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10843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9341660000 名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6〕5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邢雅江
,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邢雅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
明
,
邢雅江存在以
下违法事实: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
年
1
月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公司股份
66,897,6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7.92%
。其中,
33,448,827
股被划转至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余兴鹏),占金花股份总股本的
8.96%
。
陕西聚昶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昶和商贸)委托新余兴鹏以其名义参与联合竞买上述司法拍卖的“金花股份”,并代为持有竞拍所得股份838.6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
。
2022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3
年
3
月
2
日,新余兴鹏将代聚昶和商贸所持
838.62
万股金花股份股票减持完毕。
邢雅江实际控制聚昶和商贸,安排该公司通过新余兴鹏参与金花股份司法竞拍,并代为持有及后续减持司法竞拍所得2.25%
“金花股份”。聚昶和商贸参与竞拍的主要资金直接来源于邢雅江控制的公司。
2022
年
2
月
16
日邢某越任金花股份副总经理,持有金花股份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7.30%
。邢雅江与邢某越系父子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邢雅江与邢博越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花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
后,邢雅江与一致行动人所持金花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减少超过
1%
时,邢雅江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金花股份并予公告。邢雅江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并因此导致金花股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协议、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一是邢雅江对持股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二是邢雅江导致金花股份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半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前十名股东信息、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的一致行动情形不实,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邢雅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邢雅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
万元罚款。
二、针对邢雅江导致金花股份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股东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
26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