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峰、谢贤洪、邓小娟) 日期:2026-06-30 来源:北京证监局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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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大中小】
当事人:
刘峰
,男,
19
83
年
8
月出生,
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
。
谢贤洪,男,
1978
年
1
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邓小娟,女,1990
年
11
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刘峰、谢贤洪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及邓小娟
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
刘峰、谢贤洪、邓小娟均
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
、
办
理终结
。
经查明,
刘峰、谢贤洪、邓小娟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刘峰借用“邓小娟”长城证券账户、“李某平”长城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邓小娟
”
长城证券账户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
在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营业部开立
。2023年
1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7
日期间,刘峰借用
“
邓小娟
”
长城证券账户交易
“
比亚迪
”
等
3
只股票,买入金额
合计
92,911,915元,卖出金额
合计
102,772,373.70元,交易金额合计
195,684,288.70
元。
“李
某
平”长城证券账户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
在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营业部开立
。2024年
1
月
9
日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期间,刘峰借用
“
李
某
平”长城证券账户交易
“
新易盛
”
等
2只股票,买入金额
合计
46,130,109元,卖出金额
合计
51,674,226元,交易金额合计
97,804,335
元。
二、谢贤洪借用“邓小娟”长城证券账户、“邓小娟”华泰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023年
12
月
8
日至
2024
年
7
月
29
日期间,谢贤洪借用
“
邓小娟
”
长城证券账户交易
“
冰川网络
”
等
6只股票,买入金额
合计
12,260,616元,卖出金额
合计
9,724,529元,交易金额合计
21,985,145
元。
“邓小娟
”
华泰证券账户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在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蜀金路证券营业部
开立
。2024年
7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6
日期间,谢贤洪借用
“
邓小娟
”
华泰证券账户交易
“
奕瑞科技
”等
20
只股票,买入金额
合计
49,273,012.56元,卖出金额
合计
32,180,735.95元,交易金额合计
81,453,748.51
元。
三、邓小娟出借本人长城证券账户和华泰证券账户
2023年
1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7
日期间,邓小娟
向刘峰
出借“邓小娟
”
长城证券账户。
2023
年
12
月
8
日至
2024
年
7
月
29
日期间,邓小娟
向谢贤洪
出借“邓小娟
”
长城证券账户。
2024
年
7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6
日期间,邓小娟
向谢贤洪
出借“邓小娟
”
华泰证券账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峰、谢贤洪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及
邓小娟出借证券账户的
行为违反
了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
的
违法
行为。
刘峰、谢贤洪、邓小娟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
规定,我局决定:
一
、
对刘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二
、
对谢贤洪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三
、
对邓小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和
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