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7 证券简称:佳缘科技公告编号:2026-029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或“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
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39202604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5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情况
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进女士、朱伟华先生、柳絮女士、尹明君先生: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佳缘科技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2020 年 11 月 30 日,佳缘科技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 年 6 月 25 日,佳缘科技披
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2022 年 1 月 11 日,佳缘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注
册稿(报告期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2022 年 1 月 17
日,佳缘科技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7,983.04 万元。
佳缘科技自 2019 年起与某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A)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业务,
该客户为公司 2019 年第二大客户、2020 年第一大客户。2019 年、2021 年、2022
年,佳缘科技与客户 A 签署多份科研合同或电子产品采购合同,在不符合收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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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015.60 万元、虚减 2,015.60 万元、虚增 2,803.38 万元、虚减 2,562.47 万元,
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1,613.84 万元、虚减 1,613.84 万元、虚增 1,803.93 万元、
虚减 1,634.45 万元。
2020 年,佳缘科技介入无锡金都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都)与
昆明博远中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博远)之间正在履行的购销业务链条,
相关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1,327.95 万元,虚增利润总
额 44.24 万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佳缘科技 2019 年至 2022 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015.60 万元、虚减 687.65 万元、虚增 2,803.38 万元、虚减 2,562.47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15.39%、3.61%、8.85%、9.51%;利润总额分别虚
增 1,613.84 万元、虚减 1,569.60 万元、虚增 1,803.93 万元、虚减 1,634.4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4.02%、25.80%、16.95%、24.43%。佳缘
科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 2019 年、2020 年财务数据及 2021 年和 2022 年年
度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王进,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2016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6 年
1 月至 2025 年 3 月任公司总经理,主导介入无锡金都与昆明博远业务,知悉公
司该业务无商业实质,知悉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未审慎关注公司与客户 A 业务
的实际交付及最终验收情况,在《招股说明书》、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中
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朱伟华,2016 年 1 月至 2025 年 3 月任佳缘科技董事,2016 年 1 月至今任公
司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执行无锡金都与昆明博远业务,知悉公司收入确认政策,
参与客户 A 业务的验收评审工作,未审慎关注公司与客户 A 业务的实际交付及最
终验收情况,在《招股说明书》、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
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柳絮,2019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知悉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未审慎
核实公司对客户 A 的收入确认条件,在《招股说明书》、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
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尹明君,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 年 1 月至 2022 年 2 月任公司董事,
2017 年 7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7 年 7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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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佳缘科技相关公告、合同文件、情况说明、财务资料、询
问笔录、客户及供应商提供的业务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佳缘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
述情形。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进、朱伟华、柳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
明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朱伟华、柳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尹明君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9.4 条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
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根据《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5 号)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
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9.4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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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公司针对此次事项
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落
实整改,强化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完善内控执行的规范性与有效性,持续提升
会计核算水平,加大财务监督、检查与指导力度,提高财务报告编制质量,保证
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
45 号)
特此公告。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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