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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花(60008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2 1067.31 2.859
2 QFII 1 348.57 0.934
2026-03-31 1 其他 2 1123.67 3.010
2025-12-31 1 其他 2 1521.80 4.077
2 基金 14 14.85 0.040
2025-09-30 1 其他 2 2042.63 5.472
2025-06-30 1 其他 2 2321.35 6.219
2 基金 12 20.12 0.05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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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220 8.00 8.01 -0.12 80.00 640.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唐延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1 7.86 7.15 9.93 304.00 2389.44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外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20240124 7.29 6.58 10.79 623.84 4547.81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外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火炬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223 7.70 8.42 -8.55 746.54 5748.36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外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01 8.25 8.25 0 29.08 239.94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鸿翼分公司

20180419 9.70 9.74 -0.41 134.84 1307.9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8-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花: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陕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邢雅江
公告日期 2026-04-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花股份: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守峰,张朝阳,邢雅江,韩卓军,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2-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邢雅江)
发文单位 陕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邢雅江
公告日期 2025-12-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花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陕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邢雅江
公告日期 2025-05-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花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陕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邢雅江

ST金花: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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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8-22

处罚对象:

邢雅江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ST 金花编号:临 2026-039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92025004 号),因涉嫌金花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董事长邢雅
江先生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5-026 号)
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
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6】6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邢雅江:
邢雅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邢雅江作出
行政处罚。现将拟对邢雅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邢雅
江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邢雅江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或公司)股份 66,897,6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7.92%。其中,33,448,827 股被划转至新余兴鹏同创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余兴鹏),占金花股份总股本的 8.96%。
陕西聚昶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昶和商贸)委托新余兴鹏以其名义参
第1页
与联合竞买上述司法拍卖的“金花股份”,并代为持有竞拍所得股份 838.62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2022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3 年 3 月 2 日,新余兴鹏
将代聚昶和商贸所持 838.62 万股金花股份股票减持完毕。
邢雅江实际控制聚昶和商贸,安排该公司通过新余兴鹏参与金花股份司法竞
拍,并代为持有及后续减持司法竞拍所得 2.25%金花股份。聚昶和商贸参与竞拍
的资金主要直接来源于邢雅江控制的公司。
2022 年 2 月 16 日邢博越任金花股份副总经理,持有金花股份股票占公司总
股本的 17.30%。邢雅江与邢博越系父子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6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
项,邢雅江与邢博越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花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
到 5%后,邢雅江与一致行动人所持金花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减少超
过 1%时,邢雅江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金花股份并予公告。邢雅江未依
法履行上述义务,并因此导致金花股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协议、证
券账户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一是邢雅江对持股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二是邢雅江导致金花股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
的前十名股东信息、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的一致行动情形不实,相关披露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邢雅江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邢雅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二、针对邢雅江导致金花股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股东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
第2页
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9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就我局拟
对邢雅江实施的行政处罚,邢雅江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邢雅江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邢雅江放弃
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行政处罚
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为准。
(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项仅涉及公司董事长个人,不会对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2 日
第3页

金花股份: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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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10

处罚对象:

张守峰,张朝阳,邢雅江,韩卓军,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3 号
────────────────────────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A 股证券简称:600080;
邢雅江,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韩卓军,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财
务总监);
第1页
张朝阳,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守峰,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
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情形
2025 年,公司存在通过预付天然气采购款、原材料、包材
采购款等方式,资金流入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还债务情形,实质
构成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行为,金额 3,956.89 万元,未及时履行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6 月期间存在资金占用行
为,先后被陕西证监局和本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陕证监措
施字〔2024〕43 号)和纪律处分决定(〔2025〕4 号)。本次再次
发生资金占用行为,暴露出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反
映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规范意识淡薄。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未及时对 2024 年上半年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事项进行账
务处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第十九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
第2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4.1.3 条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邢雅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
总经理(代财务总监)韩卓军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和财务
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朝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守峰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
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
员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邢雅江对违规事
实无异议,其余责任人提出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针对资金占用事项,韩卓军、张守峰、张朝阳均提出,对关
联方期间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确不知情,相关款项支付事项为公
司向合同交易对手方正常支付后由第三方转入关联方,发现资金
流向及构成占用事项存在客观困难。款项已全部归还,未对公司
第3页
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针对财务核算事项,韩卓军提出,其不具
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无法获知和核查更准确的具体会计科目数
据。张守峰和张朝阳还提出,上述款项支付和财务核算事项均发
生在其现任职务之前,不存在故意或勤勉尽责的过失。另外,张
朝阳作为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不承担资金控制与
业务执行职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行政监管措施查明及认定,邢雅江、韩卓军、张
朝阳、张守峰对本案中公司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且上述责任
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公司违规行为采取针对性履职
措施。责任人所称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承担相关职责等异议
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公司前期因资金占用问题多次被违规处理,但仍未整
改到位,再次新增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反映出相关内部控制程序
持续存在缺陷。相关责任人均长期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对相关问题予以谨慎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防范,相关
责任人所称不知情、无主观故意、发现违规存在困难等理由不足
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第三,相关违规事项虽发生在张守峰、张朝阳现任职务之前,
但二人长期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且张朝阳自 2025 年 2 月至 7
第4页
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均覆盖违规行为发生时间,相关异议理
由不能成立。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占用资金已归还等
整改情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邢雅江、时
任总经理(代财务总监)韩卓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朝阳、时任
财务总监张守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第5页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9 日
第6页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邢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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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19

处罚对象:

邢雅江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邢雅江)
当事人:邢雅江,196X年11月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邢雅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邢雅江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邢雅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邢雅江因涉嫌犯罪于2024年4月至7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邢雅江作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董事长,未及时将前述事项报告金花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8月24日,金花股份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安机关相关函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邢雅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邢雅江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是关于取保候审的事实,邢雅江客观上无法确认自身法律状态的变化,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无主观过错。二是本案处罚过重,未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幅度上存在失衡,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因此,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邢雅江关于本人“客观上无法确认自身法律状态的变化”的相关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其关于“无主观过错”的申辩意见无事实和证据支撑。因此,对当事人邢雅江的上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邢雅江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12月12日

金花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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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17

处罚对象:

邢雅江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编号:临 2025-052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9202400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7 号)。
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以
下简称“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5】
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5-025 号)。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收到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5】2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邢雅江,1967 年 11 月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邢雅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邢雅江的要求,我
局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邢雅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第1页
邢雅江因涉嫌犯罪于 2024 年 4 月至 7 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邢雅江作为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董事长,未及时将前述事
项报告金花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8 月 24 日,金花股份
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安机关相关函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
定。
邢雅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邢雅江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是关于取保候审的事实,邢
雅江客观上无法确认自身法律状态的变化,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
无主观过错。二是本案处罚过重,未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因
素,处罚幅度上存在失衡,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因此,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邢雅江关于本人“客观上无法确认自身法律状态的变化”
的相关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其关于“无主观过错”的申辩意见
无事实和证据支撑。因此,对当事人邢雅江的上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邢雅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2024 年 4 月 23 日起,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对董事长邢雅江先生
取保候审。2024 年 7 月 26 日,因指证邢雅江的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不能证
实邢雅江有涉案嫌疑,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第2页
临 2024-047 号)。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涉及的立案及行政处罚决
定事项仅限于公司董事长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邢雅江董事长将严格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缴纳相关
款项,上述事项将办理终结。邢雅江董事长将认真汲取教训,尽最大努力消除相
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
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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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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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5-24

处罚对象:

邢雅江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编号:临 2025-025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
告》,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起决定对董事长邢雅江先生取
保候审,2024 年 7 月 26 日,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书》,因指证邢雅江的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邢雅江有涉案嫌疑,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取保
候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4-047 号)
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920240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进行
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4-057 号)
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5】1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邢雅江: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
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
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因涉嫌犯罪于 2024 年 4 月至 7 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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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董事长,未及时将前
述事项报告金花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才向
金花股份报告相关事项并对外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
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我局拟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就我局拟
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为准。
(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项仅涉及公司董事长个人,不会对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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