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bit.cn-股比特.中国
查股网

ST司特(00253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3-30 34999.53 0 0 0 0
2026-03-27 35316.47 1198.81 0 0 0
2026-03-26 35115.84 893.82 0 0 0
2026-03-25 34626.95 492.25 0 0 0
2026-03-24 34966.90 696.61 0 0 0
2026-03-23 35144.84 1293.33 0 0 0
2026-03-20 34485.84 1050.85 0 0 0
2026-03-19 34290.70 569.43 0 0 0
2026-03-18 34594.97 900.15 0 0 0
2026-03-17 34778.47 1329.6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4 27737.97 32.518
2026-03-31 1 其他 6 29119.49 34.138
2025-12-31 1 其他 6 29770.99 34.902
2 基金 15 121.24 0.142
2025-09-30 1 其他 4 29681.62 34.774
2025-06-30 1 其他 4 26472.69 31.015
2 基金 15 123.88 0.14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02 6.09 6.57 -7.31 42.00 255.78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24 6.48 5.97 8.54 200.00 1296.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围堤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围堤道证券营业部

20250415 6.52 5.90 10.51 117.00 762.84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围堤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围堤道证券营业部

20250327 5.67 6.49 -12.63 54.73 310.32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围堤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围堤道证券营业部

20250325 5.62 6.34 -11.36 93.74 526.82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围堤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围堤道证券营业部

20220412 8.86 9.04 -1.99 400.00 3544.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宁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7-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马磊
公告日期 2026-07-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方君
公告日期 2026-07-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7-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金政辉
公告日期 2026-07-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文继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31

处罚对象:

马磊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8537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5464726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                                
当事人:
马磊
,
男,
1984
年
9
月出生,时任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司尔特或公司)
办公室科长、销售生产调度中心主任
,
住址
:
安徽省涡阳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司尔特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
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司尔特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虚构工程建设业务,导致
2021
年、
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
司尔特全资子公司
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路发)与陕西
某
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编制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
。贵州路发支付工程款
34,704,330.19
元,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贵州路发与
浙江
某
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某巷)
、温州
某
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温州某泰)
、福建
某
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建某辉)等
3
家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上述
3
家公司未向贵州路发提供工程业务服务,为虚假工程建设业务
。贵州路发支付
31,202,311.57
元,会计核算时将温州某泰、福建某辉相关工程业务在
2021
年计入营业成本,将浙江某巷相关工程业务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导致司尔特
2021
年虚增资产
45,804,036.78
元,虚增利润总额
45,804,036.78
元。此外,
上述工程建设业务
在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年度摊销,导致
司尔特
2023
年
虚增营业成本
17,348,548.49
元,
虚减利润总额
17,348,548.49
元。
  
二、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导致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司尔特向
安徽
某
合农资有限公司、凤阳县
某
顺农资有限公司虚假采购尿素,虚增营业成本
18,960,270.89
元
。
司尔特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景德镇市
某
丰农资有限公司、宣城市
某
信农资经营部等
17
家经销商虚假销售有机肥,虚增营业收入
9,502,925
.00
元。
上述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导致
司尔特
虚减
2021
年利润总额
9,457,345.89
元。
  
综上,司尔特通过开展虚假工程
建设
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司尔特披露的
2021
年年报、
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
2021
年度虚增利润总额
36,346,690.89
元
,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76%
;
2023
年
虚减利润总额
17,348,548.4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35%
。
  
司尔特
2021
年、
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马磊
时任司尔特
办公室科长、销售生产调度中心主任
,
参与司尔特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事项,对接联系虚假尿素供应商,要求销售人员联系有机肥客户进行虚假销售,与司尔特
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
马磊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
2
6
年
7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31

处罚对象:

方君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8533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5464273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                                
当事人:
方君
,
女,
1982
年
4
月出生,时任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司尔特)副总经理,
住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司尔特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司尔特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虚构工程建设业务,导致
2021
年、
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
司尔特全资子公司
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路发)与陕西
某
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编制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
。贵州路发支付工程款
34,704,330.19
元,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贵州路发与
浙江
某
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某巷)
、温州
某
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温州某泰)
、福建
某
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建某辉)等
3
家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上述
3
家公司未向贵州路发提供工程业务服务,为虚假工程建设业务
。贵州路发支付
31,202,311.57
元,会计核算时将温州某泰、福建某辉相关工程业务在
2021
年计入营业成本,将浙江某巷相关工程业务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导致司尔特
2021
年虚增资产
45,804,036.78
元,虚增利润总额
45,804,036.78
元。此外,
上述工程建设业务
在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年度摊销,导致
司尔特
2023
年
虚增营业成本
17,348,548.49
元,
虚减利润总额
17,348,548.49
元。
  
二、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导致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司尔特向
安徽
某
合农资有限公司、凤阳县
某
顺农资有限公司虚假采购尿素,虚增营业成本
18,960,270.89
元
。
司尔特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景德镇市
某
丰农资有限公司、宣城市
某
信农资经营部等
17
家经销商虚假销售有机肥,虚增营业收入
9,502,925
.00
元。
上述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导致
司尔特
虚减
2021
年利润总额
9,457,345.89
元。
  
综上,司尔特通过开展虚假工程
建设
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司尔特披露的
2021
年年报、
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
2021
年度虚增利润总额
36,346,690.89
元
,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76%
;
2023
年
虚减利润总额
17,348,548.4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35%
。
  
司尔特
2021
年、
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方君时任司尔特副总经理、贵州路发指挥部顾问,知悉贵州路发虚假工程
建设
事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回款事项,签字保证司尔特
2021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方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
2
6
年
7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31

处罚对象: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852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5463879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当事人: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司尔特或公司)
,住
所
:
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司尔特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司尔特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虚构工程建设业务,导致
2021
年、
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
司尔特全资子公司
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路发)与陕西
某
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编制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
。贵州路发支付工程款
34,704,330.19
元,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贵州路发与
浙江
某
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某巷)
、温州
某
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温州某泰)
、福建
某
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建某辉)等
3
家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上述
3
家公司未向贵州路发提供工程业务服务,为虚假工程建设业务
。贵州路发支付
31,202,311.57
元,会计核算时将温州某泰、福建某辉相关工程业务在
2021
年计入营业成本,将浙江某巷相关工程业务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导致司尔特
2021
年虚增资产
45,804,036.78
元,虚增利润总额
45,804,036.78
元。此外,
上述工程建设业务
在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年度摊销,导致
司尔特
2023
年
虚增营业成本
17,348,548.49
元,
虚减利润总额
17,348,548.49
元。
  
二、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导致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司尔特向
安徽
某
合农资有限公司、凤阳县
某
顺农资有限公司虚假采购尿素,虚增营业成本
18,960,270.89
元
。
司尔特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景德镇市
某
丰农资有限公司、宣城市
某
信农资经营部等
17
家经销商虚假销售有机肥,虚增营业收入
9,502,925
.00
元。
上述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导致
司尔特
虚减
2021
年利润总额
9,457,345.89
元。
  
综上,司尔特通过开展虚假工程
建设
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司尔特披露的
2021
年年报、
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
2021
年度虚增利润总额
36,346,690.89
元
,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76%
;
2023
年
虚减利润总额
17,348,548.4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35%
。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司尔特
2021
年、
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违反
了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
2
6
年
7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31

处罚对象:

金政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当事人:金政辉,男,1974年1月出生,时任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尔特)总经理、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路发)指挥长,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司尔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司尔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虚构工程建设业务,导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司尔特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与陕西某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杰开阳分公司)编制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贵州路发支付工程款34,704,330.19元,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贵州路发与浙江某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巷)、温州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泰)、福建某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辉)等3家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上述3家公司未向贵州路发提供工程业务服务,为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贵州路发支付31,202,311.57元,会计核算时将温州某泰、福建某辉相关工程业务在2021年计入营业成本,将浙江某巷相关工程业务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导致司尔特2021年虚增资产45,804,036.78元,虚增利润总额45,804,036.78元。此外,上述工程建设业务在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年度摊销,导致司尔特2023年虚增营业成本17,348,548.49元,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
二、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导致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司尔特向安徽某合农资有限公司、凤阳县某顺农资有限公司虚假采购尿素,虚增营业成本18,960,270.89元。司尔特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景德镇市某丰农资有限公司、宣城市某信农资经营部等17家经销商虚假销售有机肥,虚增营业收入9,502,925.00元。上述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导致司尔特虚减2021年利润总额9,457,345.89元。
综上,司尔特通过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司尔特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额36,346,690.8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6%;2023年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5%。
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金政辉时任司尔特总经理、贵州路发总指挥长,决策、组织贵州路发虚假工程建设业务,直接导致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金政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鉴于金政辉决策、组织贵州路发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金政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7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31

处罚对象:

文继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
当事人:文继兵,男,1978年9月出生,时任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尔特或公司)副总经理,住址:安徽省宁国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司尔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司尔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虚构工程建设业务,导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司尔特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路发)与陕西某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编制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贵州路发支付工程款34,704,330.19元,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贵州路发与浙江某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巷)、温州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泰)、福建某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辉)等3家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上述3家公司未向贵州路发提供工程业务服务,为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贵州路发支付31,202,311.57元,会计核算时将温州某泰、福建某辉相关工程业务在2021年计入营业成本,将浙江某巷相关工程业务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导致司尔特2021年虚增资产45,804,036.78元,虚增利润总额45,804,036.78元。此外,上述工程建设业务在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年度摊销,导致司尔特2023年虚增营业成本17,348,548.49元,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
二、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导致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司尔特向安徽某合农资有限公司、凤阳县某顺农资有限公司虚假采购尿素,虚增营业成本18,960,270.89元。司尔特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景德镇市某丰农资有限公司、宣城市某信农资经营部等17家经销商虚假销售有机肥,虚增营业收入9,502,925.00元。上述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导致司尔特虚减2021年利润总额9,457,345.89元。
综上,司尔特通过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司尔特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额36,346,690.8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6%;2023年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5%。
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文继兵时任司尔特副总经理,分管销售工作,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事项,安排虚假尿素供应商及布置销售部门进行虚假有机肥销售,签字保证司尔特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文继兵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7月29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6
www.gubit.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