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及2021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分别出具了海事罚字[2021]011000037611号、海事罚字[2021]01100004361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载明中力进出口作为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海运出口手续时,存在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违反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处以罚款7,875元、7,875元。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明细、发票及说明,中力进出口已及时缴清上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