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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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傲农
生物,A 股证券代码:603363;
吴有林,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副董事长、总经理;
彭江,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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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4 号)查明的事实,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55 笔,其中
27 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 11,717.4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3.29%;2024 年 7 月 10 日,公司
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50 笔,其中 38 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
金额共 29,566.8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8.76%;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52 笔,
其中 33 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 20,902.77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41.54%;2024 年 11 月 12 日,
公司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91 笔,其中 59 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涉及金额共 11,462.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 22.78%;2025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71
笔,其中 49 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 16,871.37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3.53%。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 年 12 月 27 日起,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泉州发展)、厦门谷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德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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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及湖北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发)能够对
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25 年 1 月 23 日起,陈明艺担任公司董事,
其父陈德生 2024 年 5 月 6 日至今担任福建傲农食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傲农食品)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
五项等相关规定,陈德生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泉州发展及其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湖北农发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谷德供应链全资子公司江西益昕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西益昕葆)及傲农食品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26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江西益昕
葆、傲农食品发生销售交易 1,568.94 万元,与湖北农发及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泉州发展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傲农食品、江西益昕葆发生采购交易 14,477.65 万元。上述关联
交易合计 16,046.5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31.89%,公司迟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才披露其中部分关联交
易。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
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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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第 7.4.1 条、
第 7.4.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吴有林 2015
年 8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5
年 1 月 23 日至今任副董事长、总经理,2025 年 1 月至今分管法
务工作;彭江 2024 年 1 月 8 日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 年 1
月 8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任董事会秘书,2024 年 1 月至 2025
年 1 月分管法务工作。该二人知悉案涉有关重大诉讼、仲裁及关
联交易发生情况,未及时有效组织公司按规定披露前述重大事件,
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易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
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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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副董
事长、总经理吴有林,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彭江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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