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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盟股份(00122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8-20 3588.05 147.51 0 0 0
2026-08-19 3621.08 118.91 0 0 0
2026-08-18 3681.76 218.90 0 0 0
2026-08-17 3661.79 161.25 0 0 0
2026-08-14 3710.06 349.57 0 0 0
2026-08-13 3787.87 263.42 0 0 0
2026-08-12 3770.99 620.73 0 0 0
2026-08-11 3423.80 436.60 0 0 0
2026-08-10 3364.35 243.83 0 0 0
2026-08-07 3317.50 134.45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基金 12 0.06 0.003
2026-03-31 1 其他 2 24.73 1.094
2 基金 11 0.06 0.0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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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3-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世盟股份受到北京朝阳海关行政处罚2
发文单位 北京朝阳海关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世盟股份受到北京朝阳海关行政处罚3
发文单位 北京朝阳海关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京联运受到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行政处罚2
发文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东亚联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京联运受到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东亚联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世盟股份受到北京朝阳海关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北京朝阳海关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世盟股份受到北京朝阳海关行政处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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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3-02

处罚对象: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世盟股份因2021年4月29日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数量申报错误,于2022年7月18日被北京朝阳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作出罚款8,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按时缴纳了相应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即进出口货物的数量、规格等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除被处以8,000元罚款外未被主管部门处以其他处罚措施,且其处罚金额占货物价值的比例远低于10%,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的罚则,公司的违法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世盟股份受到北京朝阳海关行政处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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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3-02

处罚对象: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世盟股份因2022年6月2日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数量申报错误,于2022年7月20日被北京朝阳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作出罚款9,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按时缴纳了相应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即进出口货物的数量、规格等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除被处以9,000元罚款外未被主管部门处以其他处罚措施,且其处罚金额占货物价值的比例远低于10%,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的罚则,公司的违法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联运受到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行政处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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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3-02

处罚对象:

北京东亚联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联运因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按时缴纳了相应的罚款,根据适时适用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之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另根据适时适用的《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关于修订<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交执总法发[2018]82号)第一章总则的第四点的规定,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根据第二章裁量基准的第三节第(四十二)项的规定,道路货运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根据上述规定的罚则,北京联运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危害性一般的情形,且被处以3,000元罚款之金额在上述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属于最低的裁量阶次,因此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联运受到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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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3-02

处罚对象:

北京东亚联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联运因未对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颁发)》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按时缴纳了相应的罚款,根据适时适用的《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颁发)》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未对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或者安排培训不合格的专业人员上岗‖之情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另根据适时适用的《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关于修订<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交执总法发[2018]82号)第一章总则的第四点的规定,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根据第二章裁量基准的第三节第(十九)项的规定,道路货运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颁发)》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颁发)》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无裁量幅度,处罚标准为―1000元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的罚则,北京联运的上述违法情形属于社会危害性轻微的情形,且被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金额较小,因此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世盟股份受到北京朝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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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3-02

处罚对象: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世盟股份因2019年11月30日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数量申报错误,于2021年5月12日被北京朝阳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颁发》第十七条作出罚款8,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按时缴纳了相应的罚款。根据适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颁发)》第十七条的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即进出口货物的数量、规格等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除被处以8,000元罚款外未被主管部门处以其他处罚措施,且其处罚金额占货物价值的比例约为0.02%,远低于10%,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的罚则,公司的违法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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