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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派瑞(30083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3 524.48 2.843
2 基金 1 471.18 2.554
3 QFII 3 457.71 2.481
2025-12-31 1 其他 2 305.16 1.654
2 基金 13 115.33 0.625
2025-09-30 1 其他 3 536.24 2.907
2 QFII 1 114.74 0.622
2025-06-30 1 其他 3 536.24 2.907
2 基金 10 23.73 0.129
2025-03-31 1 其他 3 560.24 3.03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630 12.50 16.01 -21.92 645.80 8072.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8-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陕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强,白杰,郭伟,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8-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派瑞: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陕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强,白杰,郭伟,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7-3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派瑞:关于对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强,白杰,郭伟,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6-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派瑞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陕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强,白杰,郭伟,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8-18

处罚对象:

刘强,白杰,郭伟,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9180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5430860000                                                                                  名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6〕4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派瑞股份)
  
刘强,男
  
白杰,男
  
郭伟,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派瑞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派瑞股份、刘强、白杰、郭伟
的要求,我局于2026
年
6
月
29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
明
,
派瑞股份、刘强、白杰、郭伟存在以
下违法事实:
  
派瑞股份为平滑公司业绩,通过篡改商品验收单据的方式延迟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22,715,044.25
元、虚减利润总额
17,117,330.37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披露金额的
11.84%
和
26.18%
;
2025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2,715,044.25
元、虚增利润总额
17,117,330.37
元
,
分别
占
当期报告披露金额
的
26.87%
和
50.0
2
%
。
  
公司时任
董事长
刘强,
知悉
销售收入延迟确认的情形,
放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在
202
4
年
年度报告和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
报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白杰和时任财务总监郭伟策划并组织实施了销售收入延迟确认行为,在
202
4
年
年度报告和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
报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
  
上述违法事实,有派瑞股份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5
年
12
月
26
日
,
派瑞股份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受影响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
局
认为,
派瑞股份
202
4
年
年度报告和2025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
《证券法》
第
七十八
条
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
第
一百九十七
条
第二款
所述
违法
行为
;刘强、
白杰和郭伟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派瑞股份、刘强、白杰、郭伟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派瑞股份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公司延迟确认收入是出于商业合理性以及会计处理审慎性原则的考量,并非蓄意欺诈,《事先告知书》中“篡改”一词的表述与行为实际性质不符;其二,2025
年半年报虚假记载是前期延迟确认收入的自然结果,并非独立违法行为,不应在处罚文书中列示;其三,量罚过重。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的主观故意程度较低,已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以消除危害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处罚金额高于同类案件。
  
刘强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个人主观状态并非放任违规或有意纵容虚假记载行为,仅是对财务专业判断的合理信赖及相应的监督失职;其二,量罚过重。个人履职时间短,不具备财务会计专业背景,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无谋取个人利益的动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处罚金额高于同类案件同类人员量罚。
  
白杰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并未策划并组织实施延迟确认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系个人基于业务情况和个人理解作出的相应判断;其二,量罚过重。履职时间短,非财务专业背景,不具有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益驱动,推动公司进行差错更正消除危害,积极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处罚金额高于同类案件同类人员量罚。
  
郭伟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并未策划并组织实施延迟确认收入,非故意违法,主要是对收入确认时点判断失误;其二,量罚过重。延迟确认收入与本人薪酬无关联,无谋取个人利益的动机,推动公司进行差错更正消除危害,积极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处罚金额高于同类案件同类人员量罚。
  
综上,
派瑞股份、刘强、白杰和郭伟均
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调整相关违法事实表述。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
关于派瑞股份。一是综合行为本身及其主观目的,使用“篡改”一词并无不当;二是上市公司负有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义务。
2024
年年报与
2025
年半年报系在不同时点依据不同期间财务数据编制并分别披露的定期报告,各自独立地向市场传递财务信息,侵害不同时期投资者的知情权,破坏不同时点市场秩序,应予完整列示。
  
第二,
关于刘强。刘强作为公司董事长,在总经理、财务总监单独或共同向其报告拟将案涉业务收入延迟确认后,其对该具体事项即负有特别注意义务,而非一般的管理监督义务,但其知悉情况后,既未采取措施核实收入确认的合规性,也未对延迟确认行为进行干预或制止,最终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失真,我局对其所作认定并无不当。
  
第三,
关于白杰和郭伟。在案询问笔录、验收单据等证明,案涉违法行为系在郭伟提议、白杰同意、刘强未予反对后落地推进的;白杰、郭伟授意经办人员将客户已签字盖章的验收单上的日期由
2024
年
9
月
13
日改为
2025
年
2
月
18
日后交财务部门入账。多份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白杰、郭伟策划并组织实施了案涉违法行为。
  
第四,
关于派瑞股份、刘强、白杰和郭伟共同提出的量罚过重问题。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综合考虑各当事人配合调查、更正差错、认错认罚、任职期限、过错程度、专业背景等各项因素,量罚适当。
  
根据
上述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
条第
二
款
的
规定,
并考虑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情节,
我
局
决定:
  
一、
对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
万元罚款;
  
二、
对刘强
给予警告,处以
220
万元罚款;
  
三、对
白杰、郭伟给予警告,并
分别
处以200
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
年
7
月
31
日

ST派瑞: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6-08-01

处罚对象:

刘强,白杰,郭伟,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31 证券简称:ST 派瑞公告编号:2026-046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 009202501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2025-087)。
2026 年 6 月 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6]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的公告》(2026-034)。
2026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4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派瑞股份),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二路 13 号
刘强,男,1970 年 5 月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白杰,男,1967 年 9 月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郭伟,男,1971 年 9 月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派瑞股
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派瑞股份、刘强、白杰、郭伟的要求,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
第1页
终结。
经查明,派瑞股份、刘强、白杰、郭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派瑞股份为平滑公司业绩,
通过篡改商品验收单据的方式延迟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22,715,044.25 元、虚减利润总额 17,117,330.37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披露金额的 11.84%
和 26.18%;2025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2,715,044.25 元、虚增利润总额
17,117,330.37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披露金额的 26.87%和 50.02%。
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强,知悉销售收入延迟确认的情形,放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时任董
事、总经理白杰和时任财务总监郭伟策划并组织实施了销售收入延迟确认行为,在 2024 年
年度报告和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派瑞股份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料、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5 年 12 月 26 日,派瑞股份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受影响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局认为,派瑞股份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刘强、白杰和郭伟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派瑞股份、刘强、白杰、郭伟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
意见:
派瑞股份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公司延迟确认收入是出于商业合理性以及会计处理
审慎性原则的考量,并非蓄意欺诈,《事先告知书》中“篡改”一词的表述与行为实际性
质不符;其二,2025 年半年报虚假记载是前期延迟确认收入的自然结果,并非独立违法行
为,不应在处罚文书中列示;其三,量罚过重。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的主观故意
程度较低,已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以消除危害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处
第2页
罚金额高于同类案件。
刘强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个人主观状态并非放任违规或有意纵容虚假记载行为,
仅是对财务专业判断的合理信赖及相应的监督失职;其二,量罚过重。个人履职时间短,
不具备财务会计专业背景,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无谋取个人利益的动机,积极主动配合
调查并认错认罚,处罚金额高于同类案件同类人员量罚。
白杰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并未策划并组织实施延迟确认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系个
人基于业务情况和个人理解作出的相应判断;其二,量罚过重。履职时间短,非财务专业
背景,不具有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益驱动,推动公司进行差错更正消除危害,积极配合调
查并认错认罚,处罚金额高于同类案件同类人员量罚。
郭伟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并未策划并组织实施延迟确认收入,非故意违法,主要
是对收入确认时点判断失误;其二,量罚过重。延迟确认收入与本人薪酬无关联,无谋取
个人利益的动机,推动公司进行差错更正消除危害,积极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处罚金额
高于同类案件同类人员量罚。
综上,派瑞股份、刘强、白杰和郭伟均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调整相关违法事实表述。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
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派瑞股份。一是综合行为本身及其主观目的,使用“篡改”一词并无不当;
二是上市公司负有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义务。2024 年年报与 2025 年半年报系在
不同时点依据不同期间财务数据编制并分别披露的定期报告,各自独立地向市场传递财务
信息,侵害不同时期投资者的知情权,破坏不同时点市场秩序,应予完整列示。
第二,关于刘强。刘强作为公司董事长,在总经理、财务总监单独或共同向其报告拟
将案涉业务收入延迟确认后,其对该具体事项即负有特别注意义务,而非一般的管理监督
义务,但其知悉情况后,既未采取措施核实收入确认的合规性,也未对延迟确认行为进行
干预或制止,最终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失真,我局对其所作认定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白杰和郭伟。在案询问笔录、验收单据等证明,案涉违法行为系在郭伟提
第3页
议、白杰同意、刘强未予反对后落地推进的;白杰、郭伟授意经办人员将客户已签字盖章
的验收单上的日期由 2024 年 9 月 13 日改为 2025 年 2 月 18 日后交财务部门入账。多份证
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白杰、郭伟策划并组织实施了案涉违法行为。
第四,关于派瑞股份、刘强、白杰和郭伟共同提出的量罚过重问题。我局在确定处罚
幅度时已综合考虑各当事人配合调查、更正差错、认错认罚、任职期限、过错程度、专业
背景等各项因素,量罚适当。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考虑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情节,我局决定:
一、对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刘强给予警告,处以 220 万元罚款;
三、对白杰、郭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
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已因该等违规事项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相关规定于 2026 年 6 月 9 日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除此之外,公司未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9.11 条规定:“上
市公司因触及第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
第4页
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
满十二个月。”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2024 年度、2025 年第一季度
至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
及的延迟确认销售收入事项进行了差错更正,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披露在
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及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告编号:2025-079)。
公司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经
认真吸取教训,开展了专项整改提升工作。公司目前已经制定了专项整改方案及五个子方
案,并正式成立专项整改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执行小组,搭建起三级闭环工作体系,压实
全层级整改责任,实现整改任务层层传导、责任到人、闭环管控,稳步推进各项整改工作
按期落实,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人员专业能力,全面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强化内控与治理水平,坚决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31 日
第5页

ST派瑞:关于对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7-31

处罚对象:

刘强,白杰,郭伟,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075 号
关于对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
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二路 13 号;
刘强,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
白杰,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总经理;
郭伟,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
总监。
第1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4 号)查明的事实,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派瑞)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派瑞为平滑公司业绩,通过篡改商品验收单据的方式延迟
确认销售收入,导致 ST 派瑞 2024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22,715,044.25 元、虚减利润总额 17,117,330.37 元,分别占当
期报告披露金额的 11.84%和 26.18%;2025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
业收入 22,715,044.25 元、虚增利润总额 17,117,330.37 元,分
别占当期报告披露金额的 26.87%和 50.02%。
2025 年 12 月 26 日,ST 派瑞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受影响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财务数据
进行了更正调整。
ST 派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ST 派瑞时任董事长刘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ST 派瑞时任董事、总经理白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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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派瑞时任财务总监郭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第三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2.3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
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二、对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刘强,时任董事、总经理白杰,时任财务总监郭伟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对于 ST 派瑞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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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瑞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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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6-08

处罚对象:

刘强,白杰,郭伟,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831 证券简称: 派瑞股份公告编号: 2026-034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 证监
立案字 0092025016 号)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087) 。
2026 年 6 月 5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
证监处罚字[2026]4 号) 。 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主要内容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刘强、 白杰、 郭伟: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瑞股份或公司) 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 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派瑞股份为平滑公司业绩, 通过篡改商品验收单据的方式延迟确认销售收入, 导致公
司 2024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22,715,044.25 元、 虚减利润总额 17,117,330.37 元, 分
别占当期报告披露金额的 11.84% 和 26.18% ; 2025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2,715,044.25 元、 虚增利润总额 17,117,330.37 元, 分别占当期报告披露金额的 26.87%
和 50.02%。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强, 知悉销售收入延迟确认的情形, 放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在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时任董
事、 总经理白杰和时任财务总监郭伟策划并组织实施了销售收入延迟确认行为, 在 2024 年
年度报告和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 有派瑞股份相关公告、 财务资料、 业务合同、 情况说明及资料、 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派瑞股份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 对
受影响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局认为, 派瑞股份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
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刘强、 白杰和郭伟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上述涉嫌违
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 并考虑你们积极配合、 认错认罚的情节, 我局拟决定:
一、 对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 对刘强给予警告, 处以 220 万元罚款;
三、 对白杰、 郭伟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五条第五项规定, 就我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
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
由和依据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后五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 注明对
上述权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
弃上述权利。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 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
事实, 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
形, 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
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
2、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 ( http :
//www.cninfo.com.cn) ,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三、 后续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所提出的问题, 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
歉意。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 认真汲取教训, 以此为契机, 制定内部整改计划,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人员专业能力, 全面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强化内
控与治理水平, 坚决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1、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 对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 2024 年度、 2025 年第一
季度至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 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涉及的延迟确认销售收入事项进行了差错更正, 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披
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5-078)
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 (公告编号: 2025-079) 。
2、 公司当前已启动财务内控专项提升行动: 细化销售合同收入确认判断标准, 明确验收、 签收等关键节点单据要求与证据链管理; 组织财务、 销售核心人员开展收入准则及内
控制度强制培训; 推进业财数据核对机制升级, 计划引入信息化系统实现销售全流程单据
与财务入账自动匹配、 风险预警, 杜绝人为干预或延迟入账。
3、 公司计划开展内控体系全面提升专项活动, 重点推进以下三项工作:
(1) 强化合规培训: 开展分层分类合规培训, 覆盖全层级岗位, 普及法律法规、 监管
规则与公司制度, 筑牢合规运营意识。
(2) 完善管控机制: 全面排查内控薄弱环节, 优化制度流程、 强化授权制衡、 严管关
键环节, 构建 “事前防范、 事中监控、 事后追责” 的常态化内部监管闭环。
(3) 深化内控融合: 完善《内部控制手册》 , 压实全员管控责任, 筑牢规范运作防线,
夯实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根基。
特此公告。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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