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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00259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7-09 1317546.49 23777.11 52.06 4522.35 1.45
2026-07-08 1330248.81 27793.91 57.31 5031.71 0.72
2026-07-07 1328061.46 31505.26 59.80 5158.24 2.79
2026-07-06 1335568.67 43572.62 58.51 5121.86 2.13
2026-07-03 1327053.82 53319.51 59.69 5280.67 7.99
2026-07-02 1328829.44 62333.27 53.10 4437.47 2.27
2026-07-01 1326832.07 41232.11 53.21 4291.82 2.37
2026-06-30 1324016.36 27539.67 55.67 4436.80 1.52
2026-06-29 1325736.62 32017.92 56.02 4461.34 3.11
2026-06-26 1339037.43 49844.78 56.22 4396.31 4.4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11 69496.75 19.932
2 基金 365 12539.17 3.596
3 社保 1 4199.99 1.205
2025-12-31 1 其他 8 68343.77 19.602
2 基金 790 26549.30 7.615
3 社保 1 3902.18 1.119
2025-09-30 1 其他 8 73135.00 20.972
2 基金 259 11633.12 3.336
3 社保 1 3696.45 1.060
2025-06-30 1 其他 26 29530.15 25.404
2 基金 1204 10680.60 9.188
2025-03-31 1 其他 40 29304.16 25.210
2 基金 1005 14149.98 12.17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708 77.63 87.80 -11.58 5.00 388.15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路证券营业部

20260701 71.73 80.66 -11.07 4.84 346.83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60629 70.38 79.64 -11.63 5.00 351.9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路证券营业部

20260618 78.72 88.13 -10.68 5.00 393.6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路证券营业部

20260615 91.60 90.82 0.86 4.83 442.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60612 80.82 91.60 -11.77 5.00 404.1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6-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峰、谢贤洪、邓小娟)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峰,谢贤洪,邓小娟
公告日期 2024-0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文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峰、谢贤洪、邓小娟)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6-30

处罚对象:

刘峰,谢贤洪,邓小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峰、谢贤洪、邓小娟)                                日期:2026-06-30     来源:北京证监局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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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刘峰
,男,
19
83
年
8
月出生,
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
。
  
谢贤洪,男,
1978
年
1
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邓小娟,女,1990
年
11
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刘峰、谢贤洪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及邓小娟
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
刘峰、谢贤洪、邓小娟均
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
、
办
理终结
。
  
经查明,
刘峰、谢贤洪、邓小娟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刘峰借用“邓小娟”长城证券账户、“李某平”长城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邓小娟
”
长城证券账户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
在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营业部开立
。2023年
1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7
日期间,刘峰借用
“
邓小娟
”
长城证券账户交易
“
比亚迪
”
等
3
只股票,买入金额
合计
92,911,915元,卖出金额
合计
102,772,373.70元,交易金额合计
195,684,288.70
元。
  
“李
某
平”长城证券账户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
在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营业部开立
。2024年
1
月
9
日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期间,刘峰借用
“
李
某
平”长城证券账户交易
“
新易盛
”
等
2只股票,买入金额
合计
46,130,109元,卖出金额
合计
51,674,226元,交易金额合计
97,804,335
元。
  
二、谢贤洪借用“邓小娟”长城证券账户、“邓小娟”华泰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023年
12
月
8
日至
2024
年
7
月
29
日期间,谢贤洪借用
“
邓小娟
”
长城证券账户交易
“
冰川网络
”
等
6只股票,买入金额
合计
12,260,616元,卖出金额
合计
9,724,529元,交易金额合计
21,985,145
元。
  
“邓小娟
”
华泰证券账户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在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蜀金路证券营业部
开立
。2024年
7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6
日期间,谢贤洪借用
“
邓小娟
”
华泰证券账户交易
“
奕瑞科技
”等
20
只股票,买入金额
合计
49,273,012.56元,卖出金额
合计
32,180,735.95元,交易金额合计
81,453,748.51
元。
  
三、邓小娟出借本人长城证券账户和华泰证券账户
  
2023年
1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7
日期间,邓小娟
向刘峰
出借“邓小娟
”
长城证券账户。
2023
年
12
月
8
日至
2024
年
7
月
29
日期间,邓小娟
向谢贤洪
出借“邓小娟
”
长城证券账户。
2024
年
7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6
日期间,邓小娟
向谢贤洪
出借“邓小娟
”
华泰证券账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峰、谢贤洪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及
邓小娟出借证券账户的
行为违反
了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
的
违法
行为。
  
刘峰、谢贤洪、邓小娟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
规定,我局决定:
  
一
、
对刘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二
、
对谢贤洪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三
、
对邓小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和
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
年
6
月
2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9

处罚对象:

孙文彪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1742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9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文号	【2024】1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当事人:孙文彪,男,1961年9月出生,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文彪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孙文彪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文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
“张某”银河证券账户于2009年11月4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东街证券营业部,“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于2016年10月11日开立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东街证券营业部。上述证券账户均为孙文彪授意相关人员借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其从事证券交易专门开立。上述证券账户及其关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自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我局调查日),均由孙文彪控制并使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孙文彪,交易由孙文彪决策,交易所得资金归属于孙文彪及孙文彪家庭控制使用。
二、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情况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23日,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交易“孚能科技”“泸州老窖”“北方稀土”等股票,共计买入股票2.01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95.184271万元,共计卖出股票0.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25.061万元;借用“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交易“比亚迪”“中公教育”“宁德时代”等股票,共计买入股票1.51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113.0853万元,共计卖出股票1.5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95.740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证券账户登录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孙文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孙文彪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
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始于现行《证券法》施行前。现行《证券法》施行后,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次数比较少,基本没怎么用。孙文彪认为对其罚款50万元太重。
综上所述,孙文彪请求对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孙文彪借用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持续至现行《证券法》生效后。现行《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将自然人纳入禁止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即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第二,我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孙文彪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我局对孙文彪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孙文彪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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