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云律说期货2026-09-15
这估计是中国内地第一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胜诉案。一、交易事故
2013年8月16日11:05,上证综指一分钟内暴涨超5%,59只权重股瞬间封死涨停板。整个市场都在涨,涨得毫无预兆,成千上万的散户冲了进去。
但这一切实际是光大证券的一个程序bug造成的,234亿的申购指令砸进180ETF,实际成交72.7亿。一个系统错误把72.7亿砸进了市场。
市场以为是天降利好,但光大证券知道:这不是利好,是交易事故。二、对冲
为减少损失,光大证券决定: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下午1点开盘后,光大证券申请临时停牌,理由是"重要事项未公告"。
然后,在没有披露交易事故信息的情况下,开始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合计获利和规避损失约8721万元。
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司发布澄清公告。
2013年11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乌龙指事件属于重大事件,构成内幕消息。光大证券在内幕消息公开前进行对冲交易,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合计罚没5.23亿元。
三、投资者索赔
郭某某,一位温州的散户,她在当天交易了股指期货,亏损了。
后来她把光大证券告了,要求光大证券赔偿损失。
光大证券抗辩说:郭某某的损失跟光大证券没有直接关联性,她无法证明自己的亏损就是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造成的。
确实,这投资者咋证明呢?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则,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投资者无法证明其损失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有关系,不具有因果关系,法院直接驳回投资者诉讼请求,案件就结束了。
但这个案件的法官没有这么粗糙的、机械的去解决这个问题,确实很有担当。
逻辑很简单,让一个普通投资者去证明"我就是因为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才亏的",技术上完全不可能实现。
在监管部门未就投资者损失作出相应认定、侵权人也不可能主动承认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可能掌握任何书面直接证据证明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失,所以,如果要求投资者承担完全举证责任,无异于告诉投资者,不要起诉了。
根据该案例,投资者虽无需承担直接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但并非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投资者需证明:
①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做了交易;
②交易方向与内幕交易方向相反;
③亏了钱。
如果侵权人主张不承担责任,则侵权人需证明投资者的亏损与其无关。
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从"谁主张谁举证"变成了"被诉的内幕交易人来证明与投资者无关"。我觉得这是这个案件的最大价值,是司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