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吴磊,张小波,穆欣炬,高裕弟,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496 证券简称:*ST 清越公告编号:2026-084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5011 号)。
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清越科技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51)。
2026 年 9 月 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6]49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裕弟先生、穆欣炬先生、张小波先生、
吴磊先生: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越科技)涉嫌欺诈发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6]13 号)并送达当事人。应当事人要求,我会分别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
6 月 22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后,我会根据当事
人陈述申辩意见进一步核查了相关事实并补充调取了证据。经复核,我会对本案
认定的事实、依据和量罚作出部分调整,并重新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现将我
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第1页
经查明,清越科技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清越科技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1 年 12 月 21 日,清越科技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告期为 2018 年至 2021 年上
半年。2022 年 8 月 22 日,清越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将报告期更新
为 2019 年至 2021 年。2022 年 9 月 9 日,清越科技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注
册稿。2022 年 11 月 11 日,清越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将报告期更新
为 2019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同日,清越科技披露《关于同意清越科技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2 年 12 月 23 日,清越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正式
稿,报告期为 2019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2022 年 12 月 27 日,清越科技披露《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2 年 12 月 28 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
市交易,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2,440 万元。
经查,清越科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其《招股说明
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清越科技通过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芯片等方
式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3,374,031.73 元、7,645,323.73 元、23,581,569.24 元,占《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各当期利润总额的 5.56%、15.58%、131.74%。
二、清越科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至 2023 年上半年,清越科技因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少计应收账
款减值损失、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未及时对补缴税款进行会计处理等事项,虚增
2022年度利润总额47,115,576.91元,占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08.53%;
虚增 2023 年上半年利润总额 47,535,999.83 元,占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
总额绝对值的 145.10%。2023 年,清越科技未及时披露补缴 44,419,917.22 元出
口退税款事项,占 2022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79.74%。
高裕弟时任清越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2022 年
年报、2023 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第2页
整。高裕弟全面负责清越科技经营管理,知悉、参与虚假销售芯片事项,决策少
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决策补缴税款事项但未督促公司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
信息披露,未对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显示模组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穆欣炬时任清越科技常务副总经理,清越科技全资子公司义乌清越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清越)总经理,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2022 年年
报、2023 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穆欣炬组织、策划、参与虚假销售芯片,知悉、参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决
策、知悉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其分管的销售部负责显示模组销售业务,其未对虚
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保持合理关注和有效监督。
张小波时任清越科技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张小波知悉虚假销售芯片、少计存货跌价准备事项的有关情况,知悉、
参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作为财务总监,未对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保持合
理关注,未及时对补缴税款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吴磊时任清越科技监事会主席、总监(管理销售部),在清越科技《招股说
明书》、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吴磊组织、参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知悉虚假销售
芯片事项。作为清越科技总监管理销售部,未能对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保持合
理关注和有效监督。
上述违法事实,有清越科技相关公告、财务和业务资料、银行流水、合同文
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清越科技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涉嫌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74 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是高裕弟、穆欣炬、张小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吴磊。
清越科技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 2023 年
第3页
未按规定披露补缴出口退税款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高裕弟、穆欣炬、张小波,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是吴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一、对清越科技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1.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的
罚款,即处以 16,488 万元罚款;
2.对高裕弟处以 600 万元罚款;
3.对穆欣炬处以 500 万元罚款;
4.对张小波处以 400 万元罚款。
5.对吴磊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清越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
1.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
罚款;
2.对高裕弟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
3.对穆欣炬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4.对张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5.对吴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7,188
万元罚款;
第4页
二、对高裕弟给予警告,并处以 1050 万元罚款;
三、对穆欣炬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罚款;
四、对张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五、对吴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高裕弟作为清越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知悉、参与、决策涉案违法行为,
未能勤勉履行职责,情节较为严重;穆欣炬作为清越科技常务副总经理,义乌清
越总经理,组织、策划、参与涉案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张小波作为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知悉、参与涉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吴磊组织、参与涉案违
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高裕弟采取 8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穆欣炬采取 6 年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小波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吴磊采取 3 年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
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2.1 条第(一)项、第 12.2.2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
法行为,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
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全力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
第5页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
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 日
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