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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物(60371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1 2200.00 7.582
2 基金 2 223.08 0.769
3 QFII 1 189.28 0.652
2025-12-31 1 其他 2 2613.51 9.008
2 基金 23 544.11 1.875
2025-09-30 1 其他 3 2833.46 9.766
2025-06-30 1 其他 3 2693.30 9.283
2 基金 22 553.77 1.909
3 QFII 1 219.19 0.755
2025-03-31 1 其他 3 2653.30 9.14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12 6.74 6.66 1.20 71.13 479.42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梅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人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06 8.09 8.09 0 271.00 2192.39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展鸿路金融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科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27 7.07 7.07 0 110.00 777.7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11 8.82 8.82 0 396.00 3492.72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市澳门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30 9.62 9.62 0 32.00 307.84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展鸿路金融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20325 10.17 10.17 0 402.50 4093.43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8-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罗卫国
公告日期 2026-08-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域生物: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罗卫国
公告日期 2026-08-2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域生物:关于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罗卫国
公告日期 2026-07-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域生物: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罗卫国
公告日期 2024-07-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圣)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8-24

处罚对象:

罗卫国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937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7530472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当事人:罗卫国,男,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生物)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天域生物董事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罗卫国违规减持天域生物
违法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罗卫国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但在听证会召开前书面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罗卫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
4
月
22
日,罗卫国将其持有的
14,300,000
股天域生物股票协议转让给牧鑫青铜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牧鑫青铜
1
号基金)
。罗卫国为牧鑫青铜1号基金唯一份额持有人,
与
牧鑫青铜1号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2021年
11
月
14
日,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牧鑫青铜
1
号基金等合计持有天域生物股票
120,469,8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52%
,罗卫国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1年
12
月
6
日,罗卫国将其持有的全部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份额转让给万某红。
2021
年
12
月
10
日和
12
月
14
日,天域生物分别披露《关于公司股东转让基金产品份额的补充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基金份额转让后罗卫国与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021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年
12
月
28
日期间,罗卫国和牧鑫青铜
1
号基金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天域生物股票
14,579,200
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02%
。
2021年
12
月
22
日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
万某红申请赎回牧鑫青铜1号基金份额并在收到赎回款后,全部转至罗卫国指定账户,牧鑫青铜
1
号基金减持天域生物股票全部收益由罗卫国享有。
  
罗卫国与万某红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罗卫国与
牧鑫青铜1号基金仍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仍
应共同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罗卫国
为实现减持天域生物股票目的,
通过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
隐匿一致行动关系,规避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限制
。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在3个月内减持天域生物股票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违规减持天域生物股票
11,677,738
股,违规减持
金额164,531,890.01元,经计算,违法所得为
15,853,331.21
元
。
罗卫国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罗卫国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我局决定: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的规定,
对罗卫国违规减持行为,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853,331.21元,并处以
19,75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重庆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
8
月
17
日

天域生物: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8-22

处罚对象:

罗卫国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物公告编号:2026-067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域生物”)于 2026
年 01 月 01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码:2026-002),于 2026 年 07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
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码:
2026-058)。
2026 年 08 月 21 日,公司获悉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6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罗卫国,男,1970 年 03 月出生,天域生物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时任天域生物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罗卫国违规减持天域生物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罗卫国提出陈
述申辩和听证请求,但在听证会召开前书面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罗卫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 04 月 22 日,罗卫国将其持有的 14,300,000 股天域生物股票协议转
让给牧鑫青铜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牧鑫青铜 1 号基金)。罗卫国为牧
鑫青铜 1 号基金唯一份额持有人,与牧鑫青铜 1 号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4 日,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牧鑫青铜1 号基金等合计
持有天域生物股票 120,469,8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52%,罗卫国为公司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2021 年 12 月 06 日,罗卫国将其持有的全部牧鑫青铜 1 号基
金份额转让给万某红。2021 年 12 月 10 日和 12 月 14 日,天域生物分别披露《关
于公司股东转让基金产品份额的补充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基金
份额转让后罗卫国与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期间,罗卫国和牧鑫青铜 1 号基金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天域生物股票 14,57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2 年 04 月 23 日,万某红申请赎回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份额并在收到
赎回款后,全部转至罗卫国指定账户,牧鑫青铜 1 号基金减持天域生物股票全部
收益由罗卫国享有。
罗卫国与万某红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罗卫国与牧鑫青
铜 1 号基金仍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仍应共同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
罗卫国为实现减持天域生物股票目的,通过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隐匿一致行动
关系,规避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限制。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 3 个月内减持天域生物股票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违规减持天域生物股票
11,677,738股,违规减持金额164,531,890.01元,经计算,违法所得为15,853,331.21
元。罗卫国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罗卫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罗卫国违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 15,853,331.21 元,并处以 19,75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重庆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先生
个人,与上市公司无关,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罗卫国先生上述情况不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
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3、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
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08 月 22 日

天域生物:关于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8-21

处罚对象:

罗卫国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39 号
────────────────────────
关于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罗卫国,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第1页
号)查明的有关事实,罗卫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罗卫国将其持有的 14,300,000 股天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生物或者公司)股票协议转
让给牧鑫青铜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牧鑫青铜 1 号基
金)。罗卫国为牧鑫青铜 1 号基金唯一份额持有人,与牧鑫青铜
1 号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4 日,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牧鑫青铜
1 号基金等合计持有天域生物股票 120,469,829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 41.52%,罗卫国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2021 年 12
月 6 日,罗卫国将其持有的全部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份额转让给万
某红。2021 年 12 月 10 日和 12 月 14 日,天域生物分别披露《关
于公司股东转让基金产品份额的补充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称基金份额转让后罗卫国与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不再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期间,
罗卫国和牧鑫青铜 1 号基金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天
域生物股票 14,57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万某红申请赎回牧鑫青铜 1 号
基金份额并在收到赎回款后,全部转至罗卫国指定账户,牧鑫青
铜 1 号基金减持天域生物股票全部收益由罗卫国享有。
罗卫国与万某红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罗卫国与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仍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仍应共同遵
守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罗卫国为实现减持天域生物股
第2页
票目的,通过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隐匿一致行动关系,规避上
市公司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限制。上述行为同时导致公
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转让基金产品份
额的补充公告》以及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一致行
动关系的披露不准确。针对上述交易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重庆
监管局对罗卫国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罗卫国为规避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限制,
通过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隐匿一致行动关系,导致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中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事项,规定期限内,罗卫国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
予以公开谴责。
第3页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重庆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
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20 日
第4页

天域生物: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7-18

处罚对象:

罗卫国

1
证券代码: 603717 证券简称: 天域生物公告编号: 2026-058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天域生物” ) 于 2026
年 01 月 01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 (公告编码: 2026-002) 。
2026 年 07 月 17 日, 公司获悉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6]6 号) , 现
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主要内容
“罗卫国先生:
罗卫国涉嫌违规减持天域生物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作
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你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 罗卫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 04 月 22 日, 罗卫国将其持有的 14,300,000 股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现更名为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域生物或公司)股票协
议转让给牧鑫青铜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牧鑫青铜 1 号基金)。 2021
年 04 月 23 日, 罗卫国成为牧鑫青铜 1 号基金唯一份额持有人, 与牧鑫青铜 1
号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4 日, 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史东伟、 牧鑫青铜 1 号基
金、 牧鑫兴进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天域生物股票 120,469,829 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 41.52%,罗卫国为公司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2021 年 12 月 06 日,
罗卫国将其持有的全部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份额虚假转让给万益红。 2021 年 12 月
10 日和 12 月 14 日, 天域生物分别披露《关于公司股东转让基金产品份额的补
充公告》 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称基金份额转让后罗卫国与牧鑫青铜 1 号
基金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期间, 罗
卫国和牧鑫青铜 1 号基金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天域生物股票
14,579,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 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2 年 04 月 23
日, 万益红申请赎回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份额并在收到赎回款后, 全部转至罗卫国
指定账户, 牧鑫青铜 1 号基金减持天域生物股票全部收益由罗卫国享有。
罗卫国与万益红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罗卫国与牧鑫青
铜 1 号基金仍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仍应共同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
罗卫国为实现减持天域生物股票目的, 通过虚构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 隐匿一
致行动关系, 规避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限制。 罗卫国及其一致
行动人在 3 个月内减持天域生物股票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违规减持天域生
物股票 11,677,738 股, 违规减持金额 164,531,890.01 元, 经计算, 违法所得为
15,853,331.21 元。 罗卫国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 有公司公告、 交易协议、 证券账户交易资料、 银行账户交易
流水、 私募基金托管信息、 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罗卫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
违法行为。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我局拟决定: 根3
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对罗卫国违规减持行为, 给予警告, 没收
违法所得 15,853,331.21 元, 并处以 19,750,000 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提出的
事实、 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放弃陈述、 申
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
定。 ”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卫国
先生个人, 与上市公司无关, 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
响。
2、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拟认定的情况, 罗卫国先生上述情况不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3、 上述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 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 和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披
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07 月 18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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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7-01

处罚对象:

刘圣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圣)
〔2024〕66号
当事人:刘圣,男,1979年8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圣操纵天域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生态)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圣控制使用证券账户和决策情况
根据刘圣自认、配资中介指认、账户所有人指认、配资协议、逐日持仓表、资金关联情况、终端关联情况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刘圣在2020年10月28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控制使用“蔡某余”等15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决策、交易“天域生态”。
二、刘圣操纵“天域生态”情况
操纵期间,刘圣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天域生态”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账户组累计买入304,938,608股,累计买入金额3,591,800,600元;累计卖出276,368,736股,累计卖出金额3,291,436,101元。账户组期初持有“天域生态”300股,期末持有38,383,016股。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1.资金优势
操纵期间共337个交易日,刘圣竞价买入“天域生态”数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超过10%的有220个交易日(占比65.28%),超过20%的有170个交易日(占比50.45%),超过30%的有118个交易日(占比35.01%),超过50%的有40个交易日(占比11.87%),其中2021年4月26日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达到最高,为71.94%。刘圣竞价卖出“天域生态”数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超过10%的有173个交易日(占比51.34%),超过20%的有122个交易日(占比36.20%),超过30%的有78个交易日(占比23.15%),超过50%的有22个交易日(占比6.53%),其中2021年5月25日竞价卖出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达到最高,为65.65%。
刘圣竞价买入“天域生态”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20个交易日(占比65.28%),排名前十的有329个交易日(占比97.63%)。竞价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81个交易日(占比53.71%),竞价卖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244个交易日(占比72.40%)。
2.持股优势
操纵期间,刘圣持有“天域生态”股票占其总股本和流通股本(二者相同)超过5%的有295个交易日(占比87.54%),超过10%的有275个交易日(占比81.60%),其中2022年1月7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为23.29%。在刘圣交易期间,天域生态实际控制人罗某国、史某伟合计持股比例在43%-50%之间,刘圣在市场上具有对该股的持股优势。
3.连续交易
操纵期间,刘圣在其中251个交易日的申买量占据市场第一(占交易日总数的74.48%),316个交易日的申买量占据市场前十(占比93.77%)。在上述期间,刘圣通过连续竞价方式申买该股数量合计447,279,300股,其中有224,752,900股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市场卖一价,占申买总量的50.25%。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而成交的数量合计215,602,845股,占申买总量的48.20%。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刘圣在203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以下简称对倒),合计对倒成交量100,988,578股,对倒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5%以上的有132个交易日(占交易日总数的39.17%),占10%以上的有89个交易日(占26.41%)。其中2021年3月9日对倒比例最高,达到50.27%,当日对倒成交量3,290,280股。
三、刘圣操纵“天域生态”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5月21日,“天域生态”股价从7.74元涨至10.00元,涨幅为29.20%。同期上证指数从3269.24点涨至3486.56点,涨幅为6.65%。股价偏离度达22.55%。
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3月8日,“天域生态”股价从10.00元上涨至14.73元,涨幅为47.30%。同期上证指数从3486.56点跌至3293.53点,跌幅为5.54%。股价偏离度达52.84%。
2022年3月9日至3月16日,“天域生态”股价从14.73元跌至8.75元,跌幅为36.13%,同期上证指数从3293.53点跌至3170.71点,跌幅为3.73%。股价偏离度达32.40%。
经计算,刘圣操纵“天域生态”亏损59,900,352.6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配资协议、逐日持仓表、资金关联情况、终端关联情况等在案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刘圣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刘圣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九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圣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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