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后, 2023 年 8 月,公司子公司辽宁信凯收到了当地税务局对其
2020 年 5、 6 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申报情况进行的处罚,处罚金额为
100.00 元;辽宁信凯于 2020 年 5 月设立,其在 2020 年 5 月和 6 月未有正式员
工,故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额为零,由于当时的办事人员对零金额申报操作
的理解有误,造成了未及时申报的情况,后续辽宁信凯已完成个人所得税零金
额申报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
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保荐机构认为,辽宁信凯的行政处罚所对应的违
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且罚款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