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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际华(60171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4-30 35872.00 0 20.19 59.16 0
2026-04-29 36325.88 444.43 20.19 59.16 0
2026-04-28 36366.05 473.36 22.58 65.48 5.47
2026-04-27 36549.33 459.86 17.66 51.92 0.51
2026-04-24 36697.45 531.90 17.29 49.28 0.89
2026-04-23 36964.37 935.28 16.84 49.00 1.52
2026-04-22 37099.86 432.64 15.86 46.79 1.03
2026-04-21 36970.31 295.44 15.60 46.33 1.87
2026-04-20 37160.24 780.18 13.99 41.69 1.30
2026-04-17 36896.45 739.10 13.78 40.51 0.7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5 211704.99 48.544
2 上市公司 1 19285.00 4.422
2026-03-31 1 其他 5 212509.76 48.729
2 上市公司 1 19285.00 4.422
3 基金 3 2163.83 0.496
2025-12-31 1 其他 5 213405.32 48.934
2 上市公司 1 19285.00 4.422
3 基金 33 8055.34 1.847
2025-09-30 1 其他 4 211981.44 48.269
2 上市公司 1 19285.00 4.391
3 基金 4 7814.17 1.779
2025-06-30 1 其他 4 207999.60 47.363
2 上市公司 1 19285.00 4.391
3 基金 25 11536.68 2.62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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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815 3.92 3.92 0 60.00 235.2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812 4.40 4.40 0 30.00 132.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807 4.80 4.80 0 30.00 144.00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723 3.85 3.85 0 35.00 134.75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711 4.04 4.04 0 35.00 141.4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119 2.99 2.99 0 70.20 209.9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7-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际华:际华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华生,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容三友,彭长清,李义岭,段银海,王静疆,袁海黎,邓晓霞,邱卫兵,马建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7-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际华: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华生,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容三友,彭长清,李义岭,段银海,王静疆,袁海黎,邓晓霞,邱卫兵,马建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华生,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容三友,彭长清,李义岭,段银海,王静疆,袁海黎,邓晓霞,邱卫兵,马建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际华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华生,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容三友,彭长清,李义岭,段银海,王静疆,袁海黎,邓晓霞,邱卫兵,马建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1-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邱卫兵,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际华:际华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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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7-30

处罚对象:

何华生,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容三友,彭长清,李义岭,段银海,王静疆,袁海黎,邓晓霞,邱卫兵,马建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ST 际华公告编号:临 2026-037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际华集团”)于 2025 年 8 月
9 日披露了《际华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5-039),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2026〕1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际华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6-013)。
2026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字〔2026〕31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集团),住所:北京市大兴
区广茂大街 44 号院 2 号楼。
李义岭,男,1969 年 9 月出生,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住址:北京市丰台
区。
袁海黎,男,1967 年 11 月出生,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董事长,住址:北
京市丰台区。
段银海,男,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住址:北
京市丰台区。
第1页
何华生,男,1963 年 2 月出生,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住址:北京市丰台
区。
容三友,男,1970 年 10 月出生,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丰
台区。
邱卫兵,男,1972 年 6 月出生,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丰台
区。
彭长清,男,1967 年 11 月出生,时任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际华国贸)执行董事,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吴同兴,男,1966 年 7 月出生,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住址:北京市通州
区。
夏前军,男,1969 年 2 月出生,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丰台
区。
刘改平,女,1976 年 1 月出生,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住址:北京市丰台
区。
邓晓霞,女,1971 年 4 月出生,时任际华岳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际华新材料)总经理,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王静疆,男,1983 年 6 月出生,时任际华集团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
阳区。
马建中,男,1962 年 12 月出生,时任际华集团职工监事、审计风险部部长,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际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际华集团进行了陈述
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李义岭、袁海黎、段银海、何华生、容三友、
邱卫兵、彭长清、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邓晓霞、王静疆、马建中的要求,
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
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
第2页
际华集团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襄阳土地出售收入,导致际华集团 2020 年年
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二、际华集团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18 年至 2019 年,际华集团子公司际华国贸与多家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业
务,并对此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际华集团 2018 年、2019 年分别虚增
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2,997,624,845.12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
入的 22.48%、14.17%,虚增营业成本 5,078,563,183.57 元、2,980,144,144.24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2.29%、14.04%。
三、际华集团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0 年至 2021 年,际华集团二级子公司际华新材料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
务并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际华集团 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3.68%、
6.54%,虚增营业成本 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
露营业成本的 3.60%、6.51%。
综上 ,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 、 2,997,624,845.12 元 、 550,776,959.10 元 、
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14.17%、3.68%、
6.54% , 虚增营业成本 5,078,563,183.57 元 、 2,980,144,144.24 元 、
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2.29%、
14.04%、3.60%、6.51%。同时,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李义岭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国贸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
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袁海黎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
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
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段银海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
第3页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何华生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知悉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仍未予
以纠正,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管理和监督其进行正
确会计核算,且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容三友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且在知
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知悉际华新材料案涉业
务实质但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邱卫兵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存在风险后仍未审
慎核查该业务实质,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和审慎核查,在2019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彭长清时任际华国贸执行董事,决策并组织际华国贸开展案涉业务,与际华
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
吴同兴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 2021 年年
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夏前军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 2021 年年
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改平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未审慎核查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并管
理和监督其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邓晓霞时任际华新材料总经理,组织际华新材料开展案涉业务,放任其进行
错误的会计核算,与际华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
联。
王静疆时任际华集团董事会秘书,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存在风险后仍未
审慎核查该业务实质,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4页
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际华集团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会议资料、银
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际华集团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违法行为。李义岭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袁海黎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段
银海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20 年违法行为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何华生、容三友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邱卫兵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至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彭长清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吴同
兴、夏前军是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改平是际华
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邓晓霞是际华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静疆、马建中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关于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事项,际华集团适用当时施行的会计准则
计入当年收入不构成违法,且该事项已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此外,袁海黎、段
银海、何华生提出不知悉相关情况。第二,关于融资性贸易事项,不知悉案涉业
务实质,即使构成融资性贸易,相关认定和会计处理符合当时司法实践。此外,
李义岭、袁海黎、段银海、容三友、何华生、王静疆、马建中提出已进行有效管
控或已审慎核查,已对相关业务充分关注,彭长清提出其未决策、组织。第三,
关于代理业务事项,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不构成代理,适用总额法核算收入符合
会计准则,且该事项未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此外,袁海黎、段银海、何华生提
出已勤勉履职,不存在过错。容三友、邱卫兵提出不知悉案涉业务实质,更无职
责对会计核算进行核查。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邓晓霞提出已进行有效管控
或已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存在主观过错,并已统筹推进或配合相关工作。
第5页
第四,量罚过重。综上,当事人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际华集团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我会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一是根据合同签订、权属变更等情况,际华集团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土地出
售收入,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际华集团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当事人关于相关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该事项已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等意见不成立。
二是相关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际华国贸与多家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际华
集团对此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符合相关要求,际华集团 2018 年、2019 年
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当事人关于不知悉业务实质、相关会计处理
未违反规定等意见不成立。
三是根据业务模式、产品交付、风险承担等情况,际华新材料与多家公司开
展代理业务并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际华集团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当事人关于相关处理符合会计准则、
相关事项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等意见不成立。
第二,结合在案证据,对于际华集团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李义岭、袁海
黎、段银海、何华生、容三友、邱卫兵、彭长清、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邓
晓霞、王静疆、马建中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是综合职务、职责、履职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在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方面,我会关于李义岭、袁海黎、段银海、何华生、
容三友、邱卫兵、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王静疆、马建中等际华集团时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
二是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时任际华国贸执行董事彭长清以及时任际华
新材料总经理邓晓霞与际华集团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关联。
第三,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各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
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第6页
一、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义岭、袁海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段银海、何华生、容三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邱卫兵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彭长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邓晓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
款;
七、对王静疆、马建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触及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
险警示情形。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6-014)。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上述事项带
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
利益。
第7页
4.公司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对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
和追溯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30 日
第8页

ST际华: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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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7-29

处罚对象:

何华生,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容三友,彭长清,李义岭,段银海,王静疆,袁海黎,邓晓霞,邱卫兵,马建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22 号
────────────────────────
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际华,A股证券
代码:601718;
李义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袁海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
段银海,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1页
何华生,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容三友,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邱卫兵,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彭长清,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吴同兴,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夏前军,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改平,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邓晓霞,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子公司际华岳阳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静疆,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马建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职工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1 号,以下
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际华集团或者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
际华集团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襄阳土地出售收入,导致际华
集团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
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二)际华集团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第2页
本
2018 年至 2019 年,际华集团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际华国贸)与多家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并
对此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际华集团 2018 年、2019 年
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2,997,624,845.12 元,占
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14.17%,虚增营业成本
5,078,563,183.57 元、2, 980,144,144.24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
成本的 22.29%、14.04%。
(三)际华集团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0 年至 2021 年,际华集团二级子公司际华岳阳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新材料)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
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际华集团 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增营
业收入 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
营业收入的 3.68%、6.54%,虚增营业成本 550,776,959.10 元、
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3.60%、6.51%。
综上,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
入 5,098,495,638.15 元、2,997,624,845.12 元、550,776,959.10 元、
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14.17%、
3.68% 、 6.54% , 虚增营业成本 5,078,563,183.57 元 、
2,980,144,144.24 元、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
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2.29%、14.04%、3.60%、6.51%。同
时,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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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
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李义岭时任际华集团董
事长,未对际华国贸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
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
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海黎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
认土地出售收入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
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
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段银海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未对际华集团跨期
第4页
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
料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
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2020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华生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知悉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
出售收入仍未予以纠正,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案涉
业务实质,管理和监督其进行正确会计核算,且在知悉际华国贸
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容三友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案涉业
务实质,且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
予关注;知悉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但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
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邱卫兵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存
在风险后仍未审慎核查该业务实质,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
控和审慎核查,在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至 2021 年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5页
接关联,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吴同兴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
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前军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
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改平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未审慎核查际华新材料案涉
业务实质,并管理和监督其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在 2021 年年度
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邓晓霞时任际华新材料总经理,组织际华新材料开展案涉业
务,放任其进行错误的会计核算,与际华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际华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静疆时任际华集团董事会秘书,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
存在风险后仍未审慎核查该业务实质,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6页
马建中时任际华集团职工监事、审计风险部部长,在知悉际
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9 年
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3.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资产出售收入满足当时
的收入确认条件。二是际华国贸不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为融资性贸
易,无主观过错,会计处理符合当时的司法实践。三是际华新材
料与下游客户系真实购销贸易关系,不具备委托代理采购特征,
按照总额法核算收入符合会计准则,且相关金额占比较低,情节
轻微。四是案涉事项对资本市场影响较小,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查处。
此外,部分当事人还提出对案涉事项不知悉、未参与、不分
管相关业务,难以识别相关风险,已对子公司进行有效管控,主
动关停相关业务,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等申辩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第7页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际华集团存在跨期确认
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开展融资性贸易和代理业务虚增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违
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相关
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根据《决定书》认定,有关责任人组织、开展案涉业
务,或未审慎履职、有效管理子公司进行正确会计核算,或在知
悉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签署并保证相关
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
相应责任。有关责任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就案涉事项采取实质
性履职措施,对其提出的不知悉、未参与、不分管相关业务、难
以识别风险、已进行有效管控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上述事项导致公司连续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且涉及金额、占比巨大,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影响较小、情节
轻微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次纪律处分已经综合考虑相关责任
人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主动配合调查等情况,合理认定相关主
体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第8页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
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
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义岭,时任总经理、
董事长袁海黎,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段银海,时任总会计师何
华生,时任副总经理容三友,时任副总经理邱卫兵,时任子公司
际华国贸执行董事彭长清,时任董事长吴同兴,时任总经理夏前
军,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时任子公司际华新材料总经理邓晓霞,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静疆,时任职工监事马建中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第9页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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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17

处罚对象:

何华生,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容三友,彭长清,李义岭,段银海,王静疆,袁海黎,邓晓霞,邱卫兵,马建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878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
31
号
      
当事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集团),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李义岭,男,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
  
袁海黎,男,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董事长。
  
段银海,男,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华生,男,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
  
容三友,男,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
  
邱卫兵,男,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
  
彭长清,男,时任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国贸)执行董事。
  
吴同兴,男
,
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
  
夏前军,男,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
  
刘改平,女,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
  
邓晓霞,女,时任际华岳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新材料)总经理。
  
王静疆,男,时任际华集团董事会秘书。
  
马建中,男,时任际华集团职工监事、审计风险部部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际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际华集团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李义岭、袁海黎、段银海、何华生、容三友、邱卫兵、彭长清、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邓晓霞、王静疆、马建中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
  
际华集团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襄阳土地出售收入,导致际华集团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
  
二、际华集团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18
年至2019年,际华集团子公司际华国贸与多家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并对此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际华集团
2018
年、
2019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
2,997,624,845.12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
、
14.17%
,虚增营业成本
5,078,563,183.57
元、
2,980,144,144.24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2.29%
、
14.04%
。
  
三、际华集团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0
年至2021年,际华集团二级子公司际华新材料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际华集团
2020
年、
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50,776,959.10
元、
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3.68%
、
6.54%
,虚增营业成本
550,776,959.10
元、
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3.60%
、
6.51%
。
  
综上,际华集团2018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
2,997,624,845.12
元、
550,776,959.10
元、
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
、
14.17%
、
3.68%
、
6.54%
,虚增营业成本
5,078,563,183.57
元、
2,980,144,144.24
元、
550,776,959.10
元、
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2.29%
、
14.04%
、
3.60%
、
6.51%
。同时,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
  
李义岭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国贸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2018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袁海黎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2018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段银海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2019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何华生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知悉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仍未予以纠正,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管理和监督其进行正确会计核算,且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2018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容三友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且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知悉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但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2018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邱卫兵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存在风险后仍未审慎核查该业务实质,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和审慎核查,在2019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彭长清时任际华国贸执行董事,决策并组织际华国贸开展案涉业务,与际华集团2018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
  
吴同兴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夏前军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改平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未审慎核查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并管理和监督其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邓晓霞时任际华新材料总经理,组织际华新材料开展案涉业务,放任其进行错误的会计核算,与际华集团2020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
  
王静疆时任际华集团董事会秘书,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存在风险后仍未审慎核查该业务实质,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马建中时任际华集团职工监事、审计风险部部长,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际华集团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会议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际华集团披露的2018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李义岭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海黎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段银海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0
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华生、容三友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邱卫兵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至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彭长清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吴同兴、夏前军是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改平是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邓晓霞是际华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静疆、马建中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关于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事项,际华集团适用当时施行的会计准则计入当年收入不构成违法,且该事项已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此外,袁海黎、段银海、何华生提出不知悉相关情况。第二,关于融资性贸易事项,不知悉案涉业务实质,即使构成融资性贸易,相关认定和会计处理符合当时司法实践。此外,李义岭、袁海黎、段银海、容三友、何华生、王静疆、马建中提出已进行有效管控或已审慎核查,已对相关业务充分关注,彭长清提出其未决策、组织。第三,关于代理业务事项,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不构成代理,适用总额法核算收入符合会计准则,且该事项未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此外,袁海黎、段银海、何华生提出已勤勉履职,不存在过错。容三友、邱卫兵提出不知悉案涉业务实质,更无职责对会计核算进行核查。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邓晓霞提出已进行有效管控或已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存在主观过错,并已统筹推进或配合相关工作。第四,量罚过重。综上,当事人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际华集团披露的2018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会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一是根据合同签订、权属变更等情况,际华集团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际华集团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当事人关于相关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该事项已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等意见不成立。
  
二是相关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际华国贸与多家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际华集团对此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符合相关要求,际华集团2018年、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当事人关于不知悉业务实质、相关会计处理未违反规定等意见不成立。
  
三是根据业务模式、产品交付、风险承担等情况,际华新材料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际华集团2020年、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当事人关于相关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相关事项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等意见不成立。
  
第二,结合在案证据,对于际华集团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李义岭、袁海黎、段银海、何华生、容三友、邱卫兵、彭长清、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邓晓霞、王静疆、马建中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是综合职务、职责、履职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方面,我会关于李义岭、袁海黎、段银海、何华生、容三友、邱卫兵、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王静疆、马建中等际华集团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
  
二是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时任际华国贸执行董事彭长清以及时任际华新材料总经理邓晓霞与际华集团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关联。
  
第三,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各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李义岭、袁海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段银海、何华生、容三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邱卫兵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彭长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邓晓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七、对王静疆、马建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际华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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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30

处罚对象:

何华生,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容三友,彭长清,李义岭,段银海,王静疆,袁海黎,邓晓霞,邱卫兵,马建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公告编号:临2026-013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际华集团”)于 2025 年 8 月
9 日披露了《际华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5-039),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
字〔2026〕19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义岭先生、袁海黎先生、段银海先生、何华生先
生、容三友先生、邱卫兵先生、彭长清先生、吴同兴先生、夏前军先生,刘改平
女士、邓晓霞女士、王静疆先生、马建中先生: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拟依法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
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际华集团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
际华集团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襄阳土地出售收入,导致际华集团 2020 年年
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第1页
(二)际华集团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18 年至 2019 年,际华集团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际华国贸)与多家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并对此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导致际华集团 2018 年、2019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
2,997,624,845.12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14.17%,虚增营业
成本 5,078,563,183.57 元、2,980,144,144.24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2.29%、14.04%。
(三)际华集团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0 年至 2021 年,际华集团二级子公司际华岳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际华新材料)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际华集
团 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3.68%、6.54%,虚增营业成本 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3.60%、6.51%。
综上 ,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 、 2,997,624,845.12 元 、 550,776,959.10 元 、
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14.17%、3.68%、6.54%,
虚增营业成本 5,078,563,183.57 元、2,980,144,144.24 元、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2.29%、14.04%、3.60%、
6.51%。同时,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外
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李义岭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国贸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
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海黎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
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
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2页
段银海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
入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
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2020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华生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知悉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仍未予
以纠正,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管理和监督其进行正
确会计核算,且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容三友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且在知
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知悉际华新材料案涉业
务实质但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邱卫兵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存在风险后仍未审
慎核查该业务实质,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和审慎核查,在2019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至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彭长清时任际华国贸执行董事,决策并组织际华国贸开展案涉业务,与际华
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同兴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 2021 年年
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前军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 2021 年年
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改平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未审慎核查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并管
第3页
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邓晓霞时任际华新材料总经理,组织际华新材料开展案涉业务,放任其进行
错误的会计核算,与际华集团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
是际华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静疆时任际华集团董事会秘书,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存在风险后仍未
审慎核查该业务实质,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建中时任际华集团职工监事、审计风险部部长,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
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际华集团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会议资料、银
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际华集团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义岭、袁海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段银海、何华生、容三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邱卫兵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彭长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邓晓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
款;
七、对王静疆、马建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4页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
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
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
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
司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际华集团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14)。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证监会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结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对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差错
更正和追溯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上述事项带
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
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第5页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30 日
第6页

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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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11

处罚对象:

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邱卫兵,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08 号
────────────────────────
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际华集团,A 股证
券代码:601718;
吴同兴,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夏前军,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刘改平,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邱卫兵,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一)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借款事项,且未在股权交割前及
时解决相关借款事项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和债
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拟将所持有的陕西际华园开发建设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际华园)100%股权以及公司对其全部债权
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新兴际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交易价格 8.3 亿元。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23 年 1 月 13 日,陕西
际华园向陕西省西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 12.34 亿元通过招
拍挂购买土地用于开发建设。资金来源于公司对陕西际华园的借
款 10 亿元,借款起始日 2023 年 1 月 11 日,借款利率 5%。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转让陕西际华园,2023 年
2 月 17 日陕西际华园交割完成,且公司收到资产经营公司支付
的股权和债权转让款。但公司对陕西际华园的借款本金 10 亿元
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才归还,借款利息 561.64 万元于 2023 年 4
月 1 日才归还。公司未就上述控股股东关联方借款事项及时披露,
直至监管问询后才披露,也未按规定在出售资产相关公告中明确
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二)募投项目未及时履行延期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司前期多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
按预定日期达到可使用状态,未及时履行延期的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完善各专业研究院功能建设项目”“长春目的地中心
项目一期”“服装智能化生产线改造项目”“鞋靴智能化生产线改
造项目”“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期分别为 2012 年 7 月、2016 年 12 月、2022 年 12 月、
2023 年 12 月、2022 年 12 月,“终端市场网络建设项目”未明确
项目建设周期。公司将上述六个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均
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公司“重庆际华园目的地中心项目一期二阶段”“际华园·长
春目的地中心一期项目二阶段”“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应急保
障基地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分别为 2018 年 4 月、
2018 年 4 月、2022 年 12 月、2022 年 11 月,公司将上述四个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相关项目未能按预定日期达到可使用状态,公司未能按规定
及时就延期上述募投项目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履行披露义务,
迟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迟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才予以披
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解决相关借款事项,且公司存在多
个募投项目需要延期继续实施,未及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审议程
序也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第 6.3.2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吴同兴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夏前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
秘书邱卫兵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
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作为公司
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及解
决关联方借款事项负有责任。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规定期限内,时任董事长吴同兴未提出异议。公司及其他责
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解决相关方借款主要是由于交易对
方办理流程延误导致,且延误时间较短,相关借款和利息已经归
还,未对上市公司利益造成实质损害。
二是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履行了募投项目
延期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同时公司还组织召开了信息披露的培
训和知识竞赛,积极配合并完成整改工作。
此外,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还提出,其作为总会计师不分管
募投项目及信息披露工作,不应对募投项目未及时履行延期的审
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承担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第一,公司未就控股股东关联方借款事项及时披露,也未
按规定在相关交易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
决,违规事实清楚。经核查,公司对陕西际华园的借款本金约定
还款日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但相关借款迟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
才予以归还公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由于交易对方流程延
误等异议理由,不影响信息披露违规事实的成立。
第二,公司多个募投项目均超原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且超
期时间较长,已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既未按
规定在原定日期届满时履行相应延期程序,也未在原定日期届
满后及时补充履行延期的审议程序并披露,迟至 2024 年 8 月才
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信息,违规事实清楚。
第三,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借款及利息已经归还等
因素,积极配合、完成整改等行为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此外,
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对募投项目未及时履
行延期审议程序并披露的违规事项负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吴同兴,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夏前军,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时任董事会秘书邱卫兵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8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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