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ST 金花编号:临 2026-039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92025004 号),因涉嫌金花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董事长邢雅
江先生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5-026 号)
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
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6】6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邢雅江:
邢雅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邢雅江作出
行政处罚。现将拟对邢雅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邢雅
江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邢雅江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或公司)股份 66,897,6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7.92%。其中,33,448,827 股被划转至新余兴鹏同创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余兴鹏),占金花股份总股本的 8.96%。
陕西聚昶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昶和商贸)委托新余兴鹏以其名义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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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合竞买上述司法拍卖的“金花股份”,并代为持有竞拍所得股份 838.62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2022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3 年 3 月 2 日,新余兴鹏
将代聚昶和商贸所持 838.62 万股金花股份股票减持完毕。
邢雅江实际控制聚昶和商贸,安排该公司通过新余兴鹏参与金花股份司法竞
拍,并代为持有及后续减持司法竞拍所得 2.25%金花股份。聚昶和商贸参与竞拍
的资金主要直接来源于邢雅江控制的公司。
2022 年 2 月 16 日邢博越任金花股份副总经理,持有金花股份股票占公司总
股本的 17.30%。邢雅江与邢博越系父子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6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
项,邢雅江与邢博越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花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
到 5%后,邢雅江与一致行动人所持金花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减少超
过 1%时,邢雅江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金花股份并予公告。邢雅江未依
法履行上述义务,并因此导致金花股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协议、证
券账户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一是邢雅江对持股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二是邢雅江导致金花股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
的前十名股东信息、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的一致行动情形不实,相关披露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邢雅江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邢雅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二、针对邢雅江导致金花股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股东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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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9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就我局拟
对邢雅江实施的行政处罚,邢雅江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邢雅江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邢雅江放弃
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行政处罚
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为准。
(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项仅涉及公司董事长个人,不会对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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