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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元道(30113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5-11 4593.23 0 0 0 0
2026-05-08 4691.56 140.41 0 0 0
2026-05-07 5035.94 548.63 0 0 0
2026-05-06 4989.72 692.12 0 0 0
2026-04-30 4978.41 567.56 0 0 0
2026-04-29 5018.23 428.48 0 0 0
2026-04-28 5019.89 337.62 0 0 0
2026-04-27 4862.50 267.73 0 0 0
2026-04-24 4936.85 187.88 0 0 0
2026-04-23 5213.87 421.0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1 42.23 0.554
2025-12-31 1 其他 2 80.41 1.056
2 QFII 1 33.03 0.434
3 基金 15 7.32 0.096
2025-09-30 1 其他 1 39.85 0.523
2025-06-30 1 QFII 1 45.08 0.592
2 基金 19 29.83 0.392
2025-03-31 1 其他 3 277.80 3.746
2 QFII 3 264.34 3.564
3 基金 1 68.00 0.91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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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320 34.77 34.77 0 45.68 1588.4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博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41202 21.00 24.87 -15.56 22.00 462.0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上实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41202 21.00 24.87 -15.56 40.00 84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上实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41202 21.00 24.87 -15.56 12.00 252.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上实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41202 21.00 24.87 -15.56 12.00 252.00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上实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41202 21.00 24.87 -15.56 18.00 378.00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上实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41202 21.00 24.87 -15.56 18.00 378.0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上实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41202 21.00 24.87 -15.56 10.00 210.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上实中心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8-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元道: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志锋,曹亚蕾,李晋,燕鸿,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8-2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元道:关于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志锋,曹亚蕾,李晋,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8-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志锋,曹亚蕾,李晋,燕鸿,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5-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元道通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志锋,曹亚蕾,李晋,燕鸿,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元道通信:关于公司监事因酒驾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唐国富

*ST元道: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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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8-29

处罚对象:

吴志锋,曹亚蕾,李晋,燕鸿,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139 证券简称:*ST元道公告编号:2026-088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道通信”)因涉嫌证券发
行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2026 年 5 月 8 日,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或“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
14 号)。
2026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处罚字【2026】4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元道通信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元道通
信、李晋、吴志锋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曹亚蕾要求,
我会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元道通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元道通信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元道通信多次披露《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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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28 日,元道通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2
年 6 月 8 日,元道通信多次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所涉报告期最终为 2019
年至 2021 年。2022 年 6 月 13 日,元道通信披露《关于同意元道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2 年 7 月 7 日,元道通信披露《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169,184,000 元。
经查明,2019 年至 2021 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
业收入 65,902,640.59 元、160,688,291.80 元、263,632,076.14 元,分别占《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营业收入的 8.75%、13.12%、16.23%。
元道通信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元道通信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2022 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166,218,396.33 元,占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7.87%。
李晋时任元道通信董事长,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 年年度报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李晋全面负责元
道通信经营管理,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燕某时任元道通信总经理,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 年年度报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燕某主持元道通
信日常经营工作,参与元道通信虚增收入事项。
曹亚蕾时任元道通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元道通信《招
股说明书》、2022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曹亚蕾主管元道通信财务、融资和信息披露工作,安排元道通信
虚增收入相关事项。
吴志锋时任元道通信董事、副总经理,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吴志
锋分管主要涉案业务,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元道通信相关公告、财务和业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
说明、客户确认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元道通信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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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晋、燕某、曹亚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吴志锋。
元道通信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是李晋、燕某,曹亚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吴志锋。
元道通信、李晋、吴志锋在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元道通信及管理层不存在任何组织安排造假的主观故意情形,相关
业务真实,有正常资金回款。收入确认均以实际履行的服务为基础,收入确认
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以及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特性。
其二,元道通信内控体系完备且有效运行,各年度收入在 IPO 阶段和案件
调查期间多次与客户进行核对。
其三,收入确认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基层业务流程不规范导致的偏差,属于
被动过失,并无主观故意。
其四,元道通信及管理层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协调客户确认,存在从轻、
减轻和不予处罚情节。本案处罚显著偏重,与类案均衡的要求不符。
综上,元道通信、李晋、吴志锋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曹亚蕾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曹亚蕾未组织、安排、指使、纵容任何财务造假行为。其工作职责
处于业务流程最末端,不涉及收入确认单制作或编制,至多属于管理监督过失。
曹亚蕾分管的财务部门工作是配合提供由业务部门提交的财务资料,并不具备
组织系统性造假的机会与能力。
其二,元道通信客户广西某公司的收入数据真实准确。IPO 期间和本案启
动调查后广西某公司均确认收入数据。相关工作人员对部分收入金额不予确认
的陈述前后矛盾,与客观事实不符。
其三,《事先告知书》以客户开票时点作为元道通信的收入确认依据并不符
合会计准则规定,不应将收入确认与结算开票时间性差异认定为虚增营业收入。
即使按照《事先告知书》的认定。元道通信的利润指标仍符合上市标准。
其四,仅凭工作沟通中的口语化表述不足以认定曹亚蕾存在主观故意。
其五,本案法律适用有误。元道通信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事项不应适用
第3页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上会稿不属于公告的证券发
行文件。
其六,量罚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曹亚蕾存在多项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且与类案相比,量罚过重。
综上,曹亚蕾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针对元道通信、李晋、吴志锋和曹亚蕾共同提出的关于元道通信未虚增收
入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元道通信与客户签订合同或框架合同后,在未
完成相关工作进度的情况下,通过以其他文件代替客户出具的工作量确认单和
伪造工作量确认单方式,提前确认收入。
其二,本案并未以开票时点作为元道通信的收入确认依据。由于元道通信
将真实收入与虚假收入混同核算,本案以经相关客户确认的工作量确认单或结
算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与元道通信公开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一致。
其三,关于客户广西某公司虚增收入情况,元道通信据以入账的工程进度
确认文件与广西某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确认文件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一致。认
定元道通信虚增对该客户的业务收入。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其四,在案证据显示,元道通信业务部门员工和财务部门员工虚构工作量
确认单、随意调整财务数据,燕某、曹亚蕾等人知悉、参与。元道通信所称不
存在任何组织安排造假的主观故意,与我会查明的事实不符。
针对元道通信、李晋、吴志锋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元道通信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存在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如实陈述并积极配合查处等从轻、减轻
处罚情形。
其二,本案对元道通信的量罚已充分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和后果、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本案对李晋、吴志锋的量罚已充分考虑其
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
知情程度和配合调查情况等,量罚适当。
针对曹亚蕾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在案证据显示,曹亚蕾与财务部员工讨论调整财务数据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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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安排下属具体执行。曹亚蕾所称未组织、安排、指使、纵容任何财务造假行
为,与我会查明的事实不符。
其二,本案法律适用正确。虽然元道通信相关证券发行文作中包含 2019
年财务数据,但元道通信对外公告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的证券发行文件的行为发
生在现行《证券法》实施后,适用现行《证券法》并无不当。
其三,对曹亚蕾提出的部分合理意见,我会予以采纳,并已在处罚决定书
中体现。
综上,我会对元道通信、李晋、吴志锋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曹亚蕾的
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元道通信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
一、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即处以 233,836,800 元罚款;
二、对李晋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燕某(已故)免予处罚;
四、对曹亚蕾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五、对吴志锋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对元道通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
一、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晋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燕某(已故)免予处罚;
四、对曹亚蕾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五、对吴志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38,836,800
元罚款;
二、对李晋给予警告,并处以 750 万元罚款;
第5页
三、对燕某(已故)免予处罚;
四、对曹亚蕾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五、对吴志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李晋作为元道通信时任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曹亚蕾安排虚增收入相
关事项,二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
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
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晋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曹亚
蕾采取 4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
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
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
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2、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8 条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将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6页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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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元道:关于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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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8-28

处罚对象:

吴志锋,曹亚蕾,李晋,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6〕9 号
关于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
镇智创谷中心 22 号楼;
李晋,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曹亚蕾,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吴志锋,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2020 年 10 月 12 日,本所受理了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1页
下简称*ST 元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2 号)
查明的事实,*ST 元道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ST 元道多次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 年 7 月 28 日,*ST 元道披露《招股
说明书》上会稿。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2 年 6 月 8 日,*ST
元道多次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所涉报告期最终为 2019
年至 2021 年。2022 年 6 月 13 日,*ST 元道披露《关于同意元道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2 年 7 月
7 日,*ST 元道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 1,169,184,000 元。
经查明,2019 年至 2021 年,*ST 元道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
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65,902,640.59 元、160,688,291.80 元、
263,632,076.14 元,分别占《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上会稿、
注册稿)披露的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营业收入的 8.75%、13.12%、
16.23%。*ST 元道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2022 年*ST 元道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
营业收入 166,218,396.33 元,占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第2页
的 7.87%。
*ST 元道在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22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李晋时任*ST 元道董事长,在*ST 元道《招股说明书》、2022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李晋全面负责*ST 元道经营管理,严重未勤勉尽责,未对
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李晋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审核规则》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
燕某时任*ST 元道总经理,在*ST 元道《招股说明书》、2022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燕某主持*ST 元道日常经营工作,参与*ST 元道虚增收入事
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燕某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审核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
曹亚蕾时任*ST 元道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
*ST 元道《招股说明书》、2022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
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曹亚蕾主管*ST 元道财
第3页
务、融资和信息披露工作,安排*ST 元道虚增收入相关事项,情
节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亚蕾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审核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
吴志锋时任*ST 元道董事、副总经理,在*ST 元道《招股说
明书》、2022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吴志锋分管主要涉案业务,未对前述涉案
事项进行审慎关注,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吴志锋的前述行为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审核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创业板审核规则》第七十
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六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在 2026 年 8 月 28 日至 2031 年 8 月 27
日期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晋给予公开认定
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在 2026
年 8 月 28 日至 2031 年 8 月 27 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4页
三、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曹亚蕾给予公开认定四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在 2026 年 8 月 28 日至 2030 年 8 月 27 日期
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吴志锋给
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在 2026 年 8 月 28 日至 2029 年 8 月 27 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五、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李晋、曹亚蕾、吴志锋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六、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燕某(已故)免予
处分。
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系统或者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
或者通过邮寄、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
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
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
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第5页
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28 日
第6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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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8-28

处罚对象:

吴志锋,曹亚蕾,李晋,燕鸿,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42号
当事人: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李晋,男,时任元道通信董事长。
曹亚蕾,女,时任元道通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吴志锋,男,时任元道通信董事、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元道通信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元道通信、李晋、吴志锋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曹亚蕾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曹亚蕾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元道通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元道通信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6月28日,元道通信多次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年7月28日,元道通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6月8日,元道通信多次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所涉报告期最终为2019年至2021年。2022年6月13日,元道通信披露《关于同意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2年7月7日,元道通信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自2022年7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69,184,000元。
经查明,2019年至2021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65,902,640.59元、160,688,291.80元、263,632,076.14元,分别占《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19年度至2021年度营业收入的8.75%、13.12%、16.23%。元道通信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元道通信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2022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166,218,396.33元,占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87%。
李晋时任元道通信董事长,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李晋全面负责元道通信经营管理,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燕某时任元道通信总经理,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燕某主持元道通信日常经营工作,参与元道通信虚增收入事项。
曹亚蕾时任元道通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曹亚蕾主管元道通信财务、融资和信息披露工作,安排元道通信虚增收入相关事项。
吴志锋时任元道通信董事、副总经理,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吴志锋分管主要涉案业务,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元道通信相关公告、财务和业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客户确认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元道通信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晋、燕某、曹亚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吴志锋。
元道通信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晋、燕某、曹亚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吴志锋。
元道通信、李晋、吴志锋在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元道通信及管理层不存在任何组织安排造假的主观故意情形,相关业务真实,有正常资金回款。收入确认均以实际履行的服务为基础,收入确认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及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特性。
其二,元道通信内控体系完备且有效运行,各年度收入在IPO阶段和案件调查期间多次与客户进行核对。
其三,收入确认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基层业务流程不规范导致的偏差,属于被动过失,并无主观故意。
其四,元道通信及管理层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协调客户确认,存在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节。本案处罚显著偏重,与类案均衡的要求不符。
综上,元道通信、李晋、吴志锋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曹亚蕾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曹亚蕾未组织、安排、指使、纵容任何财务造假行为。其工作职责处于业务流程最末端,不涉及收入确认单制作或编制,至多属于管理监督过失。曹亚蕾分管的财务部门工作是配合提供由业务部门提交的财务资料,并不具备组织系统性造假的机会与能力。
其二,元道通信客户广西某公司的收入数据真实准确。IPO期间和本案启动调查后广西某公司均确认收入数据。相关工作人员对部分收入金额不予确认的陈述前后矛盾,与客观事实不符。
其三,《事先告知书》以客户开票时点作为元道通信的收入确认依据并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不应将收入确认与结算开票时间性差异认定为虚增营业收入。即使按照《事先告知书》的认定,元道通信的利润指标仍符合上市标准。
其四,仅凭工作沟通中的口语化表述不足以认定曹亚蕾存在主观故意。
其五,本案法律适用有误。元道通信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事项不应适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上会稿不属于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
其六,量罚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曹亚蕾存在多项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且与类案相比,量罚过重。
综上,曹亚蕾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针对元道通信、李晋、吴志锋和曹亚蕾共同提出的关于元道通信未虚增收入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元道通信与客户签订合同或框架合同后,在未完成相关工作进度的情况下,通过以其他文件代替客户出具的工作量确认单和伪造工作量确认单方式,提前确认收入。
其二,本案并未以开票时点作为元道通信的收入确认依据。由于元道通信将真实收入与虚假收入混同核算,本案以经相关客户确认的工作量确认单或结算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与元道通信公开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一致。
其三,关于客户广西某公司虚增收入情况,元道通信据以入账的工程进度确认文件与广西某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确认文件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一致。认定元道通信虚增对该客户的业务收入,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其四,在案证据显示,元道通信业务部门员工和财务部门员工虚构工作量确认单、随意调整财务数据,燕某、曹亚蕾等人知悉、参与。元道通信所称不存在任何组织安排造假的主观故意,与我会查明的事实不符。
针对元道通信、李晋、吴志锋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元道通信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存在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如实陈述并积极配合查处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其二,本案对元道通信的量罚已充分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本案对李晋、吴志锋的量罚已充分考虑其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和配合调查情况等,量罚适当。
针对曹亚蕾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在案证据显示,曹亚蕾与财务部员工讨论调整财务数据相关事项,并安排下属具体执行。曹亚蕾所称未组织、安排、指使、纵容任何财务造假行为,与我会查明的事实不符。
其二,本案法律适用正确。虽然元道通信相关证券发行文件中包含2019年财务数据,但元道通信对外公告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的证券发行文件的行为发生在现行《证券法》实施后,适用现行《证券法》并无不当。
其三,对曹亚蕾提出的部分合理意见,我会予以采纳,并已在处罚决定书中体现。
综上,我会对元道通信、李晋、吴志锋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曹亚蕾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元道通信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处以233,836,800元罚款;
二、对李晋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燕某(已故)免予处罚;
四、对曹亚蕾处以400万元罚款;
五、对吴志锋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元道通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晋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燕某(已故)免予处罚;
四、对曹亚蕾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吴志锋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8,836,800元罚款;
二、对李晋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
三、对燕某(已故)免予处罚;
四、对曹亚蕾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五、对吴志锋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李晋作为元道通信时任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曹亚蕾安排虚增收入相关事项,二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曹亚蕾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道通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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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5-08

处罚对象:

吴志锋,曹亚蕾,李晋,燕鸿,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139 证券简称:元道通信公告编号:2026-031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 年 5 月 8 日,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或“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
1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李晋先生、曹亚蕾女士、吴志锋先生: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元道通信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元道通信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元道通信多次披露《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
年 7 月 28 日,元道通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2
年 6 月 8 日,元道通信多次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所涉报告期最终为 2019
年至 2021 年。2022 年 6 月 13 日,元道通信披露《关于同意元道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2 年 7 月 7 日,元道通信披露《首次公
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16,918.40 万元。
经查,2019 年至 2021 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
业收入 65,902,640.59 元、160,688,291.80 元、263,632,076.14 元,分别占《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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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说明书》(申报稿、上会稿、注册稿)披露的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营业收入
的 8.75%、13.12%、16.23%。元道通信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
内容。
(二)元道通信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2022 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166,218,396.33 元,占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7.87%。
李晋时任元道通信董事长,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 年年度报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李晋全面负责元
道通信经营管理,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燕某时任元道通信总经理,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 年年度报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燕某主持元道通
信日常经营工作,参与元道通信虚增收入事项。
曹亚蕾时任元道通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元道通信《招
股说明书》、2022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曹亚蕾主管元道通信财务、融资和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安排元
道通信虚增收入事项。
吴志锋时任元道通信董事、副总经理,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吴志
锋分管主要涉案业务,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元道通信相关公告、财务和业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
说明、客户确认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3,883.68 万元
罚款;
2、对李晋给予警告,并处以 750 万元罚款;
3、对燕某(已故)免予处罚;
4、对曹亚蕾给予警告,并处以 750 万元罚款;
5、对吴志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第2页
李晋作为元道通信时任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曹亚蕾组织、安排涉案
违法行为,二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
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
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晋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曹
亚蕾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
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
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
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实施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结论,公司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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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道通信:关于公司监事因酒驾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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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1-23

处罚对象:

唐国富

证券代码:301139          证券简称:元道通信公告编号:2024-002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因酒驾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唐国富
先生的通知,依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 0104 刑初 514 号《执
行通知书》,唐国富先生因犯危险驾驶罪,经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
月(缓刑考验期自 2023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25 日止),缓刑期间尚
可履职。
    唐国富先生上述所涉事项与公司无关,截至目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一切
正常。
    特此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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