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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60116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8-21 166603.94 3009.64 472.05 1704.10 14.70
2026-08-20 167352.07 2861.56 461.12 1660.03 9.95
2026-08-19 167973.49 4073.44 454.84 1619.23 8.96
2026-08-18 167619.15 4928.93 461.68 1680.52 9.43
2026-08-17 166677.63 4655.97 469.64 1751.76 12.52
2026-08-14 167706.35 5642.94 476.90 1778.84 20.08
2026-08-13 169123.30 12629.84 463.87 1762.71 18.16
2026-08-12 167049.56 7180.96 479.57 1788.80 34.34
2026-08-11 168360.71 4026.10 448.36 1623.06 1.33
2026-08-10 166914.92 2993.59 470.73 1708.75 28.3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6 250255.12 29.106
2 基金 5 44037.65 5.122
2025-12-31 1 其他 6 254885.89 29.645
2 基金 153 68582.42 7.977
2025-09-30 1 其他 6 251691.02 29.044
2 基金 7 43873.98 5.063
2025-06-30 1 其他 8 250154.72 28.867
2 基金 170 53353.99 6.157
3 QFII 1 8785.49 1.014
2025-03-31 1 其他 4 221048.65 25.508
2 基金 6 33136.82 3.82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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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28 3.88 3.88 0 197.11 764.7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223 4.80 4.72 1.69 46.50 223.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证券营业部

20240909 2.89 2.89 0 165.11 477.17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418 2.58 2.88 -10.42 348.63 899.47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九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光复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1 3.13 3.13 0 84.99 266.0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231030 3.24 3.24 0 62.00 200.8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8-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风证券: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余磊,易仁涛,李正友,艾路明,陈海淳,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7-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7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易仁涛
公告日期 2026-07-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7-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余磊
公告日期 2026-07-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艾路明

天风证券: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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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8-14

处罚对象:

余磊,易仁涛,李正友,艾路明,陈海淳,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36 号
────────────────────────
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第一大股东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原第一大股东;
艾路明,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
第1页
余磊,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
董事;
陈海淳,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李正友,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易仁涛,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
号、14 号、15 号、16 号、17 号、18 号,以下合称《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
代集团)作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者公
司)原第一大股东,与天风证券共同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一)天风证券股东当代集团关联人身份
案涉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
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代集团与人福
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
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天风证券关联人,合并计算所持有股
份后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
第2页
(二)天风证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1.天风证券以自有资金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天风证券在当代集团的要求下,通
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
集团或其关联人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当代系债券)以及自营部
门逆回购的方式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 55.02 亿元融资,其中天风
证券已收回 52.53 亿元,剩余 2.49 亿元已通过当代集团破产管理
人或管辖法院主张债权。
2.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
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10.12 亿元融资;通过在一级市场购买当代系
债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4.92 亿元融资;通过与 2 只私募基
金开展当代系债券逆回购,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15.2 亿元融资。
(三)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当代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天风天睿物业
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形成关联人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2020 年、2021 年,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形成的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14.75 亿元、6.95 亿元,占天风证
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7%、3.98%;截至 2020 年、2021
年年末,当代集团占用余额分别为 12.08 亿元、19.03 亿元,占
第3页
天风证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6.92%、7.58%。截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天风证券已收回当代集团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2.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其他关联交易,2020 年
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天风证券通过指定投资纾困项目 1.28 亿元、私募
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 24.55 亿元,合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5.83 亿元;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盈投资)对外投资 2.38 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
团关联交易。
2021 年,天风证券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为当
代集团提供融资 5 亿元;通过支付 13 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
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2 年,天风证券通过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为当代集团
提供 2.49 亿元融资,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根据 2014 年修正《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4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 年修订《证券法》(以
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
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 年《信披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2021 年《信披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
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第4页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
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其未按规定披露,
也未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天风证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0 年至 2023 年,天风证券发行 13 只债券。相关
债券在募集说明书或持续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引用了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天风证券上述为股东提供融资,以及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违
反了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百三十条第二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4.1.1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2.1.6 条、第 4.1.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1.6 条、第 1.7 条、第 3.1.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
第5页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1.6 条、第 1.7 条、第 3.1.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转让规则》)
第 1.4 条、第 1.6 条、第 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以下简称《挂牌规则(2022 年)》)
第 1.4 条、第 1.6 条、第 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1 年)》
(以下简称《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1 年)》)第 1.3 条、
第 2.3 条、第 3.3.5 条、第 3.5.6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天风证券及公司有关责任
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6〕36 号)。
根据《决定书》认定,当代集团作为天风证券的第一大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因自身资金需求,要求天风证券为其提供融资支
持,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为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向天风证券指定第三方公司账户作为资金接收方,要求天风证券
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实际参与天风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天风证券信息披露违法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当代集团与天风证
券共同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艾路明作为当代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案涉期间实际
履行当代集团董事长职责,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要求
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是当代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其明确指示天风证券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关联
交易信息披露,情节严重。余磊时任当代集团执行董事、董事,
第6页
协助艾路明组织、安排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是当代集
团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易仁涛时任当代集团副总裁,
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经办协调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
团提供融资事项,是当代集团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
海淳时任当代集团总裁,知悉、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
供融资事项,是当代集团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正友
时任当代集团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兼任天盈投资董事长,知悉、
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等事项,是当代集团上述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主体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第 4.5.6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第 4.5.6 条,《债券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第 1.7 条、第 3.1.11 条,《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7 条、第 3.1.3 条,《挂牌转让规则》第 1.7 条、第
3.1.9 条,《挂牌规则(2022 年)》第 1.7 条、第 3.1.3 条,《公司
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1 年)》第 2.17 条等有关规定。
(二)申辩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规定期限内,当代集团、余磊、易仁涛、陈
海淳、李正友回复无异议或未回复异议,艾路明提出案涉期间未
实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未参与案涉行为的决策、组织、实施,
不承担直接主管责任等申辩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第7页
针对上述申辩意见,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
为,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艾路明作为当代集团实际控制
人、时任董事,案涉期间实际履行当代集团董事长职责,为当代
集团整体总负责,重大事项向其请示,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
需求,知悉、参与或推动相关关联交易,并在相关当代系债券发
行文件上签字,是当代集团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对其提出的未指示、参与案涉行为、非主管责
任人员等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
责任主体的行为、情节等因素,合理认定相关主体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8 条、
第 6.2 条、第 6.4 条,《挂牌转让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挂牌规则(2022 年)》第 1.8 条、第 7.2 条、第 7.4 条,
《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1 年)》第 7.2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艾路明,时任执行董事、董事余磊,时任总裁陈海淳,时任副
总裁、常务副总裁李正友,时任副总裁易仁涛予以公开谴责;公
第8页
开认定艾路明终身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一年内不接受当代集团、艾路明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
交的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文件。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暂不受理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
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12 日
第9页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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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06

处罚对象:

易仁涛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7号
当事人:易仁涛,男,时任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风证券、当代集团及易仁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风证券股东当代集团关联人身份
案涉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166号)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代集团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天风证券关联人,合并计算所持有股份后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
二、天风证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一)天风证券以自有资金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天风证券在当代集团的要求下,通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集团或其关联人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当代系债券)以及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55.02亿元融资,其中天风证券已收回52.53亿元,剩余2.49亿元已通过当代集团破产管理人或管辖法院主张债权。
(二)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0.12亿元融资;通过在一级市场购买当代系债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4.92亿元融资;通过与2只私募基金开展当代系债券逆回购,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5.2亿元融资。
三、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当代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天风天睿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形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2021年,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14.75亿元、6.95亿元,占天风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7%、3.98%;截至2020年、2021年年末,当代集团占用余额分别为12.08亿元、19.03亿元,占天风证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6.92%、7.58%。截至2022年10月8日,天风证券已收回当代集团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二)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其他关联交易,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天风证券通过指定投资纾困项目1.28亿元、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24.55亿元,合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25.83亿元;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38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1年,天风证券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5亿元;通过支付13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2年,天风证券通过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为当代集团提供2.49亿元融资,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根据2014年修正《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2021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其未按规定披露,也未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天风证券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0年至2023年,天风证券发行13只债券。相关债券在募集说明书或持续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引用了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风证券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风证券上述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的行为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天风证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代集团作为天风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因自身资金需求,要求天风证券为其提供融资支持,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为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向天风证券指定第三方公司账户作为资金接收方,要求天风证券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实际参与天风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天风证券信息披露违法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当代集团与天风证券共同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当代集团上述行为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易仁涛时任当代集团副总裁,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经办协调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是当代集团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7月6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06

处罚对象: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8193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3298231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                                
当事人: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
明
,
天风证券、
当代集团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天风证券股东当代集团关联人身份
  
案涉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08号、
第166号)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代集团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天风证券关联人,合并计算所持有股份后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
  
二、天风证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一)天风证券以自有资金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020年至
2022
年期间,天风证券在当代集团的要求下,通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集团或其关联人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当代系债券)以及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
55.02
亿元融资,其中天风证券已收回
52.53
亿元,剩余
2.49
亿元已通过当代集团破产管理人或管辖法院主张债权。
  
(二)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0.12亿元融资;通过在一级市场
购买当代系债券,
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4.92亿元融资;通过与
2
只私募基金开展当代系债券逆回购,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15.2
亿元融资。
  
三、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0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当代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
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天风天睿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形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
2021
年,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14.75
亿元、
6.95
亿元,占天风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7%
、
3.98%
;截至2020年、
2021
年年末,当代集团占用余额分别为
12.08
亿元、
19.03
亿元,占天风证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6.92%
、7.58%。截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天风证券已收回当代集团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二)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其他关联交易,2020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天风证券通过指定投资纾困项目
1.28
亿元、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
24.55
亿元,合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5.83
亿元;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2.38
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1年,天风证券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5
亿元;通过支付
13
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2年,天风证券通过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为当代集团提供
2.49
亿元融资,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根据2014年修正《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019
年修订《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
〕
15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其未按规定披露,也未在
2020
年
至
2022年
年度报告中披露,天风证券2020年
至
202
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
2020年至
2023
年,天风证券发行
13
只债券。
相关
债券在募集说明书或持续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引用了2020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风证券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天风证券上述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的行为
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天风证券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
行为违反2014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代集团作为天风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因自身资金需求,要求天风证券为其提供融资支持,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为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向天风证券指定第三方公司账户作为资金接收方,要求天风证券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实际参与天风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天风证券信息披露违法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当代集团与天风证券共同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当代集团上述行为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并
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7
月
6
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06

处罚对象:

余磊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820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3298290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                                
当事人:余磊,男,时任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执行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余磊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
明
,
天风证券、
当代集团及余磊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天风证券股东当代集团关联人身份
  
案涉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08号、
第166号)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代集团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天风证券关联人,合并计算所持有股份后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
  
二、天风证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一)天风证券以自有资金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020年至
2022
年期间,天风证券在当代集团的要求下,通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集团或其关联人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当代系债券)以及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
55.02
亿元融资,其中天风证券已收回
52.53
亿元,剩余
2.49
亿元已通过当代集团破产管理人或管辖法院主张债权。
  
(二)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0.12亿元融资;通过在一级市场
购买当代系债券,
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4.92亿元融资;通过与
2
只私募基金开展当代系债券逆回购,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15.2
亿元融资。
  
三、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0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当代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
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天风天睿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形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
2021
年,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14.75
亿元、
6.95
亿元,占天风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7%
、
3.98%
;截至2020年、
2021
年年末,当代集团占用余额分别为
12.08
亿元、
19.03
亿元,占天风证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6.92%
、7.58%。截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天风证券已收回当代集团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二)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其他关联交易,2020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天风证券通过指定投资纾困项目
1.28
亿元、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
24.55
亿元,合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5.83
亿元;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2.38
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1年,天风证券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5
亿元;通过支付
13
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2年,天风证券通过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为当代集团提供
2.49
亿元融资,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根据2014年修正《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019
年修订《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
〕
15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其未按规定披露,也未在
2020
年
至
2022年
年度报告中披露,天风证券2020年
至
202
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
2020年至
2023
年,天风证券发行
13
只债券。
相关
债券在募集说明书或持续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引用了2020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风证券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天风证券上述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的行为
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天风证券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
行为违反2014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代集团作为天风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因自身资金需求,要求天风证券为其提供融资支持,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为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向天风证券指定第三方公司账户作为资金接收方,要求天风证券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实际参与天风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天风证券信息披露违法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当代集团与天风证券共同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当代集团上述行为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余磊时任当代集团执行董事、董事,协助艾路明组织、安排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是当代集团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磊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第一,余磊自2020年
7
月起不再担任当代集团执行董事,不再参与当代集团事务,本案认定申辩人系当代集团违法期间其他责任人员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第二,在当代集团和天风证券共同违法的过程中,余磊的行为只有作为天风证券董事长安排天风证券违法融资,违法信息披露,该行为已经被前案处理,本案若又基于同一行为认定余磊系当代集团其他责任人员再次进行处罚,就是典型的重复评价。第三,余磊并未实施其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应的违法行为。第四,对余磊的处罚明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综上所述,余磊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当代集团因其资金融资需求,要求天风证券为其提供融资支持,并通过提供由其及其子公司托管的第三方公司账户、与天风证券对接资金划转具体路径以及购买当代系债券的资金支持方案,规避关联交易披露。第二,案涉期间,余磊任当代集团董事分管金融板块,按照当代集团实行股东轮席制安排任当代集团执行董事,负责当代集团的日常运营工作。在案证据显示,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始于余磊任执行董事期间,并于其任董事期间持续发生。余磊作为当代集团执行董事、董事,知悉、参与、放任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融资等案涉相关关联交易发生,并在相关当代系债券发行文件上签字。余磊作为当代集团执行董事、董事的行为独立于其作为天风证券董事长的行为,对其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
”
原则。第三,当代集团案涉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我局在裁量时已充分考虑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上所述,我局对余磊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7
月
6
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06

处罚对象:

艾路明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8207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3298242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                                
当事人:艾路明,男,时任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艾路明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
3
月
3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艾路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
明
,
天风证券、
当代集团及艾路明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天风证券股东当代集团关联人身份
  
案涉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08号、
第166号)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代集团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天风证券关联人,合并计算所持有股份后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
  
二、天风证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一)天风证券以自有资金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020年至
2022
年期间,天风证券在当代集团的要求下,通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集团或其关联人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当代系债券)以及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
55.02
亿元融资,其中天风证券已收回
52.53
亿元,剩余
2.49
亿元已通过当代集团破产管理人或管辖法院主张债权。
  
(二)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0.12亿元融资;通过在一级市场
购买当代系债券,
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4.92亿元融资;通过与
2
只私募基金开展当代系债券逆回购,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15.2
亿元融资。
  
三、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0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当代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
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天风天睿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形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
2021
年,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14.75
亿元、
6.95
亿元,占天风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7%
、
3.98%
;截至2020年、
2021
年年末,当代集团占用余额分别为
12.08
亿元、
19.03
亿元,占天风证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6.92%
、7.58%。截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天风证券已收回当代集团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二)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其他关联交易,2020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天风证券通过指定投资纾困项目
1.28
亿元、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
24.55
亿元,合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5.83
亿元;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2.38
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1年,天风证券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5
亿元;通过支付
13
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2年,天风证券通过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为当代集团提供
2.49
亿元融资,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根据2014年修正《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019
年修订《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
〕
15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其未按规定披露,也未在
2020
年
至
2022年
年度报告中披露,天风证券2020年
至
202
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
2020年至
2023
年,天风证券发行
13
只债券。
相关
债券在募集说明书或持续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引用了2020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风证券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天风证券上述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的行为
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天风证券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
行为违反2014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代集团作为天风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因自身资金需求,要求天风证券为其提供融资支持,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为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向天风证券指定第三方公司账户作为资金接收方,要求天风证券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实际参与天风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天风证券信息披露违法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当代集团与天风证券共同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当代集团上述行为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艾路明作为当代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案涉期间实际履行当代集团董事长职责,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要求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是当代集团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艾路明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第一,天风证券是具备独立决策能力的上市公司,案涉行为是基于其自身商业判断,非由当代集团或申辩人指使。第二,当代集团子公司的融资行为不应归责于当代集团。第三,艾路明未实际参与当代集团的经营管理,更未参与案涉违法行为的决策、实施。第四,关于天风证券通过支付13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的事实认定有误。第五,认定艾路明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第六,即便认定艾路明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相关责任,处罚也应与过错相当。综上所述,艾路明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当代集团因其资金融资需求,要求天风证券为其提供融资支持,并通过提供由其及其子公司托管的第三方公司账户
、与天风证券对接资金划转具体路径以及购买当代系债券的资金支持方案,规避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案涉期间,艾路明为当代集团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并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为当代集团整体总负责,当代集团重大事项由执行董事、总裁向其请示。在案证据显示,因当代集团资金紧张,艾路明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要求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艾路明知悉、参与或推动案涉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融资及支付13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等案涉相关关联交易,并在相关当代系债券发行文件上签字。
第三,当代集团案涉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我局在裁量时已充分考虑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上所述,我局对艾路明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艾路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
  
艾路明多次向天风证券提出资金需求,明确指示天风证券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且5年内曾被我局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鉴于当事人艾路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14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和
2021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艾路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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