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6号
当事人:秋某,男,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秋某内幕交易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5日更名为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集团)股票、短线交易东峰集团股票及可转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秋天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听证后又书面撤回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秋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1月18日,东峰集团披露《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11月11日,公开于2025年1月18日。秋某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11月11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秋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使用“刘某晶”国金证券账户,于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1月15日合计买入“东峰集团”1,299,061股,成交金额5,080,667.05元。截至2025年1月22日,上述国金证券账户卖出全部案涉股票。经测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上述公司股票盈利101,659.34元。
三、短线交易情况
秋某于2021年8月29日至2025年6月9日任东峰集团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秋某控制、使用“刘某晶”国金证券账户、“刘某晶”国信证券账户交易“东风转债”,存在将持有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合计买入“东风转债”33,570张,成交金额4,099,485.40元,合计卖出“东风转债”33,570张,成交金额4,106,838.67元。
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秋某控制、使用“刘某晶”国金证券账户、“刘某晶”国信证券账户交易“东峰集团”,存在将持有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合计买入“东峰集团”1,345,000股,成交金额4,577,284.00元,合计卖出“东峰集团”1,345,000股,成交金额4,504,443.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秋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卖上述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秋某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上述公司股票、可转债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秋某提出请求适当降低罚款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对于秋某内幕交易“东峰集团”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1,659.34元,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秋某短线交易“东风转债”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三、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秋某短线交易“东峰集团”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意见,我局决定:对秋某没收违法所得101,659.34元,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