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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利达(60382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6 22492.24 37.742
2026-03-31 1 其他 6 22492.24 37.742
2025-12-31 1 其他 6 22492.24 37.742
2025-09-30 1 其他 6 26492.26 44.455
2025-06-30 1 其他 6 26492.26 44.45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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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602 3.15 3.37 -6.53 1422.00 4479.3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何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钟亭证券营业部

20210115 4.00 4.16 -3.85 400.00 160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何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钟亭证券营业部

20200929 5.45 5.45 0 500.00 2725.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村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钟亭证券营业部

20200923 5.98 5.98 0 500.00 2990.00

买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建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钟亭证券营业部

20190102 7.60 7.63 -0.39 1209.67 9193.51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采莲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80119 9.24 9.99 -7.51 193.20 1785.17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兴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9-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振华,朱怡,顾益明,顾龙棣,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9-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利达:柯利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振华,朱怡,顾益明,顾龙棣,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9-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利达: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顾益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振华,朱怡,顾益明,顾龙棣,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9-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利达:柯利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振华,朱怡,顾益明,顾龙棣,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柯利达: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利民,孙振华,顾益明,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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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29

处罚对象:

孙振华,朱怡,顾益明,顾龙棣,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11355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985454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6〕17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住所: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99号1幢101室。  顾益明,男,1970年9月出生,柯利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孙振华,男,1976年9月出生,柯利达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朱怡,女,1978年6月出生,柯利达监事、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顾龙棣,男,1964年10月出生,柯利达董事、柯利达集团执行董事,住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鲁崇明,男,1968年5月出生,柯利达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柯利达、顾益明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案涉期间系柯利达控股股东,顾益明案涉期间系柯利达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案涉期间柯利达集团为柯利达的关联法人,顾益明为柯利达的关联自然人。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柯利达及其子公司柯华盛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业务实质的情况下,以劳务或工程预付款名义,经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柯利达集团、顾益明等相关银行账户,导致柯利达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70,282.02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0年资金占用发生额44,904.95万元,余额为13,378.47万元;2021年发生额65,631.95万元,余额为32,116.42万元;2022年发生额59,745.11万元,余额为31,922.71万元;上述发生额分别占柯利达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27.61%、51.90%、66.05%。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月至6月未新增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29,402.71万元、11,702.71万元、11,702.71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7.94%、15.02%、14.86%。  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2023年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7,000万元,余额为490.33万元(资金占用利息);关联方已于2024年年底前归还占用资金,并于公告日之前归还利息。公司在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相同的内容。公司披露的上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截至2026年4月22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4月28日,柯利达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3年以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在相关定期报告披露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等情况。柯利达未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如实在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柯利达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202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顾益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关联方占用柯利达资金;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孙振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时任监事朱怡,同时任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并参与占用资金的后续划拨;时任董事顾龙棣,同时任柯利达集团执行董事,应当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上述4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鲁崇明,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未对资金占用事项保持足够谨慎和合理怀疑,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顾益明组织实施关联方对柯利达的资金占用,组织、指使柯利达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20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120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400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300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800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620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420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1,200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80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380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当事人顾益明,作为柯利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资金占用行为,组织、指使柯利达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顾益明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当事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9月20日

*ST利达:柯利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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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9-25

处罚对象:

孙振华,朱怡,顾益明,顾龙棣,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ST 利达公告编号:2026-074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和顾益明先生立案。
2026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6]1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8)。
2026年9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6]1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住所:苏
州市高新区运河路 99 号 1 幢 101 室。
顾益明,男,1970 年 9 月出生,柯利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江苏省
苏州市相城区。
孙振华,男,1976 年 9 月出生,柯利达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苏州
市工业园区。
朱怡,女,1978 年 6 月出生,柯利达监事、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第1页
顾龙棣,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柯利达董事、柯利达集团执行董事,住址: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鲁崇明,男,1968 年 5 月出生,柯利达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虎丘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柯利达、顾益明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案涉期间系柯利达控股股
东,顾益明案涉期间系柯利达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案涉期间柯利达集团
为柯利达的关联法人,顾益明为柯利达的关联自然人。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柯利达及其子公司柯华盛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
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业务实质的情况下,以劳务或工程预付款名义,经中间方将
资金划转至柯利达集团、顾益明等相关银行账户,导致柯利达发生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合计 170,282.02 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0 年资金
占用发生额 44,904.95 万元,余额为 13,378.47 万元;2021 年发生额 65,631.95 万元,
余额为 32,116.42 万元;2022 年发生额 59,745.11 万元,余额为 31,922.71 万元;上
述发生额分别占柯利达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27.61%、51.90%、66.05%。2023 年、
2024年及2025年1月至6月未新增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29,402.71万元、11,702.71
万元、11,702.71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37.94%、15.02%、14.86%。
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 2023 年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7,000 万元,余额为 490.33 万元(资金占用利息);关联方已于 2024 年年底前归
还占用资金,并于公告日之前归还利息。公司在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相同
的内容。公司披露的上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截至 2026 年 4 月 22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4 月 28 日,柯
利达在 202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 2023 年以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归还情
况。
第2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并在相关定期报告披露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等
情况。柯利达未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未如实在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
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
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柯利达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2021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
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顾益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关
联方占用柯利达资金;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孙振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
合资金占用事项;时任监事朱怡,同时任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知悉部分资
金占用事项并参与占用资金的后续划拨;时任董事顾龙棣,同时任柯利达集团执
行董事,应当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上述 4 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鲁崇明,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未对资金占用事项保持足够谨慎和合理怀疑,未能勤勉尽责,是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顾益明组织实施关联方对柯利达的资金占用,组织、指使柯利达
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第3页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520 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 120 万元
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400 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 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 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0 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 300 万
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800 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1,620 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 420 万
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1,200 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380 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 380 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当事人顾益明,作为柯利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资金占用
行为,组织、指使柯利达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
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顾益明采取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当事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
第4页
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
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
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
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经审慎核查判断,
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
风险警示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2、本次事项所涉及被占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
决定书》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争取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
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复盘反思、认真汲取本次事件的教训,
强化合规经营意识,恪守合规底线,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5页

*ST利达: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顾益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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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9-24

处罚对象:

孙振华,朱怡,顾益明,顾龙棣,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61 号
────────────────────────
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顾益明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利达,A
股证券代码:603828;
顾益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长;
第1页
孙振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朱怡,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控股股东
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顾龙棣,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控股股东
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1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苏
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实际控
制人顾益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
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案涉期间
系柯利达控股股东,顾益明案涉期间系柯利达实际控制人之一、
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
等相关规则规定,案涉期间柯利达集团为柯利达的关联法人,顾
益明为柯利达的关联自然人。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柯利达及其子公司柯华盛城市
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业务实质的情况下,以劳务
或工程预付款名义,经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柯利达集团、顾益明
第2页
等相关银行账户,导致柯利达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
计 170,282.02 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0 年资
金占用发生额 44,904.95 万元,余额为 13,378.47 万元;2021 年
发生额 65,631.95 万元,余额为 32,116.42 万元;2022 年发生额
59,745.11 万元,余额为 31,922.71 万元;上述发生额分别占柯利
达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27.61%、51.90%、66.05%。2023 年、
2024 年及 2025 年 1 月至 6 月未新增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29,402.71 万元、11,702.71 万元、11,702.71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
告记载净资产的 37.94%、15.02%、14.86%。
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 2023 年发生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 17,000 万元,余额为 490.33 万元(资金占用利
息);关联方已于 2024 年年底前归还占用资金,并于公告日之前
归还利息。公司在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相同的内容。公
司披露的上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截至 2026 年 4 月 22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4 月 28 日,柯利达在 202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 2023 年以来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在
相关定期报告披露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等情
第3页
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如实在 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决定书》认定,实际控制人顾益明组织实施关联方对
柯利达的资金占用,组织、指使柯利达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第 4.1.1
条、第 4.2.4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顾益明作为
第4页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关联方占用柯利达资
金;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孙振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
资金占用事项;时任监事朱怡,同时任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
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并参与占用资金的后续划拨;时任董事顾
龙棣,同时任柯利达集团执行董事,应当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
上述 4 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鲁崇明,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未对资金占用事项保持足够谨慎和合理怀疑,未能勤勉
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针对上述部分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已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
处分决定(〔2025〕116 号),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5页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顾益明,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孙振华,时任监事、控股股东柯
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朱怡,时任董事、控股股东柯利
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顾龙棣,时任董事、总经理鲁崇明予以
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顾益明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被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
行。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第6页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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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利达:柯利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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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9-08

处罚对象:

孙振华,朱怡,顾益明,顾龙棣,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ST 利达公告编号:2026-068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和顾益明先生立案。
2026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6]1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顾益明、孙振华、朱怡、顾龙棣、鲁崇明: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顾益明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案涉期间系柯利达控股股
东,顾益明案涉期间系柯利达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案涉期间柯利达集团
为柯利达的关联法人,顾益明为柯利达的关联自然人。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柯利达及其子公司柯华盛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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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业务实质的情况下,以劳务或工程预付款名义,经江苏森邦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州驰冠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住业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等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柯利达集团、顾益明等相关银行账户,导致柯利
达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170,282.02 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其中:2020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44,904.95 万元,余额为 13,378.47 万元;2021 年发
生额 65,631.95 万元,余额为 32,116.42 万元;2022 年发生额 59,745.11 万元,余额
为 31,922.71 万元;上述发生额分别占柯利达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27.61%、
51.90%、66.05%。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1 月至 6 月未新增资金占用,余额
分别为 29,402.71 万元、11,702.71 万元、11,702.71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
产的 37.94%、15.02%、14.86%。
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 2023 年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7,000 万元,余额为 490.33 万元(资金占用利息);关联方已于 2024 年年底前归
还占用资金,并于公告日之前归还利息。公司在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相同
的内容。公司披露的上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截至 2026 年 4 月 22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4 月 28 日,柯
利达在 202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 2023 年以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归还情
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并在相关定期报告披露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等
情况。柯利达未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未如实在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
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
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柯利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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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2021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
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顾益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关
联方占用柯利达资金;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孙振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
合资金占用事项;时任监事朱怡,同时任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知悉部分资
金占用事项并参与占用资金的后续划拨;时任董事顾龙棣,同时任柯利达集团执
行董事,应当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上述 4 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鲁崇明,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未对资金占用事项保持足够谨慎和合理怀疑,未能勤勉尽责,是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顾益明组织实施关联方对柯利达的资金占用,组织、指使柯利达
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520 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 120 万元
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400 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 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 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0 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 300 万
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800 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罚款;
第3页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1,620 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 420 万
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1,200 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380 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 380 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当事人顾益明,作为柯利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资金占用
行为,组织、指使柯利达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
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顾益明采取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当事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
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
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处理结
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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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
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
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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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柯利达: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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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8-27

处罚对象:

何利民,孙振华,顾益明,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16 号
────────────────────────
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柯利达,
A 股证券代码:603828;
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顾益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第1页
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孙振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何利民,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在信
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
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并已归还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存在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2023 年度
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涉及的 1.7 亿元服务器采购业务,其商业实
质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已收到
占用款本金 1.7 亿元及利息 490.33 万元。
此外,根据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
前述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存在会计差错,
分别多计预付账款 1.7 亿元、少计其他应收款 1.7 亿元。
另经查明,2024 年 6 月 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针对该服务器采购业务
补充披露预付资金的具体流向及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等信息。公司
回复称,该笔资产交易不存在进行资金体外循环或流向公司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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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重大交易披露不及时且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和内控审计
报告显示,2023 年 10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柯利达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与上海英众电子销售有限公司签订 3.99 亿元的服务器
采购合同,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6.24%。因上述事项,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上述重大交易未及时披露,且根据公司公告,与该重大采
购等相关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与采购管理等相关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年度财务报表存
在会计差错,在本所针对性监管问询的情况下,仍未能及时核实
资金流向,相关问询回复不真实、不准确,且公司发生重大采购
事项未及时披露且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反映出公司相关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1.3 条、第 6.1.2 条
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柯利达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违反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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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2.4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顾益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
总经理鲁崇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
务总监孙振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
何利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上
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此外,鉴于公司已采取
整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的不良影响,
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
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苏州柯利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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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顾益明、时任总经理鲁崇明、时任财务总
监孙振华、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利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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