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3日,泰州市海陵区应急管理局向嘉庚特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苏泰海)应急罚[2023]34号),主要内容为:(1)对嘉庚特材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安全培训类第一百一十条应裁量为一档,企业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并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资料,决定对该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嘉庚特材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综合类第十条应裁量为三档,企业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并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资料,对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合并处罚,决定对嘉庚特材两项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4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