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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建集团(60064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10-15 25139.65 288.97 62.96 251.21 0.53
2026-10-14 25527.82 195.07 63.25 259.32 1.30
2026-10-13 25657.54 187.59 62.47 256.75 0.13
2026-10-12 25747.71 173.16 62.70 257.07 1.51
2026-10-09 25885.82 538.32 61.19 252.10 0.74
2026-10-08 26188.44 282.04 60.77 243.69 2.78
2026-09-30 26549.08 269.71 58.03 237.92 0.84
2026-09-29 26580.76 419.56 60.38 245.75 0.31
2026-09-28 26873.46 174.88 60.80 243.20 1.87
2026-09-24 27068.65 260.71 59.51 237.44 0.7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6 81595.32 51.306
2 基金 37 453.39 0.285
2026-03-31 1 其他 4 69045.48 43.415
2 基金 2 12579.34 7.910
2025-12-31 1 其他 4 69754.70 43.861
2 基金 73 15102.09 9.496
2025-09-30 1 其他 4 69223.91 43.527
2 基金 2 12579.34 7.910
2025-06-30 1 其他 4 69327.22 43.592
2 基金 58 14632.40 9.2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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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1118 8.04 8.17 -1.59 791.00 6359.6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1116 7.99 8.11 -1.48 800.00 6392.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1112 7.96 8.08 -1.49 500.00 398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601 7.82 7.94 -1.51 100.00 782.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529 7.58 7.70 -1.56 230.00 1743.4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528 7.81 7.93 -1.51 70.00 546.7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528 7.81 7.93 -1.51 170.00 1327.7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爱建集团:关于对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兵,蒋海龙,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顾颉)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顾颉

爱建集团:关于对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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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07

处罚对象:

李兵,蒋海龙,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42 号
────────────────────────
关于对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爱建集团,A
股证券代码:600643;
蒋海龙,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兵,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秘书。
第1页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4 月 16 日,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显示,公司预
计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约-2.2 亿元到-2.6 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约-3 亿元到-3.5
亿元。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业绩预告及相关情况
的更正公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4 年度实现
净利润为-5.31 亿元,2024 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6.12 亿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2024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
应当在 2024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
市场预期。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且业绩预告披露
不准确,未能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揭示公司亏损的风险。公司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2.1.7 条、第 5.1.1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总经理蒋海龙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直接负责公司业绩预计事务;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第2页
李兵作为公司财务事项、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具体开展
公司业绩预计事务。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
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蒋海龙、时任财
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兵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第3页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7 日
第4页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顾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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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3-17

处罚对象:

顾颉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15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顾颉)
文  号: 〔2021〕1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顾颉) 
 
 
〔2021〕12号
 
当事人:顾颉,男,1965年3月出生,时为上海华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豚企业)持股33.4%的第一大股东,涉案期间无任职,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顾颉内幕交易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集团)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1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顾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顾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1月18日前,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董事长韩某、华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豚集团)实际控制人钱某伟、广州汇垠添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垠天粤)董事长兼总经理闵某与顾颉经过多次商谈,敲定由华豚集团、广州基金、顾颉一起增资华豚企业,并通过华豚企业收购爱建集团的方案。
1月18日,汇垠添粤投后管理部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向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金控股)提请10亿元资金授权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事项的请示》(以下简称《请款请示》),其中明确资金用于收购某上市公司,为保密起见暂不披露具体标的。
1月19日,汇垠添粤董事会通过《请款请示》,并上报审批。1月20日,科金控股董事会通过《请款请示》。
4月1日,华豚集团、汇垠添粤、顾颉共同增资华豚企业。4月16日,爱建集团发布公告《华豚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基金国际增持计划》,“爱建集团”次日停牌。
8月2日,“爱建集团”复牌。
华豚集团、广州基金、顾颉一起增资华豚企业,通过华豚企业收购爱建集团的方案,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月18日形成,于2017年4月16日公开。顾颉参与前期动议商谈,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顾颉内幕交易爱建集团股票
“顾颉”信用证券账户于2014年3月18日开立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证券营业部,其本人控制使用该账户,以自有资金于2017年1月20日下午买入“爱建集团”188,100股,又于2017年2月13日下午全部卖出,亏损25,193.14元。顾颉未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爱建集团”提出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文件及公告、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银行流水、手机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顾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顾颉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其在卖出“爱建集团”前不知悉内幕信息。本案证据中,仅有闵某称其在2017年1月18日前与顾颉等人经几次商谈,敲定合作收购方案,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且闵某笔录的部分内容与其后来提供的情况说明相矛盾。
第二,多份证据材料可以印证,广州基金与华豚企业的合作始于2017年3月。
第三,顾颉进行的交易非异常交易。一是顾颉交易“爱建集团”均使用其实名账户,不存在借用、冒用他人账户等情形;二是顾颉曾交易过“爱建集团”,此次并非首次交易;三是交易金额较小,且最终形成亏损;四是顾颉持仓期间内交易频繁,不存在交易量明显放大的情况,符合其以往交易习惯;五是顾颉已主动披露交易情况,不存在内幕交易的主观恶性。
第四,法律适用错误。顾颉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是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规制的主体,不应适用该条对其进行处罚。
综上,顾颉请求免于处罚。
我会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顾颉在2017年1月18日前知悉内幕信息。首先,除闵某笔录以外,汇垠天粤《请款请示》、广州基金方面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笔录等证据均可佐证,顾颉在该日前就已与相关人员接触,并知悉广州基金拟收购爱建集团的动议、筹划过程;其次,当事人所称闵某询问笔录与情况说明的矛盾之处,系与案外人有关的其他事实,与本案认定核心事实无关,加之闵某该笔录有客观证据相印证,故我会予以采信。同理,对于第四点申辩意见,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三条,结合前述证据,顾颉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本案法律适用无误。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当事人所指合作起始时间为2017年3月,实际系最终方案的确定时间,并非内幕信息形成的初始时间。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及市场实际,早在1月18日前,广州基金方面就已初步动议筹划收购爱建集团,此时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第三,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等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交易即构成内幕交易,当事人所述非异常交易等情况,不影响本案认定。
综上,我会对顾颉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会决定:对顾颉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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