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运因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按时缴纳了相应的罚款,根据适时适用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之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另根据适时适用的《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关于修订<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交执总法发[2018]82号)第一章总则的第四点的规定,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根据第二章裁量基准的第三节第(四十二)项的规定,道路货运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根据上述规定的罚则,北京联运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危害性一般的情形,且被处以3,000元罚款之金额在上述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属于最低的裁量阶次,因此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