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6-08-0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经纪业务在内部制度建设、账户监测预警处理、权限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
二是自营业务在部门及岗位职能独立、交易指令审核、询价活动监测、合规人员派驻、稽核工作等方面存在不足。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