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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60091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8-21 140539.82 3044.90 31.13 172.46 0
2026-08-20 139887.36 3106.49 32.69 183.06 0.65
2026-08-19 140360.31 2431.55 32.15 175.86 0.30
2026-08-18 140931.49 2739.20 33.07 183.21 0.01
2026-08-17 141481.82 2792.96 33.06 184.14 0.61
2026-08-14 141404.71 2784.69 32.45 178.80 0
2026-08-13 140606.69 2644.12 38.21 214.74 1.40
2026-08-12 140807.75 783.22 36.94 206.49 0.09
2026-08-11 140932.69 964.70 36.85 205.62 0.31
2026-08-10 140961.45 978.07 37.72 211.23 2.6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9 199124.14 43.641
2 基金 2 10529.25 2.308
2026-03-31 1 其他 9 187788.48 47.834
2 基金 4 11044.67 2.813
2025-12-31 1 其他 9 186665.39 47.548
2 基金 224 46236.78 11.778
2025-09-30 1 其他 9 192470.02 49.026
2 基金 1 7201.64 1.834
2025-06-30 1 其他 12 194147.54 48.869
2 基金 230 29935.00 7.53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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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807 5.56 5.56 0 166.11 923.59

买方: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60616 5.38 5.38 0 498.34 2681.0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昌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60529 5.44 5.44 0 32.88 178.8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60120 5.89 6.56 -10.21 407.25 2398.7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

20250623 5.46 6.20 -11.94 456.00 2489.76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招商路招商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

20250617 5.63 6.29 -10.49 30.00 168.9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招商路招商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8-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在湘各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海)
发文单位 天津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海

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在湘各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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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8-17

处罚对象: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9157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6924309000                                                                                  名称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在湘各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文号主题词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在湘各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关键岗位制衡与内控机制失效、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对投资者账户异常交易核查及留痕不到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营销激励与开户数直接挂钩的问题。此外,你分公司对下属各营业部管理缺失,各营业部均不同程度存在经营、内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
 
上述行为违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及第十条
的规定。
 
根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十八条
等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
分
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
账户
3个月
、
责令处分有关人员
的行政监管措施,
暂停期间你
分
公司
及在湘
各
营业部
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于暂停期届满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8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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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09

处罚对象:

王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海)
王海,男,1983年12月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海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海证券从业情况
王海于2019年5月20日入职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担任理财经理;2021年2月26日离职。综上,王海于2019年5月20日至2021年2月26日在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工作,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二、王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情况
“王某1”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9月4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1月8日,王海使用“王某1”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6,812,908.86元,亏损10,975.48元(扣除税费后,下同),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王某1的资金。
“孙某然”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11日,王海使用“孙某然”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35,918,357.55元,亏损280,102.54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赵某的资金。
“李某”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31日,王海使用“李某”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5,295,968.00元,亏损107,905.62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孙某桥、李某夫妇的资金。
“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2月26日,王海使用“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22,517,347.80元,亏损142,114.99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王某祥、王某2父子的资金。
综上,王海借用“王某1”“孙某然”“李某”“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合计交易金额70,544,582.21元,亏损541,098.6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王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海处以3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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