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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棕榈(00243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4-27 19556.36 0 0 0 0
2026-04-24 19759.93 410.10 0 0 0
2026-04-23 19946.34 542.06 0 0 0
2026-04-22 20123.99 985.26 0 0 0
2026-04-21 20303.21 507.71 0 0 0
2026-04-20 20636.56 663.70 0 0 0
2026-04-17 20835.63 868.24 0 0 0
2026-04-16 20792.90 818.69 0 0 0
2026-04-15 20791.75 940.20 0 0 0
2026-04-14 20492.00 1474.8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2 54837.36 30.425
2 上市公司 1 17652.37 9.794
2026-03-31 1 其他 4 56420.98 31.303
2 上市公司 1 17652.37 9.794
3 QFII 2 1384.81 0.768
2025-12-31 1 其他 2 54837.36 30.425
2 上市公司 1 17652.37 9.794
3 QFII 1 390.81 0.217
4 基金 9 272.97 0.151
2025-09-30 1 其他 3 55254.61 30.480
2 上市公司 1 17652.37 9.738
2025-06-30 1 其他 2 54837.36 30.250
2 上市公司 1 17652.37 9.738
3 QFII 1 426.09 0.235
4 基金 4 92.13 0.05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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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202 2.95 3.05 -3.28 164.10 484.0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20616 3.45 3.39 1.77 300.00 1035.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青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青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14 3.50 3.43 2.04 200.00 700.00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青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30 4.37 4.28 2.10 500.00 2185.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27 4.15 4.07 1.97 600.00 249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26 3.93 4.02 -2.24 500.00 1965.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9-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棕榈:关于收到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棕榈股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建斌)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秦建斌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从孝)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从孝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ST棕榈:关于收到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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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9-11

处罚对象: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 棕榈公告编号:2026-120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
收到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城综罚决字【2026】
第 2630001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公司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河南乡村清洁能源发展
和大气环境改善项目中串通投标及将承包的工程转包问题立案调查。
现查明,公司与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联合体牵头人,公司为联合体成员),2022 年 8 月 30 日中标亚洲开发银行贷
款河南农村煤改气工程信阳项目,项目金额 29,857.09 万元;2022 年 12 月 29
日中标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河南农村煤改气工程(六期),项目金额 28,643.68
万元。上述项目,招标及建设单位为河南豫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串通投标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河南农村煤改气工程
招标投标核查情况报告》,上述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
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不同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上述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
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
权益” 的规定,联合体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公
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被认定为 “一个投标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与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均承担责任。
(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根据《投标联合体协议书》,公司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河南农村煤改气工
程信阳项目”中负责本项目的土建部分及低压管道及相关附属工程施工、竣工验
收、移交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
签订了分包合同,将《投标联合体协议书》中关于低压管道相关工程分包给鹤翔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分包给河南省建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根据《投标联合体协议书》,公司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河南农村煤改气工
程(六期)项目”中负责本项目的土建部分及低压管道及相关附属工程施工、竣
工验收、移交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2023 年 2 月 28 日公
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将《投标联合体协议书》中关于低压管道相关工程分包给鹤
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分包给河南省建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
司。
公司的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已构成违法。
综上所述,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公司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
佰玖拾贰万伍仟零叁拾捌元罚款处罚(小写:2,925,038 元);对于违法工程转
包,鉴于目前无法确定涉案项目的竣工验收日期以及公司承担工程部分的合同价
款,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法行为待查明后再行实
施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对于《处罚决定书》反映问题,公司内部高度重视;已及时组织开展全面风
险排查,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管理;对公司《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分供商管理
办法》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修订;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项目招投标过程的
监督与管控,严格筛选供应商及合作单位。公司已对分管业务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负责人、业务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提升员工合规意识与业务能力。对于涉罚项目
公司内部已启动追责问责机制,后续也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
分。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司因串通投标被罚款 2,925,038 元,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0.69%;违法工程转包尚未出具具体处罚结果。最终会计
处理及财务数据影响将结合处罚决定书决定,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在上述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1、《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
议、6 个月内发起行政诉讼,且不停止执行该决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
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 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生产经营行为,
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0 日

棕榈股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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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30

处罚对象: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公告编号:2023-128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22023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
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2023]1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3]1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住所:郑
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 38 号森大郑东 1 号项目一期 3 号楼 5 层 11 号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棕榈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棕榈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棕榈股份持有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时光)44.57%
股份;持有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福)49%股份,广东云福持
                                     1
有梅州时光 45.43%股份。2021 年 7 月 2 日,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梅州时光签
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拟以 20,180 万元收回梅州市梅江区两宗国有土
地使用权。当日,梅州时光收到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 10,090 万元补偿款;
截至 2021 年底,梅州时光已收回全部补偿款。2021 年 8 月 28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土地收储事项,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预期影响。2022 年 1 月 29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
了该土地收储事项对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2022 年
3 月 18 日,棕榈股份披露《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参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预计土地收储事项影响公司年度利润亏损约 1.08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等证据
证明。
    我局认为,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棕榈股份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影响以及后续披露、配合调查
情况,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
    3、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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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处罚对象:

秦建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建斌)              
                  
当事人:
秦建斌
,男,
1968
年
3
月出生,时任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棕榈股份
)董事长,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棕榈
股份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
明
,
棕榈股份
存在以下违法
事实:
  
棕榈股份持有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时光)
44.57%
股份;持有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福)
49%
股份,广东云福持有梅州时光
45.43%
股份。
2021
年
7
月
2
日,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梅州时光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拟以
20,180
万元收回梅州市梅江区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当日,梅州时光收到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
10,090
万元补偿款;截至
2021
年底,梅州时光已收回全部补偿款。
2021
年
8
月
28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土地收储事项,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的预期影响。
2022
年
1
月
29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了该土地收储事项对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2022
年
3
月
18
日,棕榈股份披露《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参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预计土地收储事项影响公司年度利润亏损约
1.08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秦建斌
时任棕榈股份董事长,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
对上述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
秦建斌
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
3
年
12
月
2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从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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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处罚对象:

林从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从孝)              
                  
当事人:
林从孝
,男,
1974
年
2
月出生,时任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棕榈股份
)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棕榈
股份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
明
,
棕榈股份
存在以下违法
事实:
  
棕榈股份持有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时光)
44.57%
股份;持有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福)
49%
股份,广东云福持有梅州时光
45.43%
股份。
2021
年
7
月
2
日,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梅州时光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拟以
20,180
万元收回梅州市梅江区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当日,梅州时光收到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
10,090
万元补偿款;截至
2021
年底,梅州时光已收回全部补偿款。
2021
年
8
月
28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土地收储事项,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的预期影响。
2022
年
1
月
29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了该土地收储事项对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2022
年
3
月
18
日,棕榈股份披露《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参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预计土地收储事项影响公司年度利润亏损约
1.08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林从孝
时任棕榈股份总经理,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
对上述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
林从孝
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
3
年
12
月
2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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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处罚对象: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棕榈股份
)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棕榈股份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
明
,
棕榈股份
存在以下违法
事实:
  
棕榈股份持有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时光)
44.57%
股份;持有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福)
49%
股份,广东云福持有梅州时光
45.43%
股份。
2021
年
7
月
2
日,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梅州时光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拟以
20,180
万元收回梅州市梅江区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当日,梅州时光收到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
10,090
万元补偿款;截至
2021
年底,梅州时光已收回全部补偿款。
2021
年
8
月
28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土地收储事项,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的预期影响。
2022
年
1
月
29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了该土地收储事项对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2022
年
3
月
18
日,棕榈股份披露《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参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预计土地收储事项影响公司年度利润亏损约
1.08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综合考虑棕榈股份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影响以及后续披露、配合调查情况,
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责令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
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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