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6-10-12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2日讯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站10月9日公布了《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逄翔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张玉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将部分客户证券交易佣金返还给利益相关方,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投资者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异常交易等预警处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第六条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等相关问题反映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逄翔飞作为时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逄翔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张玉波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任职期间,直接或指使他人将客户交易佣金返还给利益相关方,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张玉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内已四度涉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网站2月13日发布《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债券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内核制衡性不足,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二是承销尽调不规范,个别项目对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会计信息等重大事项核查不充分;三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充分关注,未能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浙江证监局网站3月13日公布关于对杨玉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彭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杨玉、彭瑜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杨玉、彭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网站8月7日披露了《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601108.SH)存在以下情形:一是经纪业务在内部制度建设、账户监测预警处理、权限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二是自营业务在部门及岗位职能独立、交易指令审核、询价活动监测、合规人员派驻、稽核工作等方面存在不足。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