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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际股份(0027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7-14 52908.29 0 0.73 14.40 0
2026-07-13 53813.73 1787.98 0.73 14.40 0.15
2026-07-10 55140.22 2538.62 0.58 12.23 0
2026-07-09 55028.68 2355.36 0.58 12.21 0
2026-07-08 57471.16 2256.81 0.58 12.34 0
2026-07-07 58895.63 3102.00 0.73 16.70 0
2026-07-06 58556.11 4155.91 0.73 17.10 0
2026-07-03 59534.85 5424.08 0.73 18.18 0
2026-07-02 63268.41 8110.99 0.73 19.16 0.32
2026-07-01 65210.82 9173.68 0.41 11.0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5 9434.34 18.829
2 上市公司 1 1506.45 3.007
3 基金 32 387.28 0.773
2026-03-31 1 其他 4 10137.17 20.236
2 基金 21 1931.55 3.856
3 上市公司 1 1506.45 3.007
2025-12-31 1 其他 16 9877.84 19.719
2 基金 156 4146.62 8.278
3 上市公司 1 2006.91 4.006
2025-09-30 1 其他 7 12898.54 25.749
2 上市公司 1 3004.29 5.997
3 QFII 1 334.04 0.667
4 基金 1 0.33 0.001
2025-06-30 1 其他 5 13566.02 27.081
2 上市公司 1 3004.29 5.997
3 基金 24 346.17 0.69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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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09 17.75 21.69 -18.17 390.00 6922.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长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1009 17.75 21.69 -18.17 65.00 1153.7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长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长平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29 17.93 17.93 0 220.00 3944.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29 14.67 17.93 -18.18 450.00 6601.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0929 17.93 17.93 0 280.00 5020.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6.81 16.81 0 100.00 1681.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成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6.81 16.81 0 200.00 3362.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6.81 16.81 0 30.00 504.3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8-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7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锡盾,周帅,支建清,杨志轩,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8-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天际: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锡盾,周帅,支建清,杨志轩,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8-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天际:关于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锡盾,周帅,支建清,杨志轩,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7-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际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锡盾,周帅,支建清,杨志轩,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常熟市新华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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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8-14

处罚对象:

吴锡盾,周帅,支建清,杨志轩,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7号
当事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2-12片区。
吴某盾,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时任天际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周某,男,时任天际股份副总经理、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化工)销售总监。
支某清,男,时任新特化工董事长。
杨某轩,男,时任天际股份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天际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际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特化工为天际股份并购的子公司,2023年9月开始纳入天际股份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新特化工出于完成业绩承诺等目的,在向客户赣州市某矿产品公司和永昌县某化工公司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通过自行签收送货单、安排客户填写送货单并提前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方式提前确认部分收入,导致天际股份2023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13,654,867.25元、6,805,385.18元、6,849,482.07元,分别占天际股份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0.62%、0.32%和13.33%。天际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际股份定期报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6年2月11日,天际股份发布公告,对2023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调整。
天际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际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天际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吴某盾,负责天际股份的全面管理,未勤勉尽责,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际股份副总经理周某,未勤勉尽责,同时作为新特化工销售总监,参与实施收入提前确认事项,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际股份财务总监杨某轩,未勤勉尽责,未对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保持关注,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新特化工董事长支某清,组织实施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与天际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已差错更正等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吴某盾、周某、支某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杨某轩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8月7日

ST天际: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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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8-08

处罚对象:

吴锡盾,周帅,支建清,杨志轩,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59 股票简称:ST天际公告编号:2026-052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062026005 号),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6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
字[2026]8 号),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6]1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住所:广东
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 12-12 片区。
吴锡盾,男,1963 年 1 月出生,时任天际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
东省汕头市。
周帅,男,1979 年 8 月出生,时任天际股份副总经理、常熟新特化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化工)销售总监,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支建清,男,1968 年 10 月出生,时任新特化工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常熟
市。
杨志轩,男,1969 年 11 月出生,时任天际股份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
第1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法律规定,我局
对天际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际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特化工为天际股份并购的子公司,2023 年 9 月开始纳入天际股份合并财
务报表范围。2023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间,新特化工出于完成业绩承诺等目的,
在向客户赣州市三意矿产品有限公司和永昌县科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品
的过程中,通过自行签收送货单、安排客户填写送货单并提前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方式提前确认部分收入,导致天际股份 2023 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13,654,867.25 元、6,805,385.18 元、6,849,482.07 元,分别占天际
股份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0.62%、0.32%和 13.33%。天际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际股份定期报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6 年 2 月 11 日,天际股份发布公告,对 2023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数据进
行更正调整。
天际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际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天际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吴锡盾,负责天际股
份的全面管理,未勤勉尽责,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天际股份副总经理周帅,未勤勉尽责,同时作为新特化工销售总监,参与实
施收入提前确认事项,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
际股份财务总监杨志轩,未勤勉尽责,未对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保持关注,是对
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新特化工董事长支建清,组织实施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与天际股份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第2页
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
配合查处,已差错更正等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一、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吴锡盾、周帅、支建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杨志轩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
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
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已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3、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已对 2023 年度、2024 年度相
关报表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并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披露了相关
公告,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第3页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上市公司股票因触及本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
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
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
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
险警示。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上述事项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
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
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7、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7 号)
特此公告。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8 日
第4页

ST天际:关于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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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8-07

处罚对象:

吴锡盾,周帅,支建清,杨志轩,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107 号
关于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
金园工业城 12-12 片区;
吴锡盾,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周帅,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杨志轩,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支建清,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页
(〔2026〕17 号)查明的事实,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际股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化工)为天际股份并
购的子公司,2023 年 9 月开始纳入天际股份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23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间,新特化工出于完成业绩承诺等目的,
在向客户赣州市三意矿产品有限公司和永昌县科瑞化工有限责
任公司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通过自行签收送货单、安排客户填写
送货单并提前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方式提前确认部分收入,导致天
际股份 2023 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13654867.25 元、6805385.18 元、6849482.07 元,分别占天际
股份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0.62%、0.32%和
13.33%。天际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际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2.1.4 条的规定。
天际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锡盾、时任副总经理周帅、财务
总监杨志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
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的规定,对天际股份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新特化工时任董事长支建清组织实施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
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天际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第2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锡盾、
时任副总经理周帅、财务总监杨志轩,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时
任董事长支建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际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6 日
第3页

天际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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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7-14

处罚对象:

吴锡盾,周帅,支建清,杨志轩,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59 股票简称:天际股份公告编号:2026-044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际股份”)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
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6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6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
字[2026]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锡盾、周帅、支建清、杨志轩: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际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化工)为天际股份并购的子公司,2023
年 9 月开始纳入天际股份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23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间,新特
化工出于完成业绩承诺等目的,在向客户赣州市三意矿产品有限公司和永昌县科
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通过自行签收送货单、安排客户填写送
货单并提前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方式提前确认部分收入,导致天际股份 2023 年度
分别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13,654,867.25 元、6,805,385.18 元、
第1页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际股份定期报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6 年 2 月 11 日,天际股份发布公告,对 2023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数据进
行更正调整。
我局认为,天际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际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天际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吴锡盾,负责天际
股份的全面管理,未勤勉尽责,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天际股份副总经理周帅,未勤勉尽责,同时作为新特化工销售总监,参与实
施收入提前确认事项,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
际股份财务总监杨志轩,未勤勉尽责,未对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保持关注,是对
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新特化工董事长支建清,组织实施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与天际股份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
配合查处,已差错更正等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
一、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吴锡盾、周帅、支建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杨志轩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
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2页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
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
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
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
3、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已对 2023 年度、2024 年度相
关报表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并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披露了相关
公告,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4、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为对公司及相
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广东证监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上述事项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
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
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7、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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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6]8 号)
特此公告。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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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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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24

处罚对象:

常熟市新华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1号
当事人:常熟市新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化工),住所:常熟市海虞镇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海平路2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化工涉嫌短线交易“天际股份”股票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华化工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华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华化工系持有天际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卖出“天际股份”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其中,新华化工2025年9月8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2,500,000股,成交金额38,200,000元;9月9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3,300,000股,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卖出1,200,000股,成交金额合计75,645,000元;9月29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5,000,000股,成交金额89,650,000元,当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4,500,000股,成交金额66,015,000元。9月30日,新华化工将前述短线交易收益上缴天际股份。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新华化工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新华化工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17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稽查局、法治司、处罚委办公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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