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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南新(68818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6-10 6288.12 0 0 0 0
2026-06-09 6365.92 249.70 0 0 0
2026-06-08 6448.91 262.90 0 0 0
2026-06-05 6615.60 324.17 0 0 0
2026-06-04 6700.89 284.73 0 0 0
2026-06-03 6681.16 222.09 0 0 0
2026-06-02 6790.11 253.10 0 0 0
2026-06-01 7060.09 434.44 0 0 0
2026-05-29 7164.84 488.86 0 0 0
2026-05-28 7598.59 621.19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3 12321.75 44.904
2 QFII 1 183.34 0.668
3 基金 11 174.65 0.636
2026-03-31 1 其他 4 12430.69 45.301
2 QFII 2 199.26 0.726
3 基金 3 16.52 0.060
2025-12-31 1 其他 3 12262.52 44.689
2 基金 50 123.90 0.452
3 QFII 1 92.00 0.335
2025-09-30 1 其他 2 12152.00 44.286
2 基金 4 1627.72 5.932
2025-06-30 1 其他 2 12152.00 44.286
2 基金 46 581.67 2.120
3 QFII 1 231.36 0.84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629 5.93 6.06 -2.15 39.50 234.24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30 14.63 14.85 -1.48 32.00 468.16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员总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29 15.04 15.27 -1.51 40.00 601.6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员总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28 14.58 14.80 -1.49 40.00 583.20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21 16.92 17.18 -1.51 60.00 1015.2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员总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18 17.43 17.70 -1.53 60.00 1045.8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员总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8-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南新制药及相关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世喜,李亮,胡新保,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8-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南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世喜,李亮,胡新保,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8-1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世喜,李亮,胡新保,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6-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新制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世喜,李亮,胡新保,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南新制药及相关责任人员)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8-17

处罚对象:

张世喜,李亮,胡新保,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915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6924535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南新制药及相关责任人员)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南新制药及相关责任人员)                                
当事人: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新制药或公司),住所:湖南省
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张世喜,男
。
 
李亮,男
。
 
胡新保,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南新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南新制药、张世喜、李亮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
胡新保
的要
求
,
我局
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
胡新保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南新制药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2023
年,南新制药控股子公司广州南新在
客户
退货后,
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致南新制药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435.8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5.96%
;虚增利润总额
908.77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119.46%
。
 
2023
年,广州南新与客户签订《应收账款协议》,在《应收账款协议》约定的现金折扣生效后,
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致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032.4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2.73%
;虚增利润总额
286.45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37.65%
。
 
以上事项,导致
南新制药共计
虚增2023
年度营业收入
6468.2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8.69%
;虚增利润总额
1195.2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157.11%
。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南新制药上述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世喜作为
时任南新制药总经理、广州南新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在客户退货和应收账款折价协议签订的审批流程上签字决策,未督促、沟通会计处理,
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是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亮
作为
时任南新制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主管会计工作,
知悉应收账款协议签订事项,未督促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是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新保作为时任南新制药董事长,
未审慎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处理情况,签字保证南新制药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是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胡新保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胡新保在两个违法事实的责任程度存在区别;其二,应考虑胡新保的任职背景、职责边界及客观履职条件;其三,胡新保在任职期间持续推动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其四,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推动整改并控制影响;其五,胡新保的处罚金额与其他直接相关人员一致,应结合胡新保任职时间、具体参与程度、知悉条件、职责边界、主观故意等因素重新考量处罚幅度;其六,其他行政部门未将公司层面的会计处理责任直接上升认定董事长个人行政责任;其七,对胡新保200
万元处罚与同类案例横向对比明显失衡。综上,胡新保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南新制药虚增收入和利润属客观事实,胡新保作为时任董事长,
应保证南新制药所披露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
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二,当事人所提其
任职背景、职责及客观履职条件,不是法定免责事由,相关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量。其三,胡新保所述
公司的整改行为发生在立案调查后,非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其四,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关。同时信息披露
案件的个案情况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类比。其五,经综合考量,我局部分采纳胡新保在
任职期间持续推动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履职方面等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世喜给予警告,并处以250
万元罚款;
 
三、对李亮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
 
四、
对胡新保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
26
年
8
月
13
日

ST南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8-14

处罚对象:

张世喜,李亮,胡新保,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189 证券简称:ST 南新公告编号:2026-049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5024 号)。因公司涉嫌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2026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
2026 年 6 月 10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关于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
2026 年 8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6〕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制药或公司),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张世喜,男。
李亮,男。
胡新保,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南新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南新制药、张世喜、
李亮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胡新保的要求,我局举行
第1页
了听证会,听取了胡新保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南新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南新制药控股子公司广州南新在客户退货后,未冲减当期收入和
利润,导致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435.88 万元,占当期营业
收入 5.96%;虚增利润总额 908.77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119.46%。
2023 年,广州南新与客户签订《应收账款协议》,在《应收账款协议》约定
的现金折扣生效后,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致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虚
增营业收入 2032.4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2.73%;虚增利润总额 286.45 万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 37.65%。
以上事项,导致南新制药共计虚增 2023 年度营业收入 6468.28 万元,占当
期营业收入 8.69%;虚增利润总额 1195.2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157.11%。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南新制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世喜作为时任南新制药总经理、广州南新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在客户退货和应收账款折价协议签订的审批流程上签字决策,未督促、沟通会计
处理,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亮作为时任南新制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应收账款
协议签订事项,未督促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胡新保作为时任南新制药董事长,未审慎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处理情况,
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上
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胡新保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2页
其一,胡新保在两个违法事实的责任程度存在区别;其二,应考虑胡新保的
任职背景、职责边界及客观履职条件;其三,胡新保在任职期间持续推动公司合
规经营和风险防控;其四,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推动整改并控制影响;其
五,胡新保的处罚金额与其他直接相关人员一致,应结合胡新保任职时间、具体
参与程度、知悉条件、职责边界、主观故意等因素重新考量处罚幅度;其六,其
他行政部门未将公司层面的会计处理责任直接上升认定董事长个人行政责任;其
七,对胡新保 200 万元处罚与同类案例横向对比明显失衡。综上,胡新保请求从
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南新制药虚增收入和利润属客观事实,胡新保作为时任董事长,应保
证南新制药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二,当事人
所提其任职背景、职责及客观履职条件,不是法定免责事由,相关情节已在量罚
时予以考量。其三,胡新保所述公司的整改行为发生在立案调查后,非主动采取
补救措施。其四,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关,同时信息披露案件的个案
情况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类比。其五,经综合考量,我局部分采纳胡新保在任职
期间持续推动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履职方面等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世喜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李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胡新保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第3页
1、根据《决定书》载明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触及第 12.9.1 条规定的其他
风险警示情形。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37)。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决定
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和整改。公司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已对相关年度财务报表
的相关项目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4、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
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
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规范、
持续、高质量发展。
5、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后续进展情况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14 日
第4页

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8-13

处罚对象:

张世喜,李亮,胡新保,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35 号
────────────────────────
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南新,A股
证券代码:688189;
张世喜,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亮,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第1页
胡新保,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2023 年,湖南南新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制药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广
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南新)在客户退货后,未冲
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致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
入 4435.8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5.96%;虚增利润总额 908.77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119.46%。
2023 年,广州南新与客户签订《应收账款协议》,在《应收
账款协议》约定的现金折扣生效后,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
致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032.40 万元,占当
期营业收入 2.73%;虚增利润总额 286.45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37.65%。
以上事项,导致南新制药共计虚增 2023 年度营业收入
6468.2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8.69%;虚增利润总额 1195.2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157.11%。
同时,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司 2023 年 12 月底销售的
部分产品在2023年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充分,应计入2024年收入。
由此,对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一季报、2024 年半年报、2024
第2页
业收入 2453.97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3.30%;调减利润总额
1674.66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220.14%;调减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1462.01 万元,占
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389.72%。调整后 2023 年度利润总额、归
母净利润均由盈转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张世喜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
广州南新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在客户退货和应收账
款折价协议签订的审批流程上签字决策,未督促、沟通会计处理,
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
尽责,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亮作为南新制药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工作,
知悉应收账款协议签订事项,未督促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签
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
责,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新保作为南新制药时任董事长,未审慎关注公司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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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同时,时任总经理张世喜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亮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直接负责人,时
任董事长胡新保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还
应当对公司前述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
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张世喜、时任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李亮回复无异议,时任董事长胡新保提出异议并申请听
证,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一是部分违规事实发生时间早于其任职
时间,任职期间未直接分管相关业务,不直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违规事项与其履职行为缺乏直接关系;二是基于委派兼
任董事长职务,任职期间主要通过董事会治理、听取管理层汇报、
督促内控建设、强调财务合规和风险防控等方式履行职责;三是
在知悉违规事项后,积极督促公司内部自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四是应当将其与直接负责人员进行
区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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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胡新保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任期内签署相关定期报告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已经达
到本所公开谴责标准,不因任职背景、职责范围等减免自身勤勉
尽责义务。第二,胡新保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违规事项采
取实质性履职措施,且相关事后整改措施系应尽法定义务,不足
以减轻违规责任。第三,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当事人任职期
间、履职措施、责任区分等因素,合理认定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世喜,时任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李亮,时任董事长胡新保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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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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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新制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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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6-10

处罚对象:

张世喜,李亮,胡新保,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189 证券简称:南新制药公告编号:2026-036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5024 号)。因公司涉嫌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公告》(编号:2025-043)。
2026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6〕6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张世喜先生、李亮先生、胡新保先生: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制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行为已由我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南新制药控股子公司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南新)
在部分客户退货后,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致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虚
增营业收入 4435.8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5.96%;虚增利润总额 908.77 万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 119.46%。
2023 年,广州南新与部分客户分别签订《应收账款协议》,在《应收账款协
议》约定的现金折扣生效后,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致南新制药 2023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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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032.4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2.73%;虚增利润总额286.45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37.65%。
以上事项,导致南新制药共计虚增 2023 年度营业收入 6468.28 万元,占当
期营业收入 8.69%;虚增利润总额 1195.2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157.11%。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
明。
南新制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世喜作为南新制药时任总经理、广州南新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在客户退货和应收账款折价协议签订的审批流程上签字决策,未督促、沟通会计
处理,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亮作为南新制药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应收账款
协议签订事项,未督促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胡新保作为南新制药时任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未审慎关注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处理情况,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世喜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李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胡新保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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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
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9.1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
及本规则第 12.2.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
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事先
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整改。公司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已对相关年度财务
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3、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
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
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规范、
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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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后续进展情况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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