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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贝卡(60043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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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2 32153.82 28.405
2 基金 1 18.89 0.017
2026-03-31 1 其他 3 32555.59 28.760
2 QFII 1 266.00 0.235
2025-12-31 1 其他 3 32469.03 28.683
2 QFII 2 883.11 0.780
3 基金 11 109.44 0.097
2025-09-30 1 其他 3 32443.82 28.661
2025-06-30 1 其他 1 32153.82 28.405
2 QFII 1 446.37 0.394
3 基金 10 44.71 0.03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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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019 3.27 3.37 -2.97 200.00 654.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20230303 2.92 2.98 -2.01 100.00 292.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20230217 2.86 2.92 -2.05 200.00 572.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20200703 3.36 3.08 9.09 750.00 2520.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华润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飞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81011 2.76 2.78 -0.72 1160.00 3201.6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宝洲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宝洲路证券营业部

20180629 4.50 3.82 17.80 1750.00 7875.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飞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8-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瑞贝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建锐,胡丽平,郑文青,郑有全,陆小林,陆素月,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8-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瑞贝卡:关于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建锐,胡丽平,郑文青,郑有全,陆小林,陆素月,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7-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瑞贝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建锐,胡丽平,郑文青,郑有全,陆小林,陆素月,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ST瑞贝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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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8-27

处罚对象:

朱建锐,胡丽平,郑文青,郑有全,陆小林,陆素月,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公告编号:临 2026-026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
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0),因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立案。2026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6〕2 号),具体详见公司 2026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2)。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或“公司”),
住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瑞贝卡大道 666 号。
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控股”),住所:河南省许
昌市建安区瑞贝卡大道 666 号。
郑文青,女,瑞贝卡董事长、总经理、瑞贝卡控股董事
朱建锐,男,瑞贝卡董事、财务总监
陆小林,女,瑞贝卡监事会监事长、融资结算部部长
胡丽平,女,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
郑有全,男,瑞贝卡实际控制人、瑞贝卡控股董事局主席
陆素月,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瑞贝卡、瑞贝卡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胡丽平进
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瑞贝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瑞贝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虚增货币资金,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
2022 年至 2024 年 6 月,瑞贝卡及其全资子公司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向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构成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 年、2023 年、2024 年上半年资金占
用发生额分别为 114,550 万元、123,329.11 万元、45,730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
期披露净资产的 40.50%、44.73%、16.72%;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23,850 万元、
30,974万元、29,44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43%、11.24%、10.77%。
截至 2024 年 12 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瑞贝卡未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
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2 年 12 月至 2024 年 6 月,瑞贝卡为隐瞒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实,
通过虚构资金入账、资金往来不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 2022 年年度报
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货币资金 22,850 万元、30,974
万元、29,44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4.35%、5.86%、5.64%。
瑞贝卡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
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货币资金,存
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2022年至2025年6月,瑞贝卡及工艺公司向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
或代瑞贝卡控股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上半年发生额分别为 114,550 万元、123,329.11
万元、118,249 万元、31,686.86 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1.05%、43.60%、42.89%、12.06%。截至 2025 年 6 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
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瑞贝卡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瑞贝卡董事长、总经理郑文青知悉并放任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
时督促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审慎关注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 2022 年
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瑞贝卡董事、财务总监朱建锐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实施
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
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监事、资金部门负责人陆小林具体实施案涉被占用资金划转事项及虚
增货币资金事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
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胡丽平未审慎关注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
及时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
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组织、指使实施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的情形。瑞贝卡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有全知悉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并决策部分资金占用事项,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陆素月分管瑞贝卡控股资金工作,
决策并组织实施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丽平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未参与案涉资金调拨业务环节,未从中
获利,事先并不知情。二是案涉关联交易知悉人员并未按照规定向申辩人及董事
会报告,导致申辩人无法及时组织披露,并非申辩人主观过错。三是已尽到勤勉
尽责义务,对案涉事项已进行审慎关注,对财务信息无核查的法定义务。四是无
主观过错,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五是案涉资金已全部归还,未造成实际损害
后果。六是量罚过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与同类案例对比失衡,与其薪酬水平
不匹配。综上,胡丽平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申辩人作为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资料,并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在瑞贝卡 2021 年年度报
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资金支持和上市公司归还事项
的情况下,申辩人未对瑞贝卡与控股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了解、
核实,未能及时组织信息披露,并书面签署保证案涉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字确认。申辩人作为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认定其为案
涉定期报告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并无不当。申辩人提交的问询货币资金增加原因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职
尽责。申辩人关于不知悉、无主观过错的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申辩人所提违法
行为具有隐蔽性、未直接参与资金占用、非财务专业人员等均非免责的法定理由。
二是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直接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阻
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申辩人关于资金占用已归还,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主张
不能成立。
三是本案责任认定及量罚已综合考虑申辩人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对违法
行为的知情程度、所起作用等因素,量罚幅度并无不当。不同案件之间的违法事
实及情节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类比。申辩人提出的薪酬水平情况并非法定的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综上,我局对胡丽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五、对郑有全处以 100 万罚款;
六、对陆素月处以 80 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 230 万元罚款;
八、对陆素月处以 2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 330 万元罚款;
八、对陆素月处以 28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23)。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其
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上市公司股票
因第 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并披露:(一)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 12 个月;(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
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相应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将在满足条件后尽快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对于《行政处罚决
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对上述事
项带来的影响,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
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知识和会计准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
续、高质量发展。
(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7 日

ST瑞贝卡:关于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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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8-26

处罚对象:

朱建锐,胡丽平,郑文青,郑有全,陆小林,陆素月,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43 号
────────────────────────
关于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瑞贝卡,
A股证券代码:600439;
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
第1页
郑文青,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
朱建锐,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
监;
陆小林,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融资结
算部部长;
胡丽平,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
秘书;
郑有全,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瑞贝
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局主席;
陆素月,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瑞贝
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2 号)查明的事实,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或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瑞贝卡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控股)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虚增货币资金,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
2022 年至 2024 年 6 月,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许昌瑞贝卡发
第2页
制品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向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
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114,550
万元、123,329.11 万元、45,730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
产的 40.50%、44.73%、16.72%;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23,850 万
元、30,974 万元、29,44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8.43%、11.24%、10.77%。截至 2024 年 12 月,被占用资金已全
部归还。公司未按规定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情况。
2022 年 12 月至 2024 年 6 月,公司为隐瞒上述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事实,通过虚构资金入账、资金往来不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
资金,导致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
报告分别虚增货币资金 22,850 万元、30,974 万元、29,449 万元,
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4.35%、5.86%、5.64%。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
告中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
重大遗漏,虚增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
(二)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2022 年至 2025 年 6 月,瑞贝卡及工艺公司向瑞贝卡控股等
关联方划转资金,或代瑞贝卡控股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第3页
上半年发生额分别为 114,550 万元、123,329.11 万元、118,249 万
元、31,686.86 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1.05%、
43.60%、42.89%、12.06%。截至 2025 年 6 月,被占用资金已全
部归还。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此外,根据《关于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并对郑文青、朱建锐、胡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公司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在 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和年报、2023 年半
年报和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以及因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产生的资金占用
事项。二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及时披露。三
是公司 2023 年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四是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五是部分董事、监事薪酬未经股东大会
审议。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部分违规事项已经包含在《行政处罚
决定书》认定的违规事项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不作重复处理。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虚增货币资金,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涉及金
额巨大,持续时间较长,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
第4页
节严重,且部分内控运作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
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第六项、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
〔2022〕17 号)第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
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4.1.1 条、第 4.1.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4.1.1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瑞贝卡控股组织、指使实施
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瑞贝卡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有全知悉
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并决策部分资
金占用事项,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5页
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陆素月分管瑞贝卡控股资金工作,决策
并组织实施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是案涉瑞贝卡控股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
第 4.5.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郑文青知悉并放任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
时督促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审慎关注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
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
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案涉公司定期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朱建锐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决策、实施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是案涉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监事、资金部门负责人陆小林具体实施案涉被占用资金
划转事项及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
第6页
勤勉尽责,是案涉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胡丽平未审慎关注案涉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在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案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按规
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郑文青作为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朱建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胡丽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其他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郑有全、陆素月、
陆小林回复无异议。公司及郑文青、朱建锐、胡丽平提出不存在
主观过错,对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不知情,系控股股东绕开公司内
控实施;案涉违规事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已积极整改,督促
第7页
归还了全部占用资金。胡丽平还提出:一是未参与案涉资金调拨
业务环节,未从中获利;二是案涉关联交易知悉人员未按规定向
其及董事会报告,导致其无法及时组织披露;三是已尽到勤勉尽
责义务,审慎关注案涉事项,针对公司货币资金异常增加情形主
动向财务总监问询,案涉行为具有隐蔽性,其难以通过正常履职
程序发现,且对财务信息无核查的法定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
为: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郑文青知悉并放任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时任董事、财务
总监朱建锐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实施案涉虚
增货币资金事项,对其所称不知情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丽平作为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已披
露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资金支持和上市公司归还事项的情况下,未
对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了解、核实,
未能及时组织信息披露,并书面签署保证案涉相关定期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另经《行政处罚决定书》查
明,在案证据显示胡丽平至少于 2024 年 8 月知悉公司存在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仍未能及时组织披露关联交易,并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综上,对其所称不知情、已勤勉尽责、
第8页
非财务专业人员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其提交的问询货币资金增
加原因等证据不足以减免其作为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违规责任。
第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反复发生、持续时间长,
且涉及金额巨大,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并非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所称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次纪律处分已经充分考虑占用资金归
还情形;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未直接参与等异议并非减免违规
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河南瑞贝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郑文青,时任董事、财
务总监朱建锐,时任监事、融资结算部部长陆小林,时任董事、
董事会秘书胡丽平,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局主席郑
有全,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陆素月予以公
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河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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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25 日
第10页

瑞贝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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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7-31

处罚对象:

朱建锐,胡丽平,郑文青,郑有全,陆小林,陆素月,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公告编号:临 2026-022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
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0),因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立案。
2026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
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2 号)
(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郑文青、朱建
锐、陆小林、胡丽平、郑有全、陆素月: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或公司)、河南瑞贝卡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
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瑞贝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虚增货币资金,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
2022 年至 2024 年 6 月,瑞贝卡及其全资子公司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向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构成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 年、2023 年、2024 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
生额分别为 114,550 万元、123,329.11 万元、45,730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
露净资产的 40.50%、44.73%、16.72%;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23,850 万元、30,974
万元、29,44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8.43%、11.24%、10.77%。截
至 2024 年 12 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瑞贝卡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2 年 12 月至 2024 年 6 月,瑞贝卡为隐瞒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实,
通过虚构资金入账、资金往来不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 2022 年年度报
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货币资金 22,850 万元、30,974
万元、29,44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4.35%、5.86%、5.64%。
瑞贝卡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
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货币资金,存
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2022 年至 2025 年 6 月,瑞贝卡及工艺公司向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
金,或代瑞贝卡控股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上半年发生额分别为 114,550 万元、123,329.11
万元、118,249 万元、31,686.86 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1.05%、43.60%、42.89%、12.06%。截至 2025 年 6 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
据证明。
我局认为,瑞贝卡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瑞贝卡董事长、总经理郑文青知悉并放任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
时督促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审慎关注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 2022 年
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瑞贝卡董事、财务总监朱建锐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实施
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
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监事、资金部门负责人陆小林具体实施案涉被占用资金划转事项及虚
增货币资金事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
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
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胡丽平未审慎关注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
及时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未勤勉尽责,是瑞贝卡案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
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组织、指使实施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的情形。瑞贝卡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有全知悉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并决策部分资金占用事项,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陆素月分管瑞贝卡控股资金工作,
决策并组织实施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 、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五、对郑有全处以 100 万罚款;
六、对陆素月处以 80 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 、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 230 万元罚款;
八 、对陆素月处以 2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拟决定:
一 、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 330 万元罚款;
八、对陆素月处以 2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
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6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
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
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
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项,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采
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尽快消除相关事项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
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
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31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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