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11155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9607466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1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1号
当事人: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索道)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艾路明,男,时任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卢胜
,男,时任三特索道董事长,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
张泉,
男,时任三特索道总裁、董事长,住址:
武汉市武昌区
。
王栎栎
,男,时任三特索道董事、总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张云韵,女
,时任三特索道总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三特索道及
实际控制人
艾路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艾路明、卢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
4
月
29
日、
5
月
8
日分别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艾路明、卢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
明
,
三特索道
及相关责任人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
三特索道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三特索道案涉期间控股股东为武汉当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城建发),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全资控股当代城建发,因此当代集团为案涉期间三特索道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代集团为三特索道的关联法人。
二、
三特索道
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自2019年以来,因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的资金需求,三特索道将资金汇入当代集团指定的收款主体,资金最终转至当代集团及其关联方、合作方,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
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三特索道
未及时披露向
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
转出资金的发生额为3.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89%
。
2021
年
三特索道
未及时披露向
当代集团
转出资金的发生额为19.0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1.67%
。
2022年
1
月
三特索道
未及时披露向
当代集团
转出资金的发生额为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58
%。
(二)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三特索道
与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发生额14.23亿元,占三特索道
2019年年度报告记载的
净资产的
133.49
%,年底占用余额为
0
。
2020
年三特索道
与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发生额3.7亿元,占三特索道
2020年年度报告记载的
净资产的
25.59
%,年底占用余额为
0
。
上述2019年至
2022
年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直至2022年
4
月
30
日在《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
中
披露。截至2022年
4
月
,三特索道
已全部追回当代集团占用资金及利息。
根
据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
2007年《信披办法》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第二十一项、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及
2021年《信披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三特索道
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但其未按规定
及时披露。
根据《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特索道
应当在相关
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
三特索道
未在2019年
年度报告
以及2020年
年度报告
中披露上述事项,导致2019年
年度报告
、2020年
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三特索道相关公告、付款指示函、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借款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特索道
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及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项
的规定
,
未及时披露
2020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2
019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三特索道时任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在2020年至
2022
年期间,多次要求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存在指使三特索道
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
、2020年
8
月至
20
22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的情形,
涉嫌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指使
”
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三特索道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卢胜2017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作为三特索道董事长,在
2019
年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有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是
2019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泉2018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作为三特索道总裁,
2020
年
5
月至案涉期间作为三特索道董事长,应艾路明的要求,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安排财务总监具体对接转账事宜,其本人也在有关付款审批单、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栎栎2020年
5
月至案涉期间作为三特索道总裁,根据董事长张泉的指示,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有关付款审批单、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云韵在2017年
3
月至案涉期间作为三特索道总会计师,根据董事长卢胜、张泉的指示,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负责与当代集团对接办理转账事宜,其本人也在有关付款审批单、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
,艾路明、卢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
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
艾路明
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三特索道是具备独立决策能力的上市公司,案涉行为是基于其自身商业判断,非由申辩人要求、指使。二是申辩人在案涉期间未实际参与当代集团的经营管理,更未参与案涉违法行为的决策、实施。三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辩人曾实际向三特索道提出融资需求,更无法证明申辩人指使三特索道实施案涉违法行为。四是申辩人责任性质认定不当且处罚过重。
卢胜
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申辩人在本案中并非起核心、主导或关键作用,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申辩人系受胁迫被动签字,主观过错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三是申辩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行为实际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四是拟处罚金额过高,有违过罚相当原则。五是拟处罚金额远超个人合理承受范围,违反比例原则。
张泉
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资金占用系当代集团及其相关人员直接组织实施,申辩人与当代集团没有任何关联,不能因为当代集团的恶劣行径影响对申辩人的独立评价。二是监管部门基于对当代集团恶劣行为的评价,有可能影响了对申辩人的独立评价,致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部分事实不清,且遗漏了申辩人同时具有多项减轻、从轻处罚的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降低处罚金额。
王栎栎
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申辩人主动采取关键性补救措施,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二是申辩人系执行上级指令,主观过错较小。三是申辩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实际损害后果轻微。四是拟处罚金额较同期同类案件畸高,且未充分考虑申辩人过错情况,有违过罚相当原则。五是拟处罚金额远超个人合理承受范围,违反比例原则。
张云韵
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申辩人在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后,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推动政府成立专班,并参与落实风险化解,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申辩人主观过错较小,且积极配合证监局的调查,案涉违法行为对投资者权益损害较小,可以从轻处罚。三是结合既有案例,本案中对申辩人的处罚明显畸高,有违公平原则。四是拟处罚金额远超个人合理承受范围,违反比例原则。
经复核,我局认为:对于
艾路明
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在案证据,艾路明作为时任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多次要求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构成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形
,且
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4年,资金占用金额及占比较高,我局对
其
案涉违法行为的认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
,我局对艾路明的
陈述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卢胜的陈述申辩意见,
卢胜作为三特索道时任董事长,结合其董事长的身份、三特索道资金审批制度等规定
及
所起的作用,其在三特索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负主要责任,
将其认定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
根据
在案证据,卢胜不仅知悉
、
参与审批签字,
且
事中未阻止或及时报告,事后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多次发生
,其
所称受胁迫签字未达到丧失自由意志而实施信息披露违法的程度
,
不
存在
从轻、减轻
情节
。
因此
,我局对
卢胜
的
陈述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
张泉
、王栎栎、张云韵的陈述申辩意见,
张泉
案涉期间
先后作为上市公司总裁、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的披露
负有法定责任
,与
其
和当代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无关,
其
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
需对
三特索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将其认定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
对于
三名当事人
提出的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配合调查以及其在信息披露违法中所起的作用等
其他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在裁量时已充分考虑
相关因素
。对于三名当事人提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对艾路明、卢胜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未纳入裁量的从轻、减轻情节,因此
对
其陈述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张泉、王栎栎、张云韵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从轻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对三名当事人的其他陈述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五、对艾路明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对三特索道2019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
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卢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六、对艾路明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事项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发生的情形,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决定:
一、对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卢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41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20万元的罚款;
六、对艾路明处以1100万元的罚款。
艾路明时任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指使三特索道从事案涉相关违法行为,行为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且艾路明曾被我局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项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艾路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
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