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8207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3298242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
当事人:艾路明,男,时任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艾路明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
3
月
3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艾路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
明
,
天风证券、
当代集团及艾路明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天风证券股东当代集团关联人身份
案涉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08号、
第166号)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代集团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天风证券关联人,合并计算所持有股份后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
二、天风证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一)天风证券以自有资金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020年至
2022
年期间,天风证券在当代集团的要求下,通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集团或其关联人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当代系债券)以及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
55.02
亿元融资,其中天风证券已收回
52.53
亿元,剩余
2.49
亿元已通过当代集团破产管理人或管辖法院主张债权。
(二)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0.12亿元融资;通过在一级市场
购买当代系债券,
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4.92亿元融资;通过与
2
只私募基金开展当代系债券逆回购,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15.2
亿元融资。
三、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0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当代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
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天风天睿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形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
2021
年,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14.75
亿元、
6.95
亿元,占天风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7%
、
3.98%
;截至2020年、
2021
年年末,当代集团占用余额分别为
12.08
亿元、
19.03
亿元,占天风证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6.92%
、7.58%。截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天风证券已收回当代集团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二)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其他关联交易,2020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天风证券通过指定投资纾困项目
1.28
亿元、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
24.55
亿元,合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5.83
亿元;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2.38
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1年,天风证券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5
亿元;通过支付
13
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2年,天风证券通过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为当代集团提供
2.49
亿元融资,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根据2014年修正《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019
年修订《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
〕
15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其未按规定披露,也未在
2020
年
至
2022年
年度报告中披露,天风证券2020年
至
202
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
2020年至
2023
年,天风证券发行
13
只债券。
相关
债券在募集说明书或持续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引用了2020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风证券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天风证券上述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的行为
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天风证券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
行为违反2014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代集团作为天风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因自身资金需求,要求天风证券为其提供融资支持,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为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向天风证券指定第三方公司账户作为资金接收方,要求天风证券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实际参与天风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天风证券信息披露违法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当代集团与天风证券共同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当代集团上述行为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艾路明作为当代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案涉期间实际履行当代集团董事长职责,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要求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是当代集团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艾路明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第一,天风证券是具备独立决策能力的上市公司,案涉行为是基于其自身商业判断,非由当代集团或申辩人指使。第二,当代集团子公司的融资行为不应归责于当代集团。第三,艾路明未实际参与当代集团的经营管理,更未参与案涉违法行为的决策、实施。第四,关于天风证券通过支付13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的事实认定有误。第五,认定艾路明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第六,即便认定艾路明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相关责任,处罚也应与过错相当。综上所述,艾路明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当代集团因其资金融资需求,要求天风证券为其提供融资支持,并通过提供由其及其子公司托管的第三方公司账户
、与天风证券对接资金划转具体路径以及购买当代系债券的资金支持方案,规避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案涉期间,艾路明为当代集团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并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为当代集团整体总负责,当代集团重大事项由执行董事、总裁向其请示。在案证据显示,因当代集团资金紧张,艾路明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要求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艾路明知悉、参与或推动案涉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融资及支付13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等案涉相关关联交易,并在相关当代系债券发行文件上签字。
第三,当代集团案涉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我局在裁量时已充分考虑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上所述,我局对艾路明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艾路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
艾路明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明确指示天风证券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且5年内曾被我局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鉴于当事人艾路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14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和
2021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艾路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