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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动力(30015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4-30 0 0 0 0 0
2025-04-29 8377.86 0 0 0 0
2025-04-28 8565.54 182.83 0 0 0
2025-04-25 8583.61 199.39 0 0 0
2025-04-24 8587.54 169.18 0 0 0
2025-04-23 8737.86 361.59 0 0 0
2025-04-22 8665.91 242.01 0 0 0
2025-04-21 8749.23 280.89 0 0 0
2025-04-18 8780.86 170.69 0 0 0
2025-04-17 8923.45 269.46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4 3814.80 5.352
2025-12-31 1 其他 5 3916.34 5.495
2025-09-30 1 其他 2 3000.00 4.210
2025-06-30 1 其他 4 4806.58 6.745
2 QFII 1 452.91 0.636
2025-03-31 1 其他 5 5028.44 7.056
2 QFII 2 936.43 1.31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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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217 3.64 3.87 -5.94 225.60 821.18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216 3.56 3.75 -5.07 300.00 1068.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214 3.63 3.75 -3.20 300.00 1089.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207 3.60 3.72 -3.23 300.00 108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126 3.56 3.71 -4.04 300.00 1068.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11021 3.82 4.00 -4.50 725.60 2771.7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8-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动力: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宗冉,张猛,毛军亮,毛凤丽,程芳芳,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平权、周铁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平权,周铁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2-06-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庆义,李晓光,毛军亮,毛凤丽,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T动力: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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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8-08

处罚对象:

宗冉,张猛,毛军亮,毛凤丽,程芳芳,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ST动力公告编号:2026-048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62025008 号),因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2026 年 8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2 号),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2 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毛凤丽、毛军亮、程芳芳、张
猛、宗冉: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毛凤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
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动力、毛凤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 年 6 月至 2024 年 10 月,毛凤丽为新动力的实际控制人。
第1页
毛凤丽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实际控制河北诺安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基金)。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新动力
与诺安基金共同被毛凤丽控制,诺安基金为新动力的关联人。
2020 年 9 月 30 日,新动力披露《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对外
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称
拟以自有资金 1.5 亿元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
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2020
年 12 月 10 日,新动力与诺安基金签订《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021 年 1 月 7 日,新动力向普益
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益基金)划
转投资款 1.4 亿元。2021 年 2 月 10 日,普益基金完成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普益基金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新动力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
金的公告》中,声明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
成关联交易,上述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新动力在 2020 年年度报
告中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
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也未在关联交易章节中
披露该笔交易为关联交易,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我局认为,新动力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毛凤丽时任新动力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新动力董事会报告新
动力与诺安基金关联关系情况,并组织、指使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实施
关联交易,导致新动力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涉嫌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第2页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毛军亮时任新动力董事长,未勤勉履职,审议通过《对外投资设
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并对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
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芳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并对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猛时任新动力财务总监,未勤勉履职,并对 2020 年年度报
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
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冉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
书,未勤勉履职,办理《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信
息披露事项,并对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鉴于
毛凤丽已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对毛凤丽处以 800 万元罚款;
对毛军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对程芳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360 万元罚款;
对张猛给予警告,并处以 320 万元罚款;
对宗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鉴于毛军亮、程芳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第3页
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
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对毛军亮、程芳
芳采取 4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毛军亮、程芳芳除不得
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
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
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
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 0311-83631203 ;传真 0311-83632750),并于
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经公司判断,公
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收悉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2 号)。针对告知书指出的问题,
公司及董事会高度重视,将深刻反思、认真整改,进一步强化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升
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
将积极配合河北证监局的后续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
第4页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冀证监处罚字〔2026〕2号)。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第5页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平权、周铁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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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6-08

处罚对象:

吴平权,周铁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 —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吴平权、 周铁华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
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3 号楼 20 层 2001;
吴平权,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签字
会计师;
周铁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签字
会计师。
经查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
平权、周铁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4 月 23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 2 —
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出具《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七年度审计报告》(亚会 A 审字( 2018) 0039 号),对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 2017 年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意
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段为处置子公司蓝天
环保、新疆君创股权转让价款的回收尚存在不确定性,签字会计
师为吴平权、周铁华。 2019 年 4 月 11 日,亚太所出具《徐州科
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
证报告》(亚会 A 专审字( 2019) 0034 号),认为科融环境管理层
编制的《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度会计差错
更正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编报规则的要求,公
允反映了科融环境 2017 年度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2020 年 12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向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出
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科融环境通过涂改 21 个项目调试报
告日期等方式虚增 2017 年利润, 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同
时科融环境 2019 年 4 月追溯调整后的 2017 年年报仍存在虚假记
载。 2021 年 12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向亚太所、吴平权、周铁华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亚太所为科融环境 2017 年年报出
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科融环境 2017 年年度审计中未能
恰当履行相关审计程序,未勤勉尽责。亚太所在 2019 年 4 月出具
鉴证报告时仍未能发现前述虚假记载事项,未勤勉尽责。
亚太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 3 —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吴平权、周铁华作为科融环境 2017 年年报签字会计师,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6.5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
师吴平权、周铁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平权、
周铁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6 月 7 日
— 4 —

关于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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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6-02

处罚对象:

李庆义,李晓光,毛军亮,毛凤丽,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A栋西区;毛凤丽,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毛军亮,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晓光,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李庆义,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科融环境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江苏证监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科融环境出具《关于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贵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科融环境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要求科融环境及时整改。科融环境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追湖调整后的《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2020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向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科融环境通过将21个项目调试报告日期由以前年度涂改为2017年,并在2017年确认调试收入,虚增2017年利润717.88万元,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毛凤丽、毛军亮,且科融环境2019年4月迪湖调整后的《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依然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3月19日,科融环境披露《关于2017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再次迫湖调整的《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再次调减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66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年度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情况、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其所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是《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明确贵任。
-2-
科融环境首次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即被江苏证监局检查发现存在少结算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等虚假记载行为,在被证监局贵令整改的情况下,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主动全面纠正错误,致使公司2019年更正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仍存在虚假记载。科融环境因相关虚假记载问题对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多次更正,市场影响恶劣,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科融环境的上述行为造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规定。毛凤丽作为科融环境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在涉案期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控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对相关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作为时任董事未能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7条的规定,对科融环境上述造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毛军亮作为科融环境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造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对相关虚假记载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对科融环境上述造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李晓光作为科融环境时任总经理,李庆义作为科融环境时任副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3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科融环境上述造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科融环境、毛凤丽、毛军亮提交了书面陈述与申辩,并申请了听证,主要理由有:一是相关造规事项性,质及情节轻微、不存在主观故意、更正金额较小、未造成股价异,常波动;二是毛凤丽认为其未主动参加21个项目的涂改,已勤勉尽贵,对造规事实不知情;三是毛军亮认为其当时入职时间较短,无法在短期内全面知悉科融环境历史财务数据划分情况。
(三)紀律处分决定
根据造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在2017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被江苏证监局认定存在虚假记载并要求贵令改正后,仍未主动全面彻查和纠正错误,依旧隐嘴涂改调试报告的主动造假行为,致使2019年更正披露的2017年年度搬告仍存在虚假记载,违规行为性质悉劣、主观过错明显;因虚假记载对多个年度报告进行多次会计差错更正,合计影响金额巨大,违规情节严重;2019年1月10日,科融环境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被首次摇露后,股价连续下跌,市,场影响恶劣。综上,科融环境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造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主观过错明显,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清晰,处分依据充足,因此对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的前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4月修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遣责的处二、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毛凤丽,董事长毛军亮给予公开建责的处分;三、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李晓光、时任副董事长李庆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科融环境、毛凤丽、毛军亮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科融环境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对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造,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6月2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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