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建设者札记2026-09-05
8月31日,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对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甘监能罚决字〔2026〕17号),罚款7.5万元。
违法事实只有一句话:“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
7.5万元,对葛洲坝这种体量的央企来说,连零头都算不上。但这两条违法事实,每一条单独拎出来,都不是小事。一、两条违法事实,条条指向安全管理底线
“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和“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分别对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风险分级管控不是摆设——不同等级的风险,对应不同层级的管控措施和责任人。风险没分级、或者分了级没管控,等于把隐患当空气。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更直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监控和报警设施是施工现场的最后一道防线。关了它,等于蒙着眼睛干活。这两条法律对应的处罚标准是: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5万的罚款,说明甘肃能源监管办认定的是“逾期未改正”的情形——先责令整改,没改到位,再罚款。二、这不是葛洲坝第一次因安全问题被罚
把时间轴拉长,葛洲坝的安全违规记录远比想象中密集。
2026年,葛洲坝在深圳因未消除事故隐患年内已被处罚3次。同一座城市、同一类问题,一年被罚三次。
2026年5月,葛洲坝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罚155万元。2025年10月,宜昌长阳清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发生冒顶片帮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77万元。
2026年1月,葛洲坝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风险,被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罚款5万元。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施工中,未对部分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
2025年,葛洲坝引汉济渭项目部因生产安全事故被罚款40万元。2025年,葛洲坝三峡分公司因隧道冒顶事故被罚款85万元。
2024年,葛洲坝在中山因未消除事故隐患被立案调查。2024年,葛洲坝在肇明高速石头窝隧道“7·5”一般冒顶事故中被罚款85万元。
从2024年到2026年,葛洲坝在广东、湖北、安徽、陕西、甘肃多地因安全问题被罚,涉及隧道冒顶、抽水蓄能电站、城际铁路等多个项目类型。罚款金额从几万到上百万不等,但问题的共性高度一致——风险管控形同虚设、隐患整改流于形式。三、7.5万元的罚单,信号比金额重要
7.5万对葛洲坝来说不算什么,但这张罚单的信号意义在于:能源监管机构对安全生产的执法正在从“事故后追责”前移至“隐患发现即处罚”。
甘肃能源监管办的处罚依据是“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风险还没变成事故,就已经被处罚了。这意味着监管的逻辑变了:不用等出了人命再追责,只要风险管控不到位,罚单就会到。
对于在能源行业干工程的从业者来说,这个信号比罚款金额更重要。风险分级管控和监控报警设施不是“纸面制度”,是监管执法的重点检查对象。关闭监控、风险不管控,在监管系统里就是实打实的违法事实,不是“小毛病”。
葛洲坝两年间在多个省份被罚了数百万,但问题并未根治。7.5万的罚单是又一次提醒:安全管理的欠账,迟早要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