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于潇然,孙红良,张明翱,金红,钱明,陈宏飞,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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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2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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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光大嘉宝, A 股证
券代码: 600622;
张明翱,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钱明,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2-
陈宏飞,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于潇然,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金红,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
孙红良,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光大嘉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钱明、 陈宏飞、 孙红良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 2025〕 92 号, 以下简称《行
政监管措施》) 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光大嘉宝或者公司) 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
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一) 重大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及时披露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 查明的事实, 2018 年 11 月 9 日, 公
司向光大银行、 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出具《承诺函》, 承诺“在华
恒兴业、 华恒业及华富新业面临资金还款及开发建设资金压力情
况下, … … 光大嘉宝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并在履行光
大嘉宝内部必要的审批程序后给予流动性支持, 承担还款责任,
以维护光大嘉宝的声誉”。 2022 年 11 月 11 日, 公司向光大银行、
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出具《说明函》, 称“… … 光大嘉宝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向光大银行、 光大北分出具了《承诺函》。 光大嘉宝在
此明确并同意《承诺函》 将持续有效直至华恒兴业和华恒业向上-3-
海晟科全额偿还完毕全部借款本息。 若华恒兴业和/或华恒业未
向上海晟科按时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则光大银行和/或光大
北分均有权要求光大嘉宝履行《承诺函》 的约定”, 并称“为免
疑义, 除覆盖上述展期事项外, 光大嘉宝在《承诺函》 项下的义
务和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性质、 程度及范围) 不因《说明函》 而
有所减轻或加重”。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主债务尚有 38.3
亿元未偿本金。 上述函件构成上市公司重大担保, 且未经股东大
会审议、 未及时披露, 也未在 2018 至 2023 年年报中披露。
( 二)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 查明的事实, 公司存在未合理分摊商
誉且未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 未及时确认和计量相关金融工具的
行为, 导致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数据不准确。
2025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 称, 为更加客观、 准确、 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
公司将并表结构化主体的他方出资从“少数股东权益”调整至“其
他非流动负债”; 调整受让光大安石(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安石资管)等公司股权所形成商誉资产组的认定范围;
将安石资管促使第三方在约定期限内受让相关财产份额的义务
按企业会计准则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规定核算。 上述会计差错更
正后, 2021 年年报中, 调减总资产 278.25 万元, 调减净资产
2,669.36 万元, 调增利润总额 27,388.39 万元, 调减归母净利润
347.68 万元,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0.01%、 0.38%、 58.84%、 0.95%;-4-
2022 年年报中, 调减总资产 278.25 万元, 调减净资产 3,537.36
万元, 调增利润总额 35,896.71 万元, 调减归母净利润 868.01 万
元,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比例 0.01%、 0.50%、 115.96%、 14.96%;
2023 年年报中, 调减净资产 14,912.32 万元, 调增利润总额
23,515.82 万元, 调减归母净利润 11,374.96 万元, 分别占更正前
金额的 2.97%、 12.46%、 5.70%。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提供重大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未及时披露, 多期定
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 上述行
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 条、 第 6.1.10 条等有关规
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 认定, 时任总裁钱明作
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履责, 对上述重大
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未及时披露事项负有责任; 时任总裁陈
宏飞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
红良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履责, 对上述重
大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未及时披露, 未在 2018 至 2023 年年
报中披露上述重大担保事项负有责任。 此外, 时任董事长张明翱-5-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裁陈宏飞作
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具体负责人, 于潇然、 金红作为公司时
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还对任期内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
确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 二) 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规定期限内, 除公司提出认为出具
《承诺函》 不构成担保、 不存在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外, 其余有
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公司提供重大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 也未及时披露担保相关事项, 相关事项已经《行政监管措
施》 查明认定, 违规事实清楚明确, 公司所称不构成担保的异议
理由不能成立, 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对相关
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6-
对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明翱, 时任总裁钱
明、 陈宏飞, 时任副总裁于潇然, 时任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金红,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红良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