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扬税三简罚[2022]3303号和扬[税]三简罚[2022]330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江苏友升因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处以罚款50元。江苏友升已缴纳完毕前述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江苏友升因上述行为被税务主管部门处以的罚款金额较小,该等行为不属于前述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证明,该处罚不构成重大税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