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BEST MOULD LIMITED,WISE STATE LIMITED,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定(香港)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8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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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鄂尔多斯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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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致行动人;
天定(香港)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一致行动人;
BEST MOULD LIMITED,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一致行动人;
WISE STATE LIMITED,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一致行动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公告,内蒙古鄂尔多斯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鄂尔多斯羊
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羊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权
益变动、信息披露及股票买卖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披露不准确
天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定公司)、BEST MOULD
LIMITED(以下简称 BEST MOULD)、WISE STATE LIMITED
(以下简称 WISE STATE)三家公司从 2010 年开始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增持公司 B 股股份,上述三家公司的股东均为羊绒集团
下属公司的员工,增持资金均来自羊绒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
定,上述三家公司与羊绒集团及鄂尔多斯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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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资产公司)互为一致行动人。但羊绒集团及
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通知公司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公司2024
年 10 月 1 日才完整披露,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或履行豁免要约相关义务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控股股
东一致行动人的公告》,自 2010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 1 日,羊
绒集团、香港资产公司持股比例由 40.70%增至 69.86%。在本次
补充披露一致行动人后,需将羊绒集团、香港资产公司及三家公
司权益变动合并计算,截至 2024 年 10 月 1 日,羊绒集团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71.76%。天定公司、BEST
MOULD、WISE STATE 自 2010 年 2 月开始增持公司 B 股,分
别增持比例为 1.23%、0.90%、0.68%,除天定公司于 2024 年 7
月至 9 月期间减持 0.91%公司 B 股外,BEST MOULD、WISE
STATE 均未减持公司股票。羊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股达
到 30%以上后,多次增持公司股票,直至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70%以上,均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履行豁免要约相关义务或
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控股股东羊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的
披露不准确,且存在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或履行豁免要约相关
义务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八
十八条,2019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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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08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第六十
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1 条、
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均表示对违规事实无异议,
也不申请听证。羊绒集团及香港资产公司还提出,本次违规系对
规则理解有误所致,无主观故意,香港资产公司已连续多年发布
增持计划公告并增持B股,且已公告承诺未来五年内不减持上市
公司股票,恳请从轻减轻纪律处分。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羊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
对一致行动关系和自身持股变动情况保持审慎关注,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及要约收购相关义务。其所称不存在主观故意、规则
理解不到位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减持未
实质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相关申辩意见不足以减轻其
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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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鄂尔
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鄂尔多斯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天定(香港)有限公司、BEST MOULD LIMITED、
WISE STATE LIMITED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
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务必高
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
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
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高人员应当引
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
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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