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甘肃省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庆市监罚[2021]21号),该局认为天溯计量在未取得计量授权的情况下针对庆阳市检验检测机构广泛开展计量校准业务;并且天溯计量用于计量校准的标准器具不具备合格的校准证书,不能满足量值传递的基本要求;还存在向客户出具的报告减少、遗漏检定标准所涉应检未检项目,且未列明应列明可溯源的校准用计量器具的情况。该局认为,天溯计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校准的行为,违反了其时适用的《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没收天溯计量7件违法计量器具、1件违法标准物质,并罚款3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天溯计量已全额缴纳上述罚款及相应滞纳金,根据甘肃省庆阳市市场监督局于2023年5月24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性质认定申请的回复》,该局确认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