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857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294806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7号文号沪〔2026〕17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7号
当事人:
沈某忠,男,住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
沈某忠内幕交易“南模生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
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沈某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6月27日晚,南模生物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5年6月16日,公开于6月27日晚,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5年6月16日至6月27日晚。
二、内幕交易情况
沈某忠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在参与相关会议知悉内幕信息后,控制使用自身诚通证券账户于2025年6月24日买入“南模生物”14,060股,成交金额40.69万元,于2025年8月11日卖出“南模生物”14,060股,成交金额67.60万元,盈利268,717.1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南模生物
相关公告、相关公司提供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等
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沈某忠
内幕交易“南模生物”,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沈某忠没收违法所得268,717.1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
6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