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bit.cn-股比特.中国
查股网

*ST新元(30047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5-06 0 0 0 0 0
2025-04-30 9064.28 0 0 0 0
2025-04-29 9115.40 167.08 0 0 0
2025-04-28 9850.54 49.24 0 0 0
2025-04-25 10031.50 61.72 0 0 0
2025-04-24 10296.71 118.78 0 0 0
2025-04-23 10488.65 215.96 0 0 0
2025-04-22 10878.85 57.90 0 0 0
2025-04-21 11196.71 358.16 0 0 0
2025-04-18 11103.50 315.61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4 1782.14 6.941
2026-03-31 1 其他 2 1251.69 4.733
2025-12-31 1 其他 1 441.09 1.793
2025-09-30 1 其他 2 663.09 2.504
2025-06-30 1 其他 2 981.09 3.70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17 11.00 11.00 0 63.74 701.1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407 9.61 11.64 -17.44 26.29 252.6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01022 11.95 11.53 3.64 100.00 1195.00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海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00807 11.70 10.36 12.93 49.91 583.95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海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星湖街证券营业部

20190719 13.11 13.01 0.77 100.00 1311.00

买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190719 13.11 13.01 0.77 60.00 786.60

买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190719 13.11 13.01 0.77 34.00 445.74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190719 13.11 13.01 0.77 16.00 209.7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7-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关德福,李洪仪,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11-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毅,张瑞英,朱业胜,盖平,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毅,张瑞英,朱业胜,盖平,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元: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贤龙
公告日期 2023-09-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元科技:关于对王展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28

处罚对象:

关德福,李洪仪,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4号
 
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李洪仪,男,住址:天津市武清区。
    关德福,男,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所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大华所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李洪仪、关德福未申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新元科技通过虚构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总额,新元科技披露的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为新元科技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提供了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洪仪、关德福。
二、大华所为新元科技出具2022年、2023年度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
(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充分评估业务重大错报风险
审计底稿显示,2021年起,新元科技与单一客户江西世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星科技)开展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2022年,该业务新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较2021年全部更换;同时,新元科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存在明显经营业绩压力。大华所未充分关注上述异常情形,未充分评估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9〕5号)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的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大华所开展内部控制测试时:
1.未有效识别并记录分布式存储装备部分业务与主营业务的采购与付款采用不同的业务流程和控制活动,且部分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采用代理采购方式,而主营业务的业务流程中没有代理采购相关控制活动。
2.未对2022年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的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穿行测试。
3.采购与付款内部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识别出2023年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部分采购合同的收货人与付款审批发起人均为同一财务人员的情形,且未完整执行控制测试计划获取与合同审批流程相关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财会〔2022〕36号)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19〕5号、财会〔2022〕36号)第十条第二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36号)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大华所开展实质性程序时:
1.营业收入认定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2022年、2023年未关注货物明细签收单的制单人与发货经办人均为同一财务人员的异常情形。
2.未对2022年新元科技与长沙天鑫嘉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代理采购协议中指定供应商的约定,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相关异常。
3.细节测试中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并审慎评价。如未关注业务无安装调试、运输相关费用的异常,未识别两家供应商发函地址一致,未审慎评价部分供应商与客户世星科技的关联关系,未审慎评价世星科技从某关联方采购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重大错报风险,并未就上述异常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财会〔2022〕3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9〕5号、财会〔2022〕36号)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36号)第十条的规定。
大华所为新元科技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业务收入合计1,886,792.4元(不含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作底稿、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和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
大华所在新元科技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李洪仪、关德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大华所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是大华所已执行审计准则规定程序,在当时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已按会计师准则实施了审计工作,保持了必要的职业怀疑,对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实施相关程序,对相关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追加审计程序获取相应审计证据,已勤勉尽责。三是基于无主观过错、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低等原因,对其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四是根据2023年审计费用未实际收取且无收回可能的情况重新认定业务收入。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大华所2022年、2023年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新元科技作出不真实评价,依法认定存在虚假记载。第二,大华所提出已对相关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审计底稿中无相关记录,且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第三,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大华所主张不予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第四,关于违法业务收入的相关意见,根据现有证据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积极配合、认错认罚等相关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86,792.4元,并处以2,886,792.4元罚款。
二、对李洪仪、关德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7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14

处罚对象:

刘毅,张瑞英,朱业胜,盖平,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4号                       
当事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朱业胜,男,1968年10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张瑞英,女,1965年8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毅,男,1982年1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江西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南昌市红谷滩区。
盖平,男,1974年1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元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5月至2024年6月,新元科技通过虚构分布式存储装备集成业务的方式,虚假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167,494,781.4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9.52%;虚增营业成本141,455,478.5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3%;虚增利润总额26,039,302.9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81%;虚增存货31,934,091.34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83%。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100,817,295.5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3.09%;虚增营业成本84,014,413.5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43.26%;虚增利润总额16,802,882.0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39%;虚增存货54,234,579.03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34%。2024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70,988,416.1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2.18%;虚增营业成本61,569,267.5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2.67%;虚增利润总额9,419,148.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21%;虚增存货58,571,003.83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89%。上述情形导致新元科技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5月,新元科技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元科技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新元科技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新元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朱业胜和新元科技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瑞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新元科技董事、江西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毅和新元科技董事、副总经理盖平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朱业胜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张瑞英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刘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盖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朱业胜策划并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朱业胜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11月5日

*ST新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10-25

处罚对象:

刘毅,张瑞英,朱业胜,盖平,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 新元公告编号:临-2025-139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4 条
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
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
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500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
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0)。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5]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业胜、张瑞英、刘毅、盖平: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1页
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
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
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元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 年 5 月至 2024 年 6 月,新元科技通过虚构分布式存储装备集成业务的
方式,虚假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167,494,781.41 元 ,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9.52% ; 虚增营业成本
141,455,478.51 元 , 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7.03% ; 虚增利润总额
26,039,302.9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81%;虚增存货 31,934,091.34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83%。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100,817,295.57 元,占
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43.09%;虚增营业成本 84,014,413.51 元,占当期披露营
业成本的43.26%;虚增利润总额16,802,882.0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39%;
虚增存货 54,234,579.03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3.34%。2024 年上半年虚增
营业收入 70,988,416.1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2.18%;虚增营业成本
61,569,267.5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2.67%;虚增利润总额 9,419,148.6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21%;虚增存货 58,571,003.83 元,占当期披露
总资产 3.89%。上述情形导致新元科技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
告和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5 月,新元科技披露《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元科技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
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 。
我局认为,新元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
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
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新元科技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是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朱业胜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策划并组织、实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第2页
本和利润等违规事项,签字并承诺保证 2022 年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
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张瑞英作为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知悉
并组织、参与虚假业务合同用印、财务造假资金划转及编造业务资料等违规事项,
签字并承诺保证 2022 年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人员是对新元科技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毅作为新元科技时任董事、子公司江西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知
悉并参与部分虚假业务资料的用印传签,签字并承诺保证 2022 年年报的真实、
准确、完整。盖平作为新元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未对分管业务尽到相应注
意义务,签字并承诺保证 2022 年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的真实、准
确、完整。上述人员是对新元科技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
款。
二、对朱业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瑞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刘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盖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朱业胜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策划并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
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我局拟对朱业胜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
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
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
第3页
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
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
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
2、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
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
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
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4 日 
第4页

*ST新元: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6-18

处罚对象:

吴贤龙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获悉,公司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吴贤龙先生被限制高消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9日向公司出具(2025)赣1002
执 567 号限制消费令,限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贤龙先生不得实施相关高
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限制高消费的原因
根据《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5)赣 1002 执 567 号》:本
院于 2025 年 02 月 10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区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
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
法定代表人吴贤龙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
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
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
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限制消费措施自限制消费令发
第1页
出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解除。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
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案件相关情况
上述涉及案件为公司与抚州市临川区区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的合同纠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4-090)。
三、对公司的影响
吴贤龙先生被限制高消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直接影响,
公司目前正常运营,同时吴贤龙先生及公司正在积极解决此事。
四、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因公司及吴贤龙先生尚未收到本案执行申请材料,未获悉对吴贤龙先生采取
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现已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递交
《关于调取抚州市临川区区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吴贤龙采
取执行措施相关材料的申请书》,公司将在获取相关材料后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沟
通推进处理。
吴贤龙先生因对执行措施存在异议,将在获取上述相关材料后立即向抚州市
临川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情况撤销本次
强制执行措施。
公司将持续跟进执行异议的进展,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影响,并根据相关事
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公告为准。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5)赣 1002 执 567 号》。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8 日
第2页

新元科技:关于对王展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9-04

处罚对象:

王展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831 号
关于对王展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展,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北京邦威思创科技有
限公司 51%股权的业绩承诺方。
经查明, 王展存在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的违规行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元科技)披露公告称,新元科技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投智能)与陈尧签署了《关于北京邦
威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 2 —
议》),清投智能以 7,650 万元购买陈尧持有的北京邦威思创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威思创) 51%股权;陈尧承诺邦威思创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4,000 万元,若邦威思创业绩
承诺期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陈尧应予现金补偿,累计补
偿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业绩补偿结算
及补偿应于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新元科技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 5 月 30 日先后披露《关于北京邦威思创科技有限
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关于北京邦威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业绩补偿款的进展公告》,邦威思创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实际净
利润合计为-1,007.63 万元,除已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以外,剩余
未履行的业绩承诺补偿款为 3,400 万元。
根据新元科技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北京邦威思
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的进展公告》、 2022 年 11 月 24 日披
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2020 年 3 月 3 日,
陈尧与王展、清投智能签订《关于北京邦威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之
运营管理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管理权转让协议》);《管理权
转让协议》)约定王展全面接管邦威思创, 王展同意无条件接受代
替陈尧履行完成《股权转让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业绩承诺及相应对赌惩罚责任;
王展已确认承担业绩补偿责任,支付清投智能剩余业绩承诺补偿
款 3,400 万元。截至本决定出具日,王展未按照前述已公开披露
的信息支付 3,400 万元补偿款,违反了前述业绩补偿承诺。— 3 —
王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7.4.1 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本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展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展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4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6
www.gubit.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