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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增瑞律师 | 摘星49天就立案:ST椰岛3050万虚增收入,离刑法第161条刑事红线有多远

http://www.gubit.cn  2026-09-29  ST椰岛内幕信息

来源 :刑事研究中心2026-09-29

  8月3日,海南椰岛(600238)股票简称由“*ST椰岛”变更为“ST椰岛”,成功“摘星”。49天后,9月21日盘后,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保健酒第一股刚喘过一口气,监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落了下来。

  这49天,折射的是一类典型困境:靠营收“卡线”保壳、摘星,不等于合规出清。更值得刑事辩护律师关注的,是这3050.25万虚增收入与《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之间,那条若隐若现的“临界点”。

  一、ST椰岛的“摘星”与“立案”时间线

  把监管动作按时间串起来,逻辑很清晰:

时间事件监管性质
2025.5.6因2024年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3亿,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ST”)退市风险警示
2026.4.30海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2026〕15号,查实2020-2021年对未发货交易确认收入、2024-2025年关联交易未披露行政监管措施
2026.5.25披露整改报告,完成3050.25万元收入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追认关联交易自查整改
2026.7.30上交所同意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摘星获批
2026.8.3复牌,简称变“ST椰岛”(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摘星落地
2026.9.21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2026-062),因涉嫌信披违法被立案立案调查

  关键事实是海南证监局警示函查实的两条:

  第一,2020年至2021年,ST椰岛对部分实际未发货的交易确认销售收入,涉及向海南杜丘实业、赣州市海翔酒业销售椰岛海酱白酒,因货权转移单据不完整、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违规确认收入合计3050.25万元,导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第二,2024年至2025年,公司与海南椰岛雨帆食品发生关联交易(因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铁锋兼任雨帆董事构成关联),未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二、已坐实的3050万,够不够刑法第161条的“门槛”

  《刑法》第161条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条,入罪的关键门槛是“重大”——比如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且绝对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金额、担保金额等达到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额在1000万元以上。

  ST椰岛这3050.25万元,性质是“收入”虚增(未发货即确认收入),不是直接的利润虚增。要把它折算成利润影响,得看对应业务的毛利率。更关键的是比例门槛:2020年、2021年公司本身处于亏损区间,虚增收入使得亏损幅度收窄,这种“减亏型”虚增能否达到“利润30%以上且1000万”的追诉标准,需要独立的司法会计鉴定来确认,不能简单把行政认定的收入数平移为刑事数额。

  这正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根本区别。海南证监局定性为“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并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属于行政责任;是否升格为刑法第161条的刑事追责,要看最终调查是否认定该虚增“重大”、是否达到追诉标准、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警示函本身不等于刑事移送信号,但它是行刑衔接链条上的第一环。

  三、真正悬在头顶的,是2025年营收的真实性

  如果说3050万元的“旧账”还停留在行政层面,那么真正让ST椰岛在摘星后迅速被立案的,很可能是更重要的问题——2025年营收暴增的真实性。

  数据显示,ST椰岛2025年营业收入3.71亿元,同比增长111.87%,其中第四季度营业收入1.92亿元,同比增长1519.98%。这一“翻倍”成绩单正是其得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成功摘星的关键。但上交所先后两次发函,要求公司说明2025年尤其是第四季度营收大幅增长的合理性、准确性;投服中心也发出股东建议函;2025年年报披露后,上交所又出具监管问询函继续追问营收真实性。公司虽在回复中均称相关会计处理“具备合理性”,但监管质疑并未因摘星而消散。

  目前尚无公开信息表明9月21日的立案是否与该等2025年营收数据有关。但逻辑上,如果最终调查查实2025年营收存在提前确认甚至虚假确认,其规模远超3050万元,届时触碰刑法第161条追诉标准的概率将显著上升。这也是为什么ST椰岛案对刑事辩护研究最具样本价值——它把“卡线保壳式营收”与“违规披露刑事风险”之间的距离,摆在了聚光灯下。

  四、刑法第161条辩护的“临界点”在哪里

  结合已决判例,161条的辩护空间集中在“情节是否重大”与“行政违法能否升格为刑事犯罪”两个层面。

  顾雏军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刑再4号)是情节要件辩护的标杆:科龙电器虚增利润的事实被确认,但再审判决认为“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证据不足,最终撤销了违规披露罪的定罪。这提醒辩护律师,刑法第161条绝非“有虚假披露即构罪”,“重大”与“严重损害”是实质性的出罪通道。

  反观康美药业马兴田案,虚增货币资金886亿元、占用资金116亿元,数额远超追诉标准,最终被追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多罪,数罪并罚。两相对照,数额与危害后果的有无、大小,直接划定了罪与非罪的边界。

  回到ST椰岛,若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辩护支点至少有六:

  其一,数额抗辩。3050.25万元是收入虚增,折算后虚增利润是否达到“30%且1000万”的门槛,必须经过独立的司法会计鉴定,防止行政认定期限额向刑事平移。

  其二,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公司已主动追溯调整、完成整改,主观恶性与持续性的财务造假不可同日而语。

  其三,立案不等于定罪。目前仅处于立案调查阶段,是否移送、是否构罪仍有待调查结论,辩护律师应在调查阶段即介入,固定资金流向与收入确认凭证。

  其四,若涉及2025年营收争议,重点区分会计估计与确认时点的专业分歧(控制权转移时点)与主观故意造假,前者不构罪。

  其五,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切割。161条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非追究全体董监高。

  其六,已主动更正、追溯调整、内部追责到位,可作为从宽情节在辩护中主张。

  写在最后

  摘星不等于出清。ST椰岛用49天证明了一件事:营收“卡线达标”能暂时解除退市警报,却解除不了信息披露合规的警报。在证监会“应移尽移”、行刑衔接常态化的当下,这类“带病摘帽”样本,既是监管的靶心,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提前研判的战场。对于ST椰岛而言,立案只是起点,3050万虚增收入与2025年营收谜团,最终能否止步于行政、还是越过刑法第161条的刑事红线,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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