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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喻(30020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1-29 0 0 0 0 0
2024-01-26 25538.41 0 11.11 104.83 0
2024-01-25 25955.16 501.39 11.11 104.83 1.36
2024-01-24 25690.53 275.22 10.88 101.03 1.67
2024-01-23 25655.54 174.73 10.36 95.68 0.96
2024-01-22 25792.05 48.98 12.07 111.33 1.86
2024-01-19 26113.34 198.01 11.06 107.99 2.54
2024-01-18 26158.34 492.23 9.41 94.15 0.85
2024-01-17 26238.31 200.23 10.73 109.28 1.32
2024-01-16 26177.58 237.91 10.10 104.99 0.6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5 19007.62 44.198
2025-12-31 1 其他 5 19007.62 44.198
2025-09-30 1 其他 5 19007.62 44.198
2025-06-30 1 其他 5 19007.62 44.198
2025-03-31 1 其他 5 18720.82 43.53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618 11.61 12.18 -4.68 18.00 208.98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1218 9.15 11.23 -18.52 55.00 503.25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01218 9.15 11.23 -18.52 22.00 201.3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171115 10.50 10.18 3.14 36.00 378.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20160202 11.35 13.84 -17.99 38.02 431.53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151019 20.18 18.08 11.62 20.00 403.6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6-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曾昭翔
公告日期 2026-06-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闫春雨
公告日期 2026-05-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天喻: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艳菊
公告日期 2026-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8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万骏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6-17

处罚对象:

曾昭翔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709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1656648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                                
当事人:
曾昭翔
,男,
时任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喻信息)
副总经理、董事
,
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天喻信息
及实际控制人闫春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放弃
陈述、申辩
和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天喻信息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人情况
  
2022年
10
月
20
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2022
年
3
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合计
18,762.58
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
2022
年关联交易金额
2,794.85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0%
;
2023
年关联交易金额
15,967.74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9%
。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给上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2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6%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037
万元,期末余额
11,657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5%
、
7.8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8%
、
7.88%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4,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0%
。根据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喻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4年
4
月
22
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秀)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闫春雨等主体提供的
6,00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
20,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
3,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总计
2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50%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0.11%
,其中为实际控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5%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6.24%
。天喻信息已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喻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喻信息时任副总经理、董事曾昭翔,知悉锦瑞通通过暂时不全额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的方式来解决实际控制人闫春雨的资金问题,违反公司内部信用政策在对锦瑞通授信的审批单据上签字,在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勤勉尽责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曾昭翔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6
月
17
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6-17

处罚对象:

闫春雨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710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1656870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                                
当事人:闫春雨,男,时任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喻信息)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住址:内蒙古通辽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天喻信息
及实际控制人闫春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未申请
陈述、申辩
和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天喻信息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人情况
  
2022年
10
月
20
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2022
年
3
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合计
18,762.58
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
2022
年关联交易金额
2,794.85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0%
;
2023
年关联交易金额
15,967.74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9%
。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给上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2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6%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037
万元,期末余额
11,657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5%
、
7.8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8%
、
7.88%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4,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0%
。根据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喻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4年
4
月
22
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秀)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闫春雨等主体提供的
6,00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
20,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
3,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总计
2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50%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0.11%
,其中为实际控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5%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6.24%
。天喻信息已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喻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喻信息时任董事长闫春雨知悉案涉担保、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及时组织天喻信息进行信息披露,也未组织天喻信息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并在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天喻信息案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闫春雨作为天喻信息实际控制人之一,因其自身资金需求,违反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印章管理制度等,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函》,组织、指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并隐瞒上述情况,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闫春雨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45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900
万元。
  
闫春雨时任天喻信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指使天喻信息及相关人员从事案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闫春雨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6
月
17
日

*ST天喻: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6-05-01

处罚对象: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05 证券简称:*ST天喻公告编号:2026-038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闫
春雨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5006 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500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闫春雨立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1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
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喻信息),住所:湖北
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天喻信息及实际控制人闫春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喻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人情况
2022 年 10 月 20 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
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
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
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
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2022 年 3 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 年年度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
合计 18,762.58 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 2022 年关联交易金额 2,794.85 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0%;2023 年关联交易金额
15,967.74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3%,占上市公
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9%。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 年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给上
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2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6%。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3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037 万元,期末余额 11,657 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5%、7.83%,占上市公司当
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8%、7.88%。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4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4,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0%。根据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喻
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4 年 4 月 22 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秀)
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闫春
雨等主体提供的 6,00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 年 4 月 23 日,天
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保证
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 20,000 万元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 3,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上述担保金额总计 2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19.50%,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0.11%,其中向实际控
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6.05%,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6.24%。天喻信息已
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喻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
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
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不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再次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认
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 号)。
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30

处罚对象:

张艳菊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516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7512026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                                
当事人:张艳菊,女,时任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喻信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喻信息及实际控制人闫春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放弃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喻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人情况
  
2022年
10
月
20
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2022
年
3
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合计
18,762.58
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
2022
年关联交易金额
2,794.85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0%
;
2023
年关联交易金额
15,967.74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9%
。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给上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2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6%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037
万元,期末余额
11,657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5%
、
7.8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8%
、
7.88%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4,000
万元,占上市公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0%
。根据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喻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4年
4
月
22
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秀)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闫春雨等主体提供的
6,00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
20,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
3,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总计
2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50%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0.11%
,其中向实际控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5%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6.24%
。天喻信息已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喻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喻信息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艳菊,知悉锦瑞通未全额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并将相关资金对外拆借,协助锦瑞通补签相关借款合同,在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勤勉尽责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艳菊,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4
月
30
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8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30

处罚对象:

万骏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515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7511147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8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8号                                
当事人:万骏,男,时任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喻信息)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天喻信息
及实际控制人闫春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放弃
陈述、申辩
和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天喻信息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人情况
  
2022年
10
月
20
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2022
年
3
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合计
18,762.58
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
2022
年关联交易金额
2,794.85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0%
;
2023
年关联交易金额
15,967.74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9%
。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给上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2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6%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037
万元,期末余额
11,657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5%
、
7.8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8%
、
7.88%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4,000
万元,占上市公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0%
。根据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喻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4年
4
月
22
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秀)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闫春雨等主体提供的
6,00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
20,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
3,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总计
2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50%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0.11%
,其中向实际控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5%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6.24%
。天喻信息已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喻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喻信息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万骏,知悉锦瑞通未全额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并将相关资金对外拆借,在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勤勉尽责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万骏,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4
月
30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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