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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交昂(60053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0-04-30 0 0 0 0 0
2020-04-29 3967.50 0 0 0 0
2020-04-28 4000.12 411.20 0 0 0
2020-04-27 3809.75 796.10 0 0 0
2020-04-24 3479.49 277.27 0 0 0
2020-04-23 3325.57 138.94 0 0 0
2020-04-22 3442.03 164.88 0 0 0
2020-04-21 3531.88 216.63 0 0 0
2020-04-20 3552.08 199.93 0 0 0
2020-04-17 3719.40 361.83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8 34307.68 44.273
2 上市公司 1 11218.42 14.477
3 基金 21 256.55 0.331
2026-03-31 1 其他 9 35110.82 45.309
2 上市公司 1 11218.42 14.477
3 基金 1 4.13 0.005
2025-12-31 1 其他 9 35177.64 45.395
2 上市公司 1 11218.42 14.477
3 基金 11 64.71 0.084
2025-09-30 1 其他 9 34940.60 45.089
2 上市公司 1 11218.42 14.477
3 基金 1 1.76 0.002
2025-06-30 1 其他 8 34268.62 44.222
2 上市公司 1 11218.42 14.477
3 基金 3 10.76 0.01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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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624 9.22 9.22 0 25.00 230.5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三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21 7.62 7.62 0 40.00 304.80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227 3.47 4.00 -13.25 1550.00 5378.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长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10924 3.19 3.41 -6.45 1550.00 4944.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长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20171013 6.12 6.80 -10.00 991.67 6069.02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20171012 6.11 6.79 -10.01 511.15 3123.13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牡丹江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9-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交昂: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嵇敏,嵇霖,曹毅,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9-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交昂: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嵇敏,嵇霖,曹毅,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9-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28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曹毅
公告日期 2026-09-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29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嵇敏
公告日期 2026-09-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31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ST交昂: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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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9-19

处罚对象:

嵇敏,嵇霖,曹毅,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ST 交昂公告编号:2026-026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交大昂立”)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 003202502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1)。
2026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6]7 号)。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2026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沪[2026]28 号、沪[2026]29 号、沪[2026]30 号、沪[2026]31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12536XD,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 号 13 号楼 11 楼。
嵇敏,男,时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嵇霖,男,时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后时任
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曹毅,男,时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
第1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交大昂
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举行了
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交大昂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小贷)为交大昂立及其子公司
合计持股 50%的联营企业。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昂立小贷向上海兴浦服装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兴浦服装)等相关主体发放抵押贷款 6,200 万元。2015 年 1 月、5 月,
上海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典当,交大昂立全资孙公司)与昂立小贷签
订《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
4,700 万元用于偿还昂立小贷。截至 2021 年末,交大昂立就前述当金计提减值比例为
50%,计提减值金额为 2,350 万元。
2023 年 8 月 31 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
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当金减值准备,对公司 2021 年
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 2,350 万元。前述差错更正的会计依
据不足,虚减 2021 年度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占更正后 2021 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213.52%,导致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9 月、10 月,昂立小贷基于《合作协议》合计划转 4,000 万元至久鼎典当。
因未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且存在不确定事项,久鼎典当将该笔款项暂挂“其他应付款”。
2024 年末,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且不确定事项消除,公司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将前期补充
计提的 2,350 万元减值损失冲回,虚增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占 2024 年年报披露利润
总额的 60.26%,导致公司 2024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本局认为,交大昂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业务材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第2页
交大昂立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2023 年会计差错
更正公告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属于会计专业判断,交大昂立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
兴浦服装当金减值准备具有充足的事实基础和会计依据。第二,《合作协议》不影响交大
昂立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兴浦服装当金减值准备。第三,2024 年年度报告依据新
的事实、证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构成虚假记载,本案存在重复评价。第四,不存在
主观故意,量罚过重等。综上,交大昂立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2023 年 8 月交大昂立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当
金减值准备,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 2,350
万元,前述差错更正会计依据不足,导致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案
涉违法事实有相关主客观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第二,《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
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在对久鼎典当计提兴浦服装当金减值
准备时应当予以考量。第三,2024 年,交大昂立将 2023 年 8 月补充计提的兴浦服装当
金减值损失冲回,虚增 2024 年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导致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第四,本案量罚
已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形,符合过
罚相当原则。综上,本局对交大昂立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
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嵇敏时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的义务,且签字保证交大昂立 2024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对
相关会计处理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业务材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嵇敏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属于会计专业判断,交大昂立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兴浦
服装当金减值准备具有充足的事实基础和会计依据。第二,《合作协议》不影响交大昂立
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兴浦服装当金减值准备。第三,2024 年年度报告依据新的事
第3页
实、证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构成虚假记载,本案存在重复评价。第四,其责任边界
应与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严格区分,个人责任不能由任职和签字直接推定,不存在主
观故意,量罚过重等。综上,嵇敏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2023 年 8 月交大昂立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当
金减值准备,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 2,350
万元,前述差错更正会计依据不足,导致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案
涉违法事实有相关主客观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第二,《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
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在对久鼎典当计提兴浦服装当金减值
准备时应当予以考量。第三,2024 年,交大昂立将 2023 年 8 月补充计提的兴浦服装当
金减值损失冲回,虚增 2024 年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导致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第四,本案量罚
已综合考虑嵇敏岗位职责、参与程度、履职情况、配合调查等因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本局对嵇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嵇霖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后时任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负责公
司经营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且签字保证交
大昂立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及 2024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对相关
会计处理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及 2024 年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业务材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嵇霖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属于会计专业判断,交大昂立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兴浦
服装当金减值准备具有充足的事实基础和会计依据。第二,《合作协议》不影响交大昂立
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兴浦服装当金减值准备。第三,2024 年年度报告依据新的事
实、证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构成虚假记载,本案存在重复评价。第四,已履行审慎
义务,个人责任不能由任职和签字直接推定,不存在主观故意,量罚过重等。综上,嵇
霖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4页
第一,2023 年 8 月交大昂立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当
金减值准备,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 2,350
万元,前述差错更正会计依据不足,导致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案
涉违法事实有相关主客观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第二,《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
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在对久鼎典当计提兴浦服装当金减值
准备时应当予以考量。第三,2024 年,交大昂立将 2023 年 8 月补充计提的兴浦服装当
金减值损失冲回,虚增 2024 年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导致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第四,本案量罚
已综合考虑嵇霖岗位职责、参与程度、履职情况、配合调查等因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本局对嵇霖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曹毅时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且签字保证交大昂立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能审慎研判会计差错更正,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业务材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曹毅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属于会计专业判断,交大昂立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兴浦
服装当金减值准备具有充足的事实基础和会计依据。第二,《合作协议》不影响交大昂立
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兴浦服装当金减值准备。第三,2024 年年度报告依据新的事
实、证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构成虚假记载,本案存在重复评价。第四,已履行审慎
义务,个人责任不能由任职和签字直接推定,不存在主观故意,量罚过重等。综上,曹
毅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2023 年 8 月交大昂立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当
金减值准备,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 2,350
万元,前述差错更正会计依据不足,导致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案
涉违法事实有相关主客观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第二,《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
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在对久鼎典当计提兴浦服装当金减值
第5页
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第四,本案量罚
已综合考虑了曹毅岗位职责、参与程度、履职情况、配合调查、专业背景等因素,符合
过罚相当原则。综上,本局对曹毅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对嵇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嵇霖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对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
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
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
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但未触及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高度重视《行
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争取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四)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发
第6页
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9 日
第7页

ST交昂: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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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9-18

处罚对象:

嵇敏,嵇霖,曹毅,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56 号
────────────────────────
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交昂,A
股证券代码:600530;
嵇霖,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嵇敏,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曹毅,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
第1页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6〕28 号、29 号、30 号、3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小贷)
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股50%的联营企业。2013年8月至2016
年 1 月,昂立小贷向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浦服装)
等相关主体发放抵押贷款 6,200 万元。2015 年 1 月、5 月,上海
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典当,公司全资孙公司)
与昂立小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款风险的
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 4,700 万元用于偿还昂立
小贷。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就前述当金计提减值比例为 50%,
计提减值金额为 2,350 万元。
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溯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当金减值准备,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
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 2,350 万元。前述差错更正的会计依
据不足,虚减 2021 年度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占更正后 2021 年
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213.52%,导致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存在虚假记载。
第2页
2023 年 9 月、10 月,昂立小贷基于《合作协议》合计划转
4,000 万元至久鼎典当。因未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且存在不确定事
项,久鼎典当将该笔款项暂挂“其他应付款”。2024 年末,债权
债务关系确认且不确定事项消除,公司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将前
期补充计提的 2,350 万元减值损失冲回,虚增利润总额 2,350 万
元,占 2024 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导致公司 2024 年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
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
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可能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嵇霖时任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后时任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经
营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
第3页
务,且签字保证公司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及 2024 年年度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对相关会计处理予以充分关注,未
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及 2024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嵇敏时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且签字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对相关会计处理予以充分
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曹毅时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依法
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且签字保证公
司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审慎
研判会计差错更正,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人员相应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提出异议,主
要异议理由如下:一是公司 2023 年追溯补提截至 2021 年末的减
值准备具有充分的客观依据,2024 年度依据新事实、新证据确
第4页
认减值转回,不构成虚增利润。二是公司及新管理层不存在利用
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的主观动机,且实际追回资金、帮助公司
挽回损失。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应当准确、谨慎地对相关债权计提减值,按
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查明,公司相关
会计处理依据不足导致公司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2024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违规事实清楚,对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违规发生背景及相关责任人
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在违规行为中发挥的作用、采取的履职措
施等主客观因素,合理认定违规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
追回资金、挽回损失等措施,不足以减轻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第5页
书、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嵇霖,时任董事长嵇敏,时任董事、
财务负责人曹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
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9 月 18 日
第6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28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18

处罚对象:

曹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28号
当事人:曹某,男,197X年出生,时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交大昂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6年8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交大昂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小贷)为交大昂立及其子公司合计持股50%的联营企业。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昂立小贷向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浦服装)等相关主体发放抵押贷款6,200万元。2015年1月、5月,上海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典当,交大昂立全资孙公司)与昂立小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4,700万元用于偿还昂立小贷。截至2021年末,交大昂立就前述当金计提减值比例为50%,计提减值金额为2,350万元。
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2021年度当金减值准备,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2,350万元。前述差错更正的会计依据不足,虚减2021年度利润总额2,350万元,占更正后2021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213.52%,导致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9月、10月,昂立小贷基于《合作协议》合计划转4,000万元至久鼎典当。因未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且存在不确定事项,久鼎典当将该笔款项暂挂“其他应付款”。2024年末,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且不确定事项消除,公司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将前期补充计提的2,350万元减值损失冲回,虚增利润总额2,350万元,占2024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60.26%,导致公司202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本局认为,交大昂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曹某时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且签字保证交大昂立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审慎研判会计差错更正,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业务材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曹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属于会计专业判断,交大昂立对久鼎典当补提2021年度兴浦服装当金减值准备具有充足的事实基础和会计依据。第二,《合作协议》不影响交大昂立对久鼎典当补提2021年度兴浦服装当金减值准备。第三,2024年年度报告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构成虚假记载,本案存在重复评价。第四,已履行审慎义务,个人责任不能由任职和签字直接推定,不存在主观故意,量罚过重等。综上,曹某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2023年8月交大昂立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2021年度当金减值准备,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2,350万元,前述差错更正会计依据不足,导致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案涉违法事实有相关主客观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第二,《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在对久鼎典当计提兴浦服装当金减值准备时应当予以考量。第三,2024年,交大昂立将2023年8月补充计提的兴浦服装当金减值损失冲回,虚增2024年利润总额2,350万元,导致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第四,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了曹某岗位职责、参与程度、履职情况、配合调查、专业背景等因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综上,本局对曹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曹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9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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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18

处罚对象:

嵇敏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11373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968636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29号文号沪〔2026〕29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29号                                
当事人:
嵇某
,男,
197X
年出生,时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交大昂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
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交大昂立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
  
一、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小贷)为交大昂立及其子公司合计持股
50%
的联营企业。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
昂立小贷向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浦服装)等相关主体发放抵押贷款
6,200
万元。
2015
年
1
月、
5
月,上海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典当,交大昂立全资孙公司)与昂立小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
4,700
万元用于偿还昂立小贷。截至
2021
年末,交大昂立就前述当金计提减值比例为
50%
,计提减值金额为
2,350
万元。
  
2023
年
8
月
31
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当金减值准备,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
2,350
万元。前述差错更正的会计依据不足,虚减
2021
年度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占更正后
2021
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213.52%
,导致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9
月、
10
月,昂立小贷基于《合作协议》合计划转
4,000
万元至久鼎典当。因未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且存在不确定事项,久鼎典当将该笔款项暂挂
“
其他应付款
”
。
2024
年末,
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且不确定事项消除,公司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将前期补充计提的
2,350
万元减值损失冲回,虚增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占
2024
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导致公司
2024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本局认为,交大昂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嵇某
时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且签字保证
交大昂立
2024
年年度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
对相关会计处理予以
充分关注
,
未勤勉尽责
,
是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
违法
事实,有
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业务材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嵇某
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
2023
年
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属于会计专业判断,交大昂立对久鼎典当
补提
2021
年度兴浦服装当金
减值
准备
具有充足的事实基础和会计依据
。第二,
《合作协议》不影响
交大昂立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兴浦服装当金
减值
准备。第三,
2024
年
年度报告
依据新
的
事实
、
证据
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不构成虚假记载
,本案存在重复评价。第四,其责任边界应与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严格区分,个人责任不能由任职和签字直接推定,不存在主观故意,量罚过重等。综上,
嵇某
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
2023
年
8
月
交大昂立
发布
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当金减值准备,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
2,350
万元,前述差错更正会计依据不足,导致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案涉违法事实有相关主客观证据可以相互印证
。
第二,《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在
对久鼎典当计提
兴浦服装当金
减值
准备时应当予以考量
。
第三,
2024
年,交大昂立将
2023
年
8
月
补充计提的
兴浦服装当金
减值损失冲回,虚增
2024
年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导致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
第四,
本案量罚已
综合考虑
嵇某
岗位职责、参与程度、履职情况、配合调查等因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
综上,本局对
嵇某
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本局决定:
  
对
嵇某
给予警告,并处以
1
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
年
9
月
1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3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18

处罚对象: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31号
当事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12536XD,住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13号楼11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交大昂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6年8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交大昂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小贷)为交大昂立及其子公司合计持股50%的联营企业。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昂立小贷向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浦服装)等相关主体发放抵押贷款6,200万元。2015年1月、5月,上海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典当,交大昂立全资孙公司)与昂立小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4,700万元用于偿还昂立小贷。截至2021年末,交大昂立就前述当金计提减值比例为50%,计提减值金额为2,350万元。
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2021年度当金减值准备,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2,350万元。前述差错更正的会计依据不足,虚减2021年度利润总额2,350万元,占更正后2021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213.52%,导致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9月、10月,昂立小贷基于《合作协议》合计划转4,000万元至久鼎典当。因未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且存在不确定事项,久鼎典当将该笔款项暂挂“其他应付款”。2024年末,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且不确定事项消除,公司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将前期补充计提的2,350万元减值损失冲回,虚增利润总额2,350万元,占2024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60.26%,导致公司202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本局认为,交大昂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业务材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交大昂立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属于会计专业判断,交大昂立对久鼎典当补提2021年度兴浦服装当金减值准备具有充足的事实基础和会计依据。第二,《合作协议》不影响交大昂立对久鼎典当补提2021年度兴浦服装当金减值准备。第三,2024年年度报告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构成虚假记载,本案存在重复评价。第四,不存在主观故意,量罚过重等。综上,交大昂立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2023年8月交大昂立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2021年度当金减值准备,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2,350万元,前述差错更正会计依据不足,导致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案涉违法事实有相关主客观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第二,《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在对久鼎典当计提兴浦服装当金减值准备时应当予以考量。第三,2024年,交大昂立将2023年8月补充计提的兴浦服装当金减值损失冲回,虚增2024年利润总额2,350万元,导致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第四,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形,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综上,本局对交大昂立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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