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邓某强,男,山东美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科技)2018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郝某升,男,美晨科技2017年、2018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信所就美晨科技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大信所、邓某强、郝某升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大信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信所出具的美晨科技2015年至2018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美晨科技子公司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石园林)2015年至2018年虚增收入、利润,导致美晨科技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信所对美晨科技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合计5,566,037.62元。邓某强为美晨科技2018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郝某升为美晨科技2017年、2018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大信所在相关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
大信所在2015年至2018年年审工作中将赛石园林确定为美晨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信所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情况如下:
(一)未有效识别舞弊风险
2014年美晨科技收购赛石园林后,赛石园林原实际控制人郭某峰继续担任赛石园林董事长,对赛石园林2015年、2016年净利润进行业绩承诺并承担利润补偿义务;大信所对赛石园林未审报表的分析底稿显示赛石园林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持续下跌。
大信所在2015年年审工作中未对赛石园林执行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程序;大信所在2016年至2018年年审工作中评估赛石园林不存在“管理层在被审计单位中拥有重大经济利益”“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等舞弊风险因素与上述情况矛盾,所得舞弊风险为“中”的结论不恰当,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执行了询问、查阅程序,但未见实施相关程序的证据。
(二)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赛石园林通过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确认影响完工百分比,进而影响收入、利润。赛石园林主要通过虚假采购劳务、苗木等方式虚增工程施工成本及完工百分比,从而虚增收入、利润。
大信所在2015年至2018年年审工作中未对赛石园林成本相关内部控制实施控制测试。
(三)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1.大信所在2015年至2017年年审工作中对赛石园林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快递回函、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函证未保持有效控制,将对不同供应商的询证函寄至同一收件人;审计工作底稿缺失部分函证快递单据。
2.大信所在2015年至2018年年审工作中对赛石园林未回函函证未执行替代程序。
(四)存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大信所在2015年至2018年年审工作中对赛石园林部分工程施工项目执行了走访、现场勘察等审计程序,但审计工作底稿未见样本选取标准,实际选取的样本无法为得出的结论提供合理基础。
2.大信所在2016年年审工作中,在未对桐乡健森生态农业观光园景观绿化工程、山东微山新薛河景观工程、山东微山寨子河景观工程等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勘察的情况下,制作了存货现场勘察记录表及现场勘察照片。经我局另案查明,上述项目涉及赛石园林虚增收入、利润事项。
(五)应付账款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大信所在2015年至2018年年审工作中对赛石园林应付账款科目计划执行的审计程序为进行实质性分析、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相应凭证。大信所未执行上述程序。
2.大信所在2015年、2016年年审工作中选取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赛石园林供应商进行检查,但审计工作底稿未见实施相关程序的证据,不支持大信所“凭证经检查,未见异常”的审计结论。经我局另案查明,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及赛石园林虚假采购劳务事项。
3.大信所在2017年、2018年年审工作中未选取赛石园林供应商进行检查。
(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大信所在2015年至2018年年审工作中对赛石园林采购业务缺少收货人签字、材料验收单,购销合同缺少具体采购内容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执行了分析、询问程序,但未见实施相关程序的证据。
(七)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措施部分未执行
美晨科技园林工程施工业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大信所2017年、2018年审计报告将建造合同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并披露了相关审计应对措施。
大信所在2017年、2018年年审工作中未对与建造合同相关的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和变更的政策、程序、方法和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检查,未对未完工合同项目进行成本截止性测试,未对重大合同的毛利率进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其所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措施部分未予执行。
大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2016年发布)第三条的规定。
三、大信所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
大信所对美晨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15年3月10日出具了审计报告,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少于《证券法》规定的10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信所在为美晨科技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行为,邓某强、郝某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大信所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的行为,大信所相关分所时任负责人邓某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大信所、邓某强、郝某升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大信所、邓某强、郝某升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大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1.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566,037.62元,并处以5,566,037.62元罚款;
2.对邓某强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0元罚款;
3.对郝某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
二、对大信所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1.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元罚款;
2.对邓某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566,037.62元,并处以5,716,037.62元罚款;
二、对邓某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10,000元罚款;
三、对郝某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