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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索道(0021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8 5598.56 40.427
2 基金 56 883.57 6.380
2026-03-31 1 其他 8 5594.43 40.401
2 基金 9 565.91 4.087
2025-12-31 1 其他 7 5074.34 36.645
2 基金 58 719.86 5.199
2025-09-30 1 其他 6 4943.86 35.703
2 基金 3 426.82 3.082
3 保险 1 154.25 1.114
2025-06-30 1 其他 5 4671.69 33.737
2 基金 44 776.71 5.609
3 保险 1 154.25 1.11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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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20 15.92 15.92 0 19.00 302.48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李渔路证券营业部

20220221 10.50 11.76 -10.71 39.66 416.4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30 11.00 10.26 7.21 28.10 309.1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29 10.10 11.10 -9.01 44.00 444.4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姜堰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启东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30 11.03 12.04 -8.39 26.00 286.7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19 11.00 10.08 9.13 26.00 286.0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9-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三特索道: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卢胜,张云韵,张泉,王栎栎,艾路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9-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1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卢胜,张云韵,张泉,王栎栎,艾路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三特索道: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卢胜,张云韵,张泉,王栎栎,艾路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三特索道:关于对武汉卡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武汉卡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三特索道:关于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艾路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艾路明

三特索道: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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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9-19

处罚对象:

卢胜,张云韵,张泉,王栎栎,艾路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59 证券简称:三特索道公告编号:2026-25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6),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和艾路明先生立案。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先生以及卢
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
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8 号)(以下简称《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2)。
2026 年 9 月 18 日,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先生以及卢
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1 号)(以下简称《行
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索道),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艾路明,男,时任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
山区。
卢胜,男,时任三特索道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张泉,男,时任三特索道总裁、董事长,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王栎栎,男,时任三特索道董事、总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张云韵,女,时任三特索道总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三特索道及实际控制人艾路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艾路明、卢胜、张泉、王栎
栎、张云韵的要求,我局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5 月 8 日分别举行了
听证会,听取了艾路明、卢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及其代理人的
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三特索道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三特索道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三特索道案涉期间控股股东为武汉当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当代城建发),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当代集团)全资控股当代城建发,因此当代集团为案涉期间三
特索道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
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
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代集团为三
特索道的关联法人。
二、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 年年
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自 2019 年以来,因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的资金需求,三特索
道将资金汇入当代集团指定的收款主体,资金最终转至当代集团及其
关联方、合作方,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 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向间接
控股股东当代集团转出资金的发生额为 3.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1.89%。2021 年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向当代集团转出资金
的发生额为 19.0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1.67%。2022
年 1 月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向当代集团转出资金的发生额为 5 亿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58%。
(二)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三特索道与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发生额 14.23 亿元,占三特索道 2019 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133.49%,年底占用余额为 0。2020 年三特索道与间接控股股东当代
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3.7 亿元,占三特索道 2020 年年
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25.59%,年底占用余额为 0。
上述 2019 年至 2022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直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回函的公告》中披露。截至 2022 年 4 月,三特索道已全部追回
当代集团占用资金及利息。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 年《信
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 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特索道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三特索道应
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三特索道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三特索道相关公告、付款指示函、相关主体出
具的情况说明、借款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特索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款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三特索道时任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
要求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存在指使三特索道 2020 年
年度报告重大遗漏、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未及时披露的情形,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三特索道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
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卢胜 2017 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作为三特索道董事长,在 2019
年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有关付款审批单上签
字,是 2019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泉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作为三特索道总裁,2020
年 5 月至案涉期间作为三特索道董事长,应艾路明的要求,同意三特
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安排财务总监具体对接转账事宜,
其本人也在有关付款审批单、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栎栎 2020 年 5 月至案涉期间作为三特索道总裁,根据董事长
张泉的指示,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有关付款
审批单、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张云韵在 2017 年 3 月至案涉期间作为三特索道总会计师,根据
董事长卢胜、张泉的指示,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
并负责与当代集团对接办理转账事宜,其本人也在有关付款审批单、
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未及时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艾路明、卢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提出如下
申辩意见:
艾路明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三特索道是具备独立决策能力的上
市公司,案涉行为是基于其自身商业判断,非由申辩人要求、指使。
二是申辩人在案涉期间未实际参与当代集团的经营管理,更未参与案
涉违法行为的决策、实施。三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辩人曾实际向
三特索道提出融资需求,更无法证明申辩人指使三特索道实施案涉违
法行为。四是申辩人责任性质认定不当且处罚过重。
卢胜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申辩人在本案中并非起核心、主导或
关键作用,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申辩人系受胁迫
被动签字,主观过错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三是申辩人积极配合调
查,且涉案行为实际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四是拟处罚金额过高,有违
过罚相当原则。五是拟处罚金额远超个人合理承受范围,违反比例原
则。
张泉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资金占用系当代集团及其相关人员直
接组织实施,申辩人与当代集团没有任何关联,不能因为当代集团的
恶劣行径影响对申辩人的独立评价。二是监管部门基于对当代集团恶
劣行为的评价,有可能影响了对申辩人的独立评价,致使《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中部分事实不清,且遗漏了申辩人同时具有多项减轻、
从轻处罚的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降低处罚金额。
王栎栎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申辩人主动采取关键性补救措施,
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二是申辩人系执
行上级指令,主观过错较小。三是申辩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
实际损害后果轻微。四是拟处罚金额较同期同类案件畸高,且未充分
考虑申辩人过错情况,有违过罚相当原则。五是拟处罚金额远超个人
合理承受范围,违反比例原则。
张云韵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申辩人在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后,积
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推动政府成立专班,并参与落实风险化解,消
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申辩人主观过错较小,且积极配合证监
局的调查,案涉违法行为对投资者权益损害较小,可以从轻处罚。三
是结合既有案例,本案中对申辩人的处罚明显畸高,有违公平原则。
四是拟处罚金额远超个人合理承受范围,违反比例原则。
经复核,我局认为:对于艾路明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在案证据,
艾路明作为时任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多次要求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
提供资金支持,构成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形,且案涉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 4 年,资金占用金额及占比较高,我局对其案涉
违法行为的认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我局对艾路明的陈
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卢胜的陈述申辩意见,卢胜作为三特索道时任董事长,结合
其董事长的身份、三特索道资金审批制度等规定及所起的作用,其在
三特索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负主要责任,将其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并无不当。根据在案证据,卢胜不仅知悉、参与审批签字,且
事中未阻止或及时报告,事后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多次发生,其所称
受胁迫签字未达到丧失自由意志而实施信息披露违法的程度,不存在
从轻、减轻情节。因此,我局对卢胜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张泉、王栎栎、张云韵的陈述申辩意见,张泉案涉期间先后
作为上市公司总裁、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的披露
负有法定责任,与其和当代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无关,其在相关付
款审批单上签字,需对三特索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将其
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对于三名当事人提出的积极采
取补救措施、配合调查以及其在信息披露违法中所起的作用等其他陈
述申辩意见,我局在裁量时已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于三名当事人提
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
纳。
综上所述,对艾路明、卢胜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
未纳入裁量的从轻、减轻情节,因此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张
泉、王栎栎、张云韵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项的从轻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对三名当事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
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三
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
元的罚款;
二、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五、对艾路明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对三特索道 2019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
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
元的罚款;
二、对卢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31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的罚款;
六、对艾路明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事项导致 2020 年年度
报告重大遗漏发生的情形,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决定:
一、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卢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41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处以 220 万元的罚款;
六、对艾路明处以 1100 万元的罚款。
艾路明时任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指使三特索道从事案涉相关违
法行为,行为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且艾路明曾被我局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项和《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艾路
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
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
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
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
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
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
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情况,公司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公司已计提了公司罚款
支出,2026 年半年度报告中已反映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上述事项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
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
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9 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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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17

处罚对象:

卢胜,张云韵,张泉,王栎栎,艾路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11155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9607466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1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1号                                
当事人: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索道)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艾路明,男,时任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卢胜
,男,时任三特索道董事长,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
  
张泉,
男,时任三特索道总裁、董事长,住址:
武汉市武昌区
。
  
王栎栎
,男,时任三特索道董事、总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张云韵,女
,时任三特索道总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三特索道及
实际控制人
艾路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艾路明、卢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
4
月
29
日、
5
月
8
日分别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艾路明、卢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
明
,
三特索道
及相关责任人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
三特索道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三特索道案涉期间控股股东为武汉当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城建发),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全资控股当代城建发,因此当代集团为案涉期间三特索道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代集团为三特索道的关联法人。
  
二、
三特索道
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自2019年以来,因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的资金需求,三特索道将资金汇入当代集团指定的收款主体,资金最终转至当代集团及其关联方、合作方,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
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三特索道
未及时披露向
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
转出资金的发生额为3.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89%
。
2021
年
三特索道
未及时披露向
当代集团
转出资金的发生额为19.0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1.67%
。
2022年
1
月
三特索道
未及时披露向
当代集团
转出资金的发生额为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58
%。
  
(二)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三特索道
与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发生额14.23亿元,占三特索道
2019年年度报告记载的
净资产的
133.49
%,年底占用余额为
0
。
2020
年三特索道
与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发生额3.7亿元,占三特索道
2020年年度报告记载的
净资产的
25.59
%,年底占用余额为
0
。
  
上述2019年至
2022
年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直至2022年
4
月
30
日在《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
中
披露。截至2022年
4
月
,三特索道
已全部追回当代集团占用资金及利息。
  
根
据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
2007年《信披办法》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第二十一项、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及
2021年《信披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三特索道
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但其未按规定
及时披露。
  
根据《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特索道
应当在相关
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
三特索道
未在2019年
年度报告
以及2020年
年度报告
中披露上述事项,导致2019年
年度报告
、2020年
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三特索道相关公告、付款指示函、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借款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特索道
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及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项
的规定
,
未及时披露
2020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2
019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三特索道时任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在2020年至
2022
年期间,多次要求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存在指使三特索道
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
、2020年
8
月至
20
22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的情形,
涉嫌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指使
”
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三特索道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卢胜2017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作为三特索道董事长,在
2019
年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有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是
2019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泉2018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作为三特索道总裁,
2020
年
5
月至案涉期间作为三特索道董事长,应艾路明的要求,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安排财务总监具体对接转账事宜,其本人也在有关付款审批单、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栎栎2020年
5
月至案涉期间作为三特索道总裁,根据董事长张泉的指示,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有关付款审批单、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云韵在2017年
3
月至案涉期间作为三特索道总会计师,根据董事长卢胜、张泉的指示,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负责与当代集团对接办理转账事宜,其本人也在有关付款审批单、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
,艾路明、卢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
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
  
艾路明
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三特索道是具备独立决策能力的上市公司,案涉行为是基于其自身商业判断,非由申辩人要求、指使。二是申辩人在案涉期间未实际参与当代集团的经营管理,更未参与案涉违法行为的决策、实施。三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辩人曾实际向三特索道提出融资需求,更无法证明申辩人指使三特索道实施案涉违法行为。四是申辩人责任性质认定不当且处罚过重。
  
卢胜
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申辩人在本案中并非起核心、主导或关键作用,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申辩人系受胁迫被动签字,主观过错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三是申辩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行为实际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四是拟处罚金额过高,有违过罚相当原则。五是拟处罚金额远超个人合理承受范围,违反比例原则。
  
张泉
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资金占用系当代集团及其相关人员直接组织实施,申辩人与当代集团没有任何关联,不能因为当代集团的恶劣行径影响对申辩人的独立评价。二是监管部门基于对当代集团恶劣行为的评价,有可能影响了对申辩人的独立评价,致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部分事实不清,且遗漏了申辩人同时具有多项减轻、从轻处罚的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降低处罚金额。
  
王栎栎
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申辩人主动采取关键性补救措施,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二是申辩人系执行上级指令,主观过错较小。三是申辩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实际损害后果轻微。四是拟处罚金额较同期同类案件畸高,且未充分考虑申辩人过错情况,有违过罚相当原则。五是拟处罚金额远超个人合理承受范围,违反比例原则。
  
张云韵
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申辩人在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后,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推动政府成立专班,并参与落实风险化解,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申辩人主观过错较小,且积极配合证监局的调查,案涉违法行为对投资者权益损害较小,可以从轻处罚。三是结合既有案例,本案中对申辩人的处罚明显畸高,有违公平原则。四是拟处罚金额远超个人合理承受范围,违反比例原则。
  
经复核,我局认为:对于
艾路明
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在案证据,艾路明作为时任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多次要求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构成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形
,且
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4年,资金占用金额及占比较高,我局对
其
案涉违法行为的认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
,我局对艾路明的
陈述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卢胜的陈述申辩意见,
卢胜作为三特索道时任董事长,结合其董事长的身份、三特索道资金审批制度等规定
及
所起的作用,其在三特索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负主要责任,
将其认定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
根据
在案证据,卢胜不仅知悉
、
参与审批签字,
且
事中未阻止或及时报告,事后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多次发生
,其
所称受胁迫签字未达到丧失自由意志而实施信息披露违法的程度
,
不
存在
从轻、减轻
情节
。
因此
,我局对
卢胜
的
陈述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
张泉
、王栎栎、张云韵的陈述申辩意见,
张泉
案涉期间
先后作为上市公司总裁、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的披露
负有法定责任
,与
其
和当代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无关,
其
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
需对
三特索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将其认定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
对于
三名当事人
提出的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配合调查以及其在信息披露违法中所起的作用等
其他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在裁量时已充分考虑
相关因素
。对于三名当事人提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对艾路明、卢胜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未纳入裁量的从轻、减轻情节,因此
对
其陈述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张泉、王栎栎、张云韵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从轻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对三名当事人的其他陈述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五、对艾路明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对三特索道2019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
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卢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六、对艾路明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事项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发生的情形,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决定:
  
一、对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卢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41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20万元的罚款;
  
六、对艾路明处以1100万元的罚款。
  
艾路明时任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指使三特索道从事案涉相关违法行为,行为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且艾路明曾被我局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项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艾路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
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9
月
17
日

三特索道: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6-03-30

处罚对象:

卢胜,张云韵,张泉,王栎栎,艾路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59 证券简称:三特索道公告编号:2026-2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6),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和艾路明先生立案。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先生以及卢
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
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8 号)(以下简称《事
先告知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艾路明、卢胜、张泉、王栎栎、
张云韵: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索道)及其时任
实际控制人艾路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
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三特索道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三特索道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三特索道案涉期间控股股东为武汉当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当代城建发),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当代集团)百分之百控股当代城建发,因此当代集团为案涉期
间三特索道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代集
团为三特索道的关联法人。
二、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 年年
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自 2019 年以来,因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的资金需求,三特索
道将资金汇入当代集团指定的收款主体,资金最终转至当代集团及其
关联方、合作方,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 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向间接
控股股东当代集团转出资金的发生额为 3.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1.89%。2021 年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向当代集团转出资金
的发生额为 19.0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1.67%。2022
年 1 月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向当代集团转出资金的发生额为 5 亿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特
索道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二)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三特索道与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发生额 14.23 亿元,占三特索道 2019 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133.49%,年底占用余额为 0。2020 年三特索道与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
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3.7 亿元,占 2020 年年度报告记载
的净资产的 25.59%,年底占用余额为 0。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三特索道
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
项。三特索道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
事项,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 2019 年至 2022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直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交易所关注函
回函的公告》中披露。截至 2022 年 4 月,三特索道已全部追回当代
集团占用资金及利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三特索道相关公告、付款指示函、相关主体出
具的情况说明、借款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三特索道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未及时披
露2020年8 月至2022年1 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
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
违法行为。
三特索道时任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在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多次
要求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存在指使三特索道 2020 年
度报告重大遗漏、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
及时披露的情形,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三特索道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
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如下:
卢胜在 2017 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三特索道董事长。根据《武
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卢胜在 2019 年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
支持,并在有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是 2019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泉在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任三特索道总裁,2020
年 5 月至案涉期间任三特索道董事长。张泉应艾路明的要求,同意三
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安排财务总监具体对接转账事宜,
其本人也在有关付款审批单、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栎栎在 2020 年 5 月至案涉期间任三特索道总裁,根据董事长
张泉的指示,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有关付款
审批单、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张云韵在 2017 年 3 月至案涉期间任三特索道总会计师,根据董
事长卢胜、张泉的指示,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
负责与当代集团对接办理转账事宜,其本人也在有关付款审批单、用
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
及时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三
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
元的罚款;
二、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五、对艾路明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对三特索道 2019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
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
定:
一、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
元的罚款;
二、对卢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六、对艾路明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事项导致 2020 年年度
报告重大遗漏发生的情形,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拟决定:
一、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卢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60 万元的罚款;
六、对艾路明处以 1100 万元的罚款。
艾路明时任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指使三特索道从事案涉相关违
法行为,行为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且艾路明 5 年内曾被我局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
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项
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艾路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
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
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
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程
滢,电话 027-87460039,传真 027-87460021),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
递交湖北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告知书》的认定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公司预计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罚款。具体罚款金额将依据
最终决定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将
根据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另外,上述《告知书》所涉原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相关占用本金及利息已于 2022 年
4 月以现金方式全部归还。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上述事项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
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规定及
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8 日

三特索道:关于对武汉卡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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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01

处罚对象:

武汉卡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588 号
关于对武汉卡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卡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 武汉卡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沃旅游)
作为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索道)的交
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8 月,三特索道以现金方式收购卡沃旅游和其他主体
共同持有的武汉龙巢东湖海洋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海洋— 2 —
公园)合计 80%股权,其中收购卡沃旅游持有的东湖海洋公园 60%
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订并公开披露的《武汉龙巢东湖海洋公园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业绩承诺协议》,包含卡沃旅游在内的相关方
承诺东湖海洋公园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实现的净利
润分别不低于 2,780 万元、 3,440 万元和 4,280 万元,承诺三年
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10,500 万元。若东湖海洋公园当年实现的
净利润不足当年业绩承诺金额的 90%,补偿义务人需对当年业绩
承诺金额与当年实现净利润之差额的 80%给予现金补偿,其中卡
沃旅游应补偿差额的 60%。
2021 年 6 月,经三特索道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前述业绩承诺期限向后顺延一年。 2022 年,东湖海洋公园
实现净利润-2,040.74 万元,未完成顺延后的业绩承诺。根据《武
汉龙巢东湖海洋公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业绩承诺协议》《武汉三
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问询
函的回复公告》, 卡沃旅游应当在 2023 年 5 月 6 日前向三特索道
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3,288.44 万元。截至目前, 卡沃旅游仍未按
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卡沃旅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7.7.6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3 —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武汉卡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武汉卡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 日— 4 —

三特索道:关于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艾路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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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7-06

处罚对象:

艾路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591 号
关于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艾路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艾路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5 月,公司将所持崇阳三特隽水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隽水河公司)和崇阳三特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崇阳旅业) 100%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武汉当代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同时,为避免同业竞争,将隽水河公司旅游类资
产装入公司全资子公司崇阳三特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但因该部分旅游类资产于 2016年为崇阳旅业18,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该存续的担保构成关联担保。公司未对关联担保及时履行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艾路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
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2 条
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第二
十六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艾路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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