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光伏前沿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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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国晟科技发布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显示,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国晟科技”)二级控股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晟新能源”)近日收到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6)皖06民初22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电气集团恒羲光伏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羲光伏”)
法定代表人:胡建波
被告一: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恒辉
被告二: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能源”)
法定代表人:马冲
被告三:吴君
(二)事实与理由
2026 年3月6日,原告恒羲光伏与被告一安徽国晟新能源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2026年4月21日,为担保安徽国晟新能源在《光伏组件采购合同》项下债务,原告恒羲光伏与被告二国晟能源签订《证券质押合同》,约定国晟能源以其所持有国晟科技100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同日,为担保安徽国晟新能源在《光伏组件采购合同》项下债务,被告三吴君出具《担保函》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在《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恒羲光伏已按约分批次交付货物,但被告一安徽国晟新能源仅支付40,958,571.1元,出现严重货款逾期。原告恒羲光伏有权要求被告一安徽国晟新能源立即偿付应付未付的全部货款114,869,119.1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被告二国晟能源及被告三吴君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内容
1、请求判令被告一安徽国晟新能源向原告恒羲光伏支付114,869,119.10元货款及违约金238,443.89元(按照日万分之一暂计算至2026年6月18日);
2、请求判令被告一安徽国晟新能源向原告恒羲光伏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0元;
3、请求判令原告恒羲光伏就质押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登记的被告二国晟能源持有的“国晟科技”股票1000万股,证券代码603778,质押登记编号:ZYD261096)折价,或就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三吴君对前述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案件判决结果为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