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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晶(0021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3 8301.55 35.948
2025-12-31 1 其他 3 8518.75 36.889
2025-09-30 1 其他 3 8518.75 34.993
2025-06-30 1 其他 3 5204.94 21.381
2 基金 2 3603.60 14.803
2025-03-31 1 其他 5 8808.55 36.18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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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629 11.59 11.59 0 34.78 403.1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28 10.61 9.98 6.31 20.00 212.20

买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0808 5.50 5.50 0 45.25 248.9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10927 7.59 7.16 6.01 145.20 1102.08

买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27 7.59 7.16 6.01 145.20 1102.08

买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27 7.59 7.16 6.01 145.20 1102.08

买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7-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傅宝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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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06

处罚对象:

傅宝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傅宝善,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傅宝善内幕交易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电子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傅宝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5月27日晚间,东晶电子发布《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东晶电子控制权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5年4月7日,公开于2025年5月27日晚间。
二、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傅宝善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5月27日期间,傅宝善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东晶电子”76,000股,成交金额422,350元,经计算,交易共获利233,010.3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傅宝善交易“东晶电子”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调查期间,傅宝善对其交易“东晶电子”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傅宝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傅宝善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认定有误;二是傅宝善内幕交易“东晶电子”与事实不符,包括当事人没有获取内幕信息,相关交易行为具有连续性、一贯性,买入股票行为系基于市场行情分析等,具有长期短线交易习惯,敏感期内买入行为不异常;三是《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浙江证监局〔2026〕36号)认定当事人买入76,000股“东晶电子”构成短线交易,案涉交易不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四是当事人情节轻微,配合调查,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本次属于偶然违法、第一次违法,请求减轻处罚。
经补充调查及复核,我局认定并无不当,对傅宝善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傅宝善违法所得233,010.3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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