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宗冉,张猛,毛军亮,毛凤丽,程芳芳,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ST动力公告编号:2026-048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62025008 号),因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2026 年 8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2 号),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2 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毛凤丽、毛军亮、程芳芳、张
猛、宗冉: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毛凤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
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动力、毛凤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 年 6 月至 2024 年 10 月,毛凤丽为新动力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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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凤丽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实际控制河北诺安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基金)。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新动力
与诺安基金共同被毛凤丽控制,诺安基金为新动力的关联人。
2020 年 9 月 30 日,新动力披露《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对外
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称
拟以自有资金 1.5 亿元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
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2020
年 12 月 10 日,新动力与诺安基金签订《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021 年 1 月 7 日,新动力向普益
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益基金)划
转投资款 1.4 亿元。2021 年 2 月 10 日,普益基金完成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普益基金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新动力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
金的公告》中,声明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
成关联交易,上述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新动力在 2020 年年度报
告中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
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也未在关联交易章节中
披露该笔交易为关联交易,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我局认为,新动力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毛凤丽时任新动力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新动力董事会报告新
动力与诺安基金关联关系情况,并组织、指使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实施
关联交易,导致新动力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涉嫌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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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毛军亮时任新动力董事长,未勤勉履职,审议通过《对外投资设
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并对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
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芳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并对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猛时任新动力财务总监,未勤勉履职,并对 2020 年年度报
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
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冉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
书,未勤勉履职,办理《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信
息披露事项,并对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鉴于
毛凤丽已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对毛凤丽处以 800 万元罚款;
对毛军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对程芳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360 万元罚款;
对张猛给予警告,并处以 320 万元罚款;
对宗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鉴于毛军亮、程芳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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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
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对毛军亮、程芳
芳采取 4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毛军亮、程芳芳除不得
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
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
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
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 0311-83631203 ;传真 0311-83632750),并于
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经公司判断,公
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收悉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2 号)。针对告知书指出的问题,
公司及董事会高度重视,将深刻反思、认真整改,进一步强化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升
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
将积极配合河北证监局的后续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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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冀证监处罚字〔2026〕2号)。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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