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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30016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1 291.55 0.636
2025-12-31 1 其他 1 396.73 0.869
2 QFII 1 339.91 0.744
3 基金 7 29.22 0.064
2025-09-30 1 基金 1 24.40 0.054
2025-06-30 1 基金 1 11.86 0.026
2025-03-31 1 其他 1 520.24 1.22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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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17 3.00 3.35 -10.45 80.00 240.00

买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316 3.00 3.33 -9.91 103.00 309.00

买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214 2.72 3.36 -19.05 30.40 82.69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213 2.68 3.39 -20.94 30.00 80.4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212 2.71 3.34 -18.86 40.00 108.4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209 2.75 3.38 -18.64 50.00 137.5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7-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6]4号)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卢先锋
公告日期 2026-07-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6]3号)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卢先锋,熊军,白瑞琛,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7-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先锋新材: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卢先锋,熊军,白瑞琛,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5-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甬证监告字[2026]4号)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卢先锋
公告日期 2026-05-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甬证监告字[2026]5号)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卢先锋,熊军,白瑞琛,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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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7-09

处罚对象:

卢先锋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公告编号:2026-039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卢先锋先生立案。
2026年5月1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 号)。卢先锋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 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2026-027)。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6 年 7 月 8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卢先锋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山下庄村。
卢先锋,男,1970 年 7 月出生,先锋新材总经理、董事。
白瑞琛,男,1976 年 11 月出生。
熊军,男,1988 年 12 月出生,先锋新材董事长、董事。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当
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8 年 11 月 6 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收购方
贺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 29.8%的股权转
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先锋新材未及时
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直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
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事项。
2.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公司先后多次披露卢先锋及其指定方转让先
锋新材合计 11%的股权事项,但未披露实际受让人系贺沁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
以认定。
我局认为,先锋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八项、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
在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卢先锋于 2008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担
任公司董事、董事长,2014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公司总经理,未能保证
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白瑞琛
于 2018 年 12 月至 2022 年 5 月担任先锋新材总经理,2018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0
月担任董事,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5 月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保持审
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熊军于 2015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担任先锋新材董事会
秘书,2020 年 6 月后担任董事,2022 年 5 月后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
保持审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
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违反 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
法行为。
白瑞琛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在申辩材料中提出个人经济及生活困难,申请减
免处罚金额等意见。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或
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19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2)对卢先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 300 万元罚款);
(3)对白瑞琛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4)对熊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卢先锋,男,1970 年 7 月出生,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先锋新材)总经理、董事。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卢先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 9 月 10 日,卢先锋的关联方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
投资)与太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嘉基金)
签订《借款协议》,开心投资分 2 笔获取借款共计 2.5 亿元。先锋新材为上述 2.5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3.04%。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十七项、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先锋新材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开心投资自
2019 年 4 月开始偿还借款,至 2022 年 9 月 6 日偿还完毕全部本息。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前未按规定提交先锋新材履行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事后隐瞒先锋新材为开心投资向银嘉基金借款提供担
保事项,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卢先锋的上述行为违反 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
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19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卢先锋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
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情况,公司审慎判断所涉及的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情形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触及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状况平稳有序。公司
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七月九日

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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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7-09

处罚对象:

卢先锋,熊军,白瑞琛,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公告编号:2026-039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卢先锋先生立案。
2026年5月1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 号)。卢先锋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 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2026-027)。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6 年 7 月 8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卢先锋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山下庄村。
卢先锋,男,1970 年 7 月出生,先锋新材总经理、董事。
白瑞琛,男,1976 年 11 月出生。
熊军,男,1988 年 12 月出生,先锋新材董事长、董事。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当
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8 年 11 月 6 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收购方
贺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 29.8%的股权转
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先锋新材未及时
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直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
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事项。
2.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公司先后多次披露卢先锋及其指定方转让先
锋新材合计 11%的股权事项,但未披露实际受让人系贺沁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
以认定。
我局认为,先锋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八项、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
在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卢先锋于 2008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担
任公司董事、董事长,2014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公司总经理,未能保证
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白瑞琛
于 2018 年 12 月至 2022 年 5 月担任先锋新材总经理,2018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0
月担任董事,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5 月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保持审
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熊军于 2015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担任先锋新材董事会
秘书,2020 年 6 月后担任董事,2022 年 5 月后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
保持审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
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违反 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
法行为。
白瑞琛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在申辩材料中提出个人经济及生活困难,申请减
免处罚金额等意见。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或
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19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2)对卢先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 300 万元罚款);
(3)对白瑞琛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4)对熊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卢先锋,男,1970 年 7 月出生,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先锋新材)总经理、董事。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卢先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 9 月 10 日,卢先锋的关联方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
投资)与太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嘉基金)
签订《借款协议》,开心投资分 2 笔获取借款共计 2.5 亿元。先锋新材为上述 2.5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3.04%。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十七项、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先锋新材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开心投资自
2019 年 4 月开始偿还借款,至 2022 年 9 月 6 日偿还完毕全部本息。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前未按规定提交先锋新材履行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事后隐瞒先锋新材为开心投资向银嘉基金借款提供担
保事项,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卢先锋的上述行为违反 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
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19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卢先锋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
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情况,公司审慎判断所涉及的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情形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触及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状况平稳有序。公司
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七月九日

先锋新材: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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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7-08

处罚对象:

卢先锋,熊军,白瑞琛,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972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集士港镇山下庄村;
卢先锋,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时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白瑞琛,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熊军,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时任董
事会秘书。
第1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3 号、4 号)查明的事实,宁波先锋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事项
2018 年 11 月 6 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
先锋与收购方贺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
有的先锋新材 29.8%的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
价格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先锋新材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
议》签署情况,直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
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事项。
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公司先后多次披露卢先锋及
其指定方转让先锋新材合计 11%的股权事项,但未披露实际受让
人系贺沁铭。
先锋新材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事项的行为,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卢先锋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
披露信息,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10 条第二款和《创业板
第2页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10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先锋新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白瑞琛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保持
审慎关注,未组织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5.1.2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先锋新材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熊军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保
持审慎关注,未组织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未披露违规担保事项
2017 年 9 月 10 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
先锋的关联方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投资)与太
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嘉基
金)签订《借款协议》,开心投资分 2 笔获取借款共计 2.5 亿元,
先锋新材为上述 2.5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 2016 年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3.04%。开心投资自 2019 年 4 月开始偿还借
款,至 2022 年 9 月 6 日偿还完毕全部本息。
第3页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前未按规定提交
先锋新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事后隐瞒先锋新材为
开心投资向银嘉基金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
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10 条第一款、第
3.1.7 条第四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6.3 条、第 16.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
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卢先锋,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白瑞琛,
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熊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先锋新材、卢先锋、白瑞琛、熊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先锋新材通过本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
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第4页
对于先锋新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8 日
第5页

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甬证监告字[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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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5-16

处罚对象:

卢先锋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公告编号:2026-027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卢先锋先生立案。
2026年5月1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 号)。卢先锋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 号)的具体内容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白瑞琛、熊军: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 年 11 月 6 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收购方贺
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 29.8%的股权转让
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先锋新材未及时披
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直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
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事项。
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公司先后多次披露卢先锋及其指定方转让先
锋新材合计 11%的股权事项,但未披露实际受让人系贺沁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先锋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2019 年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
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卢先锋于 2008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担
任公司董事、董事长,2014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公司总经理,未能保证
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白瑞琛
于 2018 年 12 月至 2022 年 5 月担任先锋新材总经理,2018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0
月担任董事,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5 月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保持审
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熊军于 2015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担任先锋新材董事会
秘书,2020 年 6 月后担任董事,2022 年 5 月后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
保持审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
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2)对卢先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 300 万元罚款);
(3)对白瑞琛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4)对熊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 号)的具体内容
卢先锋: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
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 年 9 月 10 日,卢先锋的关联方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
投资)与太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嘉基金)
签订《借款协议》,开心投资分 2 笔获取借款共计 2.5 亿元。宁波先锋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为上述 2.5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3.04%。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十七项、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先锋新材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担保事项。开心投资自 2019 年 4 月开始偿还借款,至 2022 年 9 月 6 日偿
还完毕全部本息。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前未按规定提交先锋新材履行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事后隐瞒先锋新材为开心投资向银嘉基金借款提供担
保事项,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卢先锋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卢先锋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
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所涉及的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情形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触及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状况平稳有序。后续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甬证监告字[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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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5-16

处罚对象:

卢先锋,熊军,白瑞琛,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公告编号:2026-027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卢先锋先生立案。
2026年5月1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 号)。卢先锋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 号)的具体内容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白瑞琛、熊军: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 年 11 月 6 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收购方贺
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 29.8%的股权转让
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先锋新材未及时披
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直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
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事项。
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公司先后多次披露卢先锋及其指定方转让先
锋新材合计 11%的股权事项,但未披露实际受让人系贺沁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先锋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2019 年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
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卢先锋于 2008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担
任公司董事、董事长,2014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公司总经理,未能保证
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白瑞琛
于 2018 年 12 月至 2022 年 5 月担任先锋新材总经理,2018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0
月担任董事,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5 月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保持审
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熊军于 2015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担任先锋新材董事会
秘书,2020 年 6 月后担任董事,2022 年 5 月后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
保持审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
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2)对卢先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 300 万元罚款);
(3)对白瑞琛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4)对熊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 号)的具体内容
卢先锋: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
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 年 9 月 10 日,卢先锋的关联方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
投资)与太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嘉基金)
签订《借款协议》,开心投资分 2 笔获取借款共计 2.5 亿元。宁波先锋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为上述 2.5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3.04%。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十七项、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先锋新材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担保事项。开心投资自 2019 年 4 月开始偿还借款,至 2022 年 9 月 6 日偿
还完毕全部本息。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前未按规定提交先锋新材履行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事后隐瞒先锋新材为开心投资向银嘉基金借款提供担
保事项,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卢先锋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卢先锋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
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所涉及的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情形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触及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状况平稳有序。后续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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