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bit.cn-股比特.中国
查股网

沃格光电(60377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4 2611.01 11.621
2 基金 10 217.70 0.969
2026-03-31 1 其他 7 3102.32 13.809
2 基金 1 550.00 2.448
2025-12-31 1 其他 6 3019.52 13.445
2 基金 27 702.35 3.127
2025-09-30 1 其他 6 3058.54 13.624
2 基金 2 633.04 2.820
2025-06-30 1 其他 7 3431.40 16.813
2 基金 29 1103.46 5.40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622 148.60 172.02 -13.61 3.90 579.54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26 19.74 22.13 -10.80 38.93 768.46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门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28 21.31 22.08 -3.49 272.69 5811.00

买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共和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子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428 21.31 22.08 -3.49 59.35 1264.81

买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共和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子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317 19.41 20.11 -3.48 85.68 1663.0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子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317 19.41 20.11 -3.48 53.28 1034.1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子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317 19.41 20.11 -3.48 170.00 3299.70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子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8-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沃格光电: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易伟华,赵小波,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8-2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沃格光电: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易伟华、交易对手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易伟华,赵小波,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8-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沃格光电: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沃格光电: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8-22

处罚对象: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公告编号:2026-055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5月15日、2026
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30)、《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
近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易伟华,男,1972年12月出生,时任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
光电)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锦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易伟华、
深圳中锦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沃格光电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将其持有的1,180万股沃格光电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至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作为信息
披露义务人通过沃格光电披露了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进展情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等。
经查,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的实际转让总价款、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
价款支付时间与沃格光电披露不一致,导致沃格光电2024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年11月1日披露的《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4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
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5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
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已按披露的转让总价款进行了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
定。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易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
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
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与公司经营和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8-21

处罚对象:

易伟华,赵小波,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5号  
当事人:易伟华,男,时任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锦程),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赵小波,男,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易伟华、深圳中锦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沃格光电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将其持有的1,180万股沃格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至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沃格光电披露了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进展情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经查,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的实际转让总价款、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与沃格光电披露不一致,导致沃格光电2024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年11月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4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5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已按披露的转让总价款进行了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赵小波是深圳中锦程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易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赵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8月 18日

沃格光电: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易伟华、交易对手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8-21

处罚对象:

易伟华,赵小波,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40 号
────────────────────────
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易伟华及其交易对手方深圳中锦程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易伟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
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第1页
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易伟华交易对手方;
赵小波,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本所)查明,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深圳中锦程)、赵小波存在信息披露、协议转让业
务办理违规,具体事实如下: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
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将其持有的 1,180 万
股沃格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至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
基金。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沃格光电披
露了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进展情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经查,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的实际转让总价款、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与公司披露不一致,导致公司
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
转让部分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 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4
年 11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
第2页
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
深圳中锦程更新)、2025 年 1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存在虚假
记载。
另经查明,易伟华、深圳中锦程作为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双方,就前述公司股份转让事项向本所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
中关于转让价格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实际交易价格不符合本
所关于协议转让价格的相关规定。
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已按披露的转让总价款
进行了整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决定书》认定,易伟华、深圳中锦程作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如实披露转让总价款、支付方式,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
料不真实,实际转让价格与规定不符;赵小波作为深圳中锦程的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深圳中锦程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上述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5.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协议转
让指引》)第六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第3页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赵小波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协议转让指引》第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暨
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及其交易对手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及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赵小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
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20 日
第4页

沃格光电: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8-08

处罚对象: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公告编号:2026-051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沃格光电”)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辉睿1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深圳中锦程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52026002号、证监立案字025202600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易伟华先生、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近日,上述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赣处罚字〔2026〕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相应依据,以及你们依
法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你们。
经查明,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易伟华将其持有的1,180万股沃格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至深圳中锦
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
露义务人通过沃格光电披露了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进展情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
经查,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的实际转让总价款、第
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与沃格光电披露不一致,导致沃格光电2024年10月11日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
年11月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4年11月
1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和《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5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已按披露的转让总价款进行
了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如实披露
转让总价款、支付方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整改,认错
认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易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
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
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与公司经营和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
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上述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6
www.gubit.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