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衢州市人民政府2026-08-03
文件名称: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副产氯化氢综合利用—55kt/a二氯丙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建〔2026〕48号
时间:2026年8月3日
原文链接:
衢环建〔2026〕48号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副产氯化氢综合利用—55kta二氯丙醇项目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6年8月3日至2026年8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