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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600884)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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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制程、杉杉股份,两家浙江上市公司,一路缠斗,从广东法院,打到浙江法院,再打到上海法院;神仙打架,坤元评估等陪着受罪

http://www.gubit.cn  2026-10-13  杉杉股份内幕信息

来源 :董秘圈2026-10-13

  来源:资本市场的规则

  实质是新亚制程、杉杉股份两家浙江上市公司对决

  广东、浙江、上海,接连起诉

  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

  上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曾于2025年9月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诉讼,被告宁波甬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衢州中院”)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终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衢州中院处理,公司于2026年7月收到衢州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及新亚中宁于2026年8月向衢州中院递交撤诉申请,衢州中院已裁定准许撤诉。

  鉴于本案涉及合同不成立、合同撤销,公司现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原告二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向上海二中院提起本案诉讼。上海二中院已正式立案受理本案。

  神仙打架,坤元评估“等”陪着遭殃

  原告于2022年12月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70,380万元的对价受让目标公司51%股权。交易价格以被告委托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该评估报告以目标公司二期六氟磷酸锂项目年产4,000吨为重要依据和基础,并以未来收益法的方式形成评估值。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支付股权转让款45,893.8万元。

  原告接手目标公司后,因二期六氟磷酸锂项目的产能始终存在质量和数量上的问题,且极其不稳定,后经第三方鉴定,该二期项目实际年产能远低于评估报告及《股权转让协议》所依据的4,000吨/年。

  原告认为,案涉交易双方就“二期项目新增六氟磷酸锂产能4,000吨/年之事实确定性”这一重大交易基础存在隐藏的不合意,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认定未成立,《结算协议》作为从合同亦失去存在依据,应一并予以撤销,

  证券代码:002388证券简称:新亚制程公告编号:2026-066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620,779,220.62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已获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中宁”)就与宁波甬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甬湶”)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620,779,220.62元。公司已于近日收到上海二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甬湶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新亚中宁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

  (二)审理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确认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不成立,并撤销各方于2023年12月26日签订的《结算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对价款458,938,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6年9月16日,本息暂合计584,929,076元);

  3、判令被告返还垫付费用540,708.19元及利息(暂计至2026年9月16日,本息暂合计660,144.62元);

  4、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5,19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2年12月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70,380万元的对价受让目标公司51%股权。交易价格以被告委托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该评估报告以目标公司二期六氟磷酸锂项目年产4,000吨为重要依据和基础,并以未来收益法的方式形成评估值。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支付股权转让款45,893.8万元。

  原告接手目标公司后,因二期六氟磷酸锂项目的产能始终存在质量和数量上的问题,且极其不稳定,后经第三方鉴定,该二期项目实际年产能远低于评估报告及《股权转让协议》所依据的4,000吨/年。原告认为,案涉交易双方就“二期项目新增六氟磷酸锂产能4,000吨/年之事实确定性”这一重大交易基础存在隐藏的不合意,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认定未成立,《结算协议》作为从合同亦失去存在依据,应一并予以撤销,被告应返还股权转让对价款及利息、诉讼成本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二、前期诉讼进展说明

  就本案所涉股权转让纠纷,公司曾于2025年9月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诉讼,被告宁波甬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衢州中院”)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终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衢州中院处理,公司于2026年7月收到衢州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及新亚中宁于2026年8月向衢州中院递交撤诉申请,衢州中院已裁定准许撤诉。鉴于本案涉及合同不成立、合同撤销,公司现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原告二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向上海二中院提起本案诉讼。上海二中院已正式立案受理本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落款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获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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