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915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6924535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南新制药及相关责任人员)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南新制药及相关责任人员)
当事人: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新制药或公司),住所:湖南省
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张世喜,男
。
李亮,男
。
胡新保,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南新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南新制药、张世喜、李亮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
胡新保
的要
求
,
我局
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
胡新保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南新制药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2023
年,南新制药控股子公司广州南新在
客户
退货后,
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致南新制药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435.8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5.96%
;虚增利润总额
908.77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119.46%
。
2023
年,广州南新与客户签订《应收账款协议》,在《应收账款协议》约定的现金折扣生效后,
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致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032.4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2.73%
;虚增利润总额
286.45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37.65%
。
以上事项,导致
南新制药共计
虚增2023
年度营业收入
6468.2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8.69%
;虚增利润总额
1195.2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157.11%
。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南新制药上述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世喜作为
时任南新制药总经理、广州南新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在客户退货和应收账款折价协议签订的审批流程上签字决策,未督促、沟通会计处理,
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是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亮
作为
时任南新制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主管会计工作,
知悉应收账款协议签订事项,未督促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是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新保作为时任南新制药董事长,
未审慎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处理情况,签字保证南新制药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是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胡新保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胡新保在两个违法事实的责任程度存在区别;其二,应考虑胡新保的任职背景、职责边界及客观履职条件;其三,胡新保在任职期间持续推动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其四,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推动整改并控制影响;其五,胡新保的处罚金额与其他直接相关人员一致,应结合胡新保任职时间、具体参与程度、知悉条件、职责边界、主观故意等因素重新考量处罚幅度;其六,其他行政部门未将公司层面的会计处理责任直接上升认定董事长个人行政责任;其七,对胡新保200
万元处罚与同类案例横向对比明显失衡。综上,胡新保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南新制药虚增收入和利润属客观事实,胡新保作为时任董事长,
应保证南新制药所披露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
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二,当事人所提其
任职背景、职责及客观履职条件,不是法定免责事由,相关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量。其三,胡新保所述
公司的整改行为发生在立案调查后,非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其四,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关。同时信息披露
案件的个案情况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类比。其五,经综合考量,我局部分采纳胡新保在
任职期间持续推动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履职方面等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世喜给予警告,并处以250
万元罚款;
三、对李亮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
四、
对胡新保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
26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