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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00277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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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9-03 61480.14 3017.98 3.04 239.95 0.14
2026-09-02 60938.62 769.80 2.93 216.38 0
2026-09-01 62425.55 1725.33 2.95 226.41 0.06
2026-08-31 62224.12 3207.40 2.89 224.87 0.02
2026-08-28 61463.07 437.64 2.98 221.15 0.02
2026-08-27 61656.37 1674.64 2.97 226.76 0.01
2026-08-26 61582.34 1409.06 2.99 225.15 0.01
2026-08-25 61234.31 740.90 2.98 224.39 0.01
2026-08-24 61535.34 594.66 2.97 217.94 0.09
2026-08-21 61733.57 768.26 2.89 216.03 0.0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4 6432.11 38.792
2 基金 57 936.35 5.647
2026-03-31 1 其他 4 6459.05 38.955
2 基金 6 734.03 4.427
2025-12-31 1 其他 4 6462.26 38.974
2 基金 106 1539.40 9.284
2025-09-30 1 其他 5 6413.32 38.679
2 基金 15 963.10 5.809
2025-06-30 1 其他 2 5839.13 35.216
2 基金 119 1929.24 11.635
3 保险 1 210.00 1.26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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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22 122.39 123.48 -0.88 48.00 5874.72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相城区阳澄湖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九铃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17 128.01 140.50 -8.89 60.00 7680.6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九铃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10 113.43 116.80 -2.89 11.39 1291.97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文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903 94.84 101.49 -6.55 60.00 5690.4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九铃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15 108.00 108.00 0 2.00 21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三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13 100.00 105.39 -5.11 2.00 200.00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渝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渝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9-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8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明根,鲍嘉龙,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9-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戴勇斌
公告日期 2026-09-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坚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浙江证监局[2026]28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戴勇斌
公告日期 2026-09-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坚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明根,鲍嘉龙,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8-3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坚科技:关于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明根,戴勇斌,鲍嘉龙,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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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01

处罚对象:

吴明根,鲍嘉龙,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970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8196668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8号
  
  
  
当事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科技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康市。
  
吴明根,男,1963年5月出生,时任中坚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鲍嘉龙,男,1986年10月出生,时任中坚科技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年2月19日,中坚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出席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吴明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5年2月1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鲍嘉龙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出席签约仪式,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8月2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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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01

处罚对象:

戴勇斌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970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8196463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7号
  
  
  
当事人:戴勇斌,男,1974年11月出生,时任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科技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年2月19日,中坚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出席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戴勇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5年2月1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戴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8月19日

中坚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浙江证监局[202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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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9-01

处罚对象:

戴勇斌

证券代码: 002779 证券简称: 中坚科技公告编号: 2026-046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
号: 证监会立案字 01120260014 号)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
《证券时报》 上相关公告。
2026 年 8 月 12 日,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
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9
号)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8 月 1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 上
相关公告。
2026 年 8 月 31 日,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6]27 号、 [2026]28 号) 。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8 号) 主要内容
当事人: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科技” 或“公司” ),
住所: 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 10 号。
吴明根, 男, 1963 年 5 月出生, 时任中坚科技董事长、 总经理, 住址: 浙
江省******。
鲍嘉龙, 男, 1986 年 10 月出生, 时任中坚科技副总经理, 住址: 上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中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 申
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11 月 15 日, 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 AI 向未来-人工智能应
用创新成果发布会” “华为(深圳) 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
签约仪式” 。 2025 年 2 月 19 日, 中坚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
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中披露“2024 年 11 月 15 日, 中坚科技出席 H
(深圳) 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 并签署企业合作
备忘录” 。 2025 年 4 月 24 日, 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
分析” “二、 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三) 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
中披露“2024 年 11 月, 公司与华为(深圳) 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
业合作备忘录” 。 经查, 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 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
(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 ) 用印, 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 公司披露的前述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 有公司公告、 相关说明、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 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
法行为。
吴明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知悉案涉企业合
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 未能保证公司 2025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 、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 完整, 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 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鲍嘉龙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 出席签约仪式,
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 未能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
确、 完整, 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一、 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罚
款;
二、 对吴明根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 对鲍嘉龙给予警告, 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 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7 号) 主要内容
当事人: 戴勇斌, 男, 1974 年 11 月出生, 时任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坚科技”或“公司”)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住址: 上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 我局
对中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 申
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11 月 15 日, 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 AI 向未来-人工智能应
用创新成果发布会” “华为(深圳) 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
签约仪式” 。 2025 年 2 月 19 日, 中坚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
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中披露“2024 年 11 月 15 日, 中坚科技出席 H
(深圳) 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 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 2025 年 4 月 24 日, 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
分析” “二、 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三) 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
中披露“2024 年 11 月, 公司与华为(深圳) 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
业合作备忘录” 。 经查, 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 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
(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 ) 用印, 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 公司披露的前述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 有公司公告、 相关说明、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 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
法行为。
戴勇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知悉案涉
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 未能保证公司 2025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 、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 完整, 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戴勇斌给予警告, 并处以 80 万元
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 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
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认定情况, 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 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相关文件未用印不影响相关合作事项已按约定开展和推进,
对公司财务报表也未构成影响。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与理解, 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 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 推动公司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利益。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
nfo.com.cn) ,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中坚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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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9-01

处罚对象:

吴明根,鲍嘉龙,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公告编号:2026-046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会立案字 0112026001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
《证券时报》上相关公告。
2026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
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8 月 1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上
相关公告。
2026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6]27 号、[2026]2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8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科技”或“公司”),
住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 10 号。
吴明根,男,1963 年 5 月出生,时任中坚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
江省******。
鲍嘉龙,男,1986年10月出生,时任中坚科技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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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 AI 向未来-人工智能应
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
签约仪式”。2025 年 2 月 19 日,中坚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
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出席 H
(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
备忘录”。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
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
中披露“2024 年 11 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
业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
(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
法行为。
吴明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知悉案涉企业合
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 2025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鲍嘉龙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出席签约仪式,
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第2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
款;
二、对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7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戴勇斌,男,1974 年 11 月出生,时任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坚科技”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中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 AI 向未来-人工智能应
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
签约仪式”。2025 年 2 月 19 日,中坚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
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出席 H
(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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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
中披露“2024 年 11 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
业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
(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
法行为。
戴勇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知悉案涉
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 2025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戴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
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
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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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文件未用印不影响相关合作事项已按约定开展和推进,
对公司财务报表也未构成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与理解,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
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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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关于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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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8-31

处罚对象:

吴明根,戴勇斌,鲍嘉龙,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209 号
关于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
区名园北大道 155 号;
吴明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戴勇斌,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
鲍嘉龙,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页
(浙处罚字〔2026〕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浙江中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 AI 向
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
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 年 2 月 19
日,中坚科技在本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出席 H(深
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
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 年 4 月 24 日,中坚科技在 2024 年年
度报告的“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
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 年
11 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
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中坚科技未对前
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
录未完成签署。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中坚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7.1.1
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中坚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吴明根,副总经理鲍嘉龙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
第2页
定,对中坚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坚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戴勇斌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
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坚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明根,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戴勇斌,副总经理鲍嘉龙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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