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bit.cn-股比特.中国
查股网

贝斯美(30079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6 12049.19 33.364
2 基金 2 239.99 0.665
2025-12-31 1 其他 6 12049.19 33.364
2 基金 33 553.15 1.532
2025-09-30 1 其他 6 12049.19 33.364
2025-06-30 1 其他 6 12049.19 33.364
2 基金 23 93.52 0.259
2025-03-31 1 其他 4 11555.36 31.99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610 6.38 7.14 -10.64 361.30 2305.09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丽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60529 6.38 7.33 -12.96 722.00 4606.36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60429 10.40 8.79 18.32 140.00 1456.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大成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4 8.80 11.90 -26.05 23.77 209.18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火炬北街证券营业部

20240830 9.52 9.70 -1.86 125.29 1192.76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中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40830 9.52 9.70 -1.86 114.90 1093.8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中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香竹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30 9.52 9.70 -1.86 163.44 1555.9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中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崇贤街证券营业部

20240830 9.52 9.70 -1.86 97.52 928.3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中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20240830 9.52 9.70 -1.86 220.85 2102.4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中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30 9.52 9.70 -1.86 161.13 1533.96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

20240830 9.52 9.70 -1.86 109.15 1039.11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20240830 9.52 9.70 -1.86 91.02 866.51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7-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贝斯美: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铜陵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贝斯美: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陈峰
公告日期 2026-04-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峰
公告日期 2026-04-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峰
公告日期 2026-03-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贝斯美: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陈峰

贝斯美: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6-07-07

处罚对象:

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公告编号:2026-042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铜陵贝斯美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贝斯美)于近日收到铜陵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铜)应急罚(2026)危-1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被处罚单位: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
经铜陵市应急管理局调查,铜陵贝斯美20000吨/年特种醇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办公楼、项目控制室、公用工程楼五、公用工
程楼六、南门卫室等构建筑物已开展建设,合成气单元、特种醇装置主装置区部分设备已安装。
鉴于铜陵贝斯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
行为,尚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同时考虑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履行是把控
源头本质安全的底线,铜陵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铜陵贝斯美给予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
45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及结果
公司对该事项高度重视,对发现的问题积极迅速整改,铜陵贝斯美已全额缴纳45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铜陵贝斯美提交的年产20000吨特种醇系列
绿色新材料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已获得铜陵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已取得安全
第1页
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特种醇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建设将继续有序开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相关罚款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督促控股子公司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并依法
及时履行披露信息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应急罚【2026】危-19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铜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6】
5号)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6日
第2页

贝斯美: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6-04-02

处罚对象:

陈峰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公告编号:2026-012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美 ”)于2025年10
月31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83),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峰先生进行立案。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实
际控制人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陈峰先生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2026】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峰,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贝斯美或上市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柳街
道华锦巷68号4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经查明,陈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2024年8月29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贝斯美实际控制人陈峰与贝斯美控股
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
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106,062,539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37%。2024年8月30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某铭
、钟某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10,833,0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3%。上述交易完成后,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
116,895,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按
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陈峰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贝斯美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的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陈峰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
及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 、针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针对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峰处以300万元罚
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
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
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事项涉及的处罚对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对
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本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目前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2)陈峰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相关错误并愿意接受处罚,并根据《行政处罚
决定书》积极配合整改。陈峰先生拟通过钟某海、吴某铭持有的贝斯美股票以大宗
交易的方式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更正前期错误。转让金额如超出陈峰先生收购上
述股票的金额,则超出部分的收益将上缴绍兴贝斯美,以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运
作。在完成整改前,陈峰先生放弃钟某海、吴某铭账户持有的绍兴贝斯美股票对应
的投票权。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02

处罚对象:

陈峰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3317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7506E+12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6号			
			
当事人:陈峰,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上市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2024年8月29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贝斯美实际控制人陈峰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106,062,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37%。			
2024年8月30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某铭、钟某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10,8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上述交易完成后,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116,895,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陈峰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贝斯美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的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陈峰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及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针对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峰处以3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3月24日

关于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4-01

处罚对象:

陈峰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409 号
关于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峰,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6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陈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陈
峰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
第1页
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 2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
成一致行动关系,陈峰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
106,062,5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37%。2024 年 8 月 30
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某铭、钟某海的证券账户,以大
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 10,83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上述交易完成后,陈峰及上述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
116,895,5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
务,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隐瞒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贝斯美 2024 年三季度报
告、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0 条、第 5.1.1 条、第 5.3.4 条
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0
条、第 5.1.1 条、第 5.3.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2.5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修订)》第 12.3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2页
对于陈峰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1 日
第3页

贝斯美: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6-03-16

处罚对象:

陈峰

1
证券代码: 300796 证券简称: 贝斯美公告编号: 2026-007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美 ” ) 于2025年10月31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
编号: 2025-083) , 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陈峰先生进行立案。 陈峰先生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 浙处罚字[2026]2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主要内容
陈峰先生:
陈峰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
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 理由、 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 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2024年8月29日,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
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
美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江
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2
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
斯美股份106,062,539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37%。 2024年8月30日, 陈峰以本人
借入资金通过吴继铭、 钟军海的证券账户, 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
10,833,0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上述交易完成后, 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116,895,539股, 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
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二、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导致贝斯美2024年年度报告、 2025年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
为。
上述违法事实, 有相关协议、 银行及证券账户交易流水、 公司公告、 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我局拟决定:
一、 针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陈峰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 针对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
载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陈峰处以300万元
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我局拟决定: 对陈峰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450万元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
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提出的事实、 理由
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3
2、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 上述《告知书》 的事项内容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 不涉及上市公司,
不涉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
目前经营管理、 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正常, 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上述《告知书》 拟认定的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规定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6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6
www.gubit.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