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披露的一则罚单,为十年前的11亿元银行票据大案落下相关行政处罚。
8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显示,因违规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好处费,姚东被予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金融法眼多方求证发现,姚东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计划财务部原副总经理、票据业务客户经理。
对民生银行的行政处罚也已于近日落地。7月31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因违规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票据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员工异常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350万元,四名当事人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其中,石飞熊曾担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该案件审理历时数年、一波三折,时至今日仍有多家银行间的诉讼待解。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一审罕见判决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犯票据诈骗罪,又在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姚东也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其背后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票据中介勾结银行员工
1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损失难补
这起11亿元的票据大案可追溯至十年前,将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宁波银行、苏州银行、鄂尔多斯农商行等九家银行卷入其中。
据检察院起诉书,为开展票据业务,季铭铭、孙占新于2014年购买了杭州汉康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空壳公司。同年,季铭铭在开展票据业务时结识了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票据业务客户经理姚东。
2015年,季、孙二人通过黄祖仁、林子奈、展猛租赁了新疆库车国民村镇银行、贵州省从江月明村镇银行的同业账户。彼时,黄祖仁通过互联网联系到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时任董事长罗志全并令其开设同业账户,黄祖仁、林子奈为季铭铭、孙占新提供了伪造的库车国民村镇银行公章、法人印章、汇票专业章等。
同时,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时任董事长杨代书擅自伪造印章,利用职务便利开设同业账户交给季、孙二人使用,并从中收取租赁费。据2020年的相关裁判文书,从江月明银行无从事票据交易业务资质,其原董事长杨代书因私刻印章,违规开立同业账户,涉嫌参与被告人姚东、季铭铭、孙占新等票据诈骗一案,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鄂尔多斯中院”)一审审理。
2015年6月底,姚东主动找到季铭铭,称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还有一些做商业承兑汇票的额度,并要求其在办理完该票据业务后向自己支付好处费,季、孙二人决定做该业务。二人以杭州汉康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出票方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以库车国民村镇银行、从江月明村镇银行为直贴行。孙占新联系鄂尔多斯农商行作为过桥银行,姚东令人以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名义对接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和绍兴分行、河北银行作为过桥。
此后,季铭铭分别于2015年7月1日、7月6日签发了两笔合计1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通过姚东所在的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牵头,依次经过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苏州银行、鄂尔多斯农商行等,经清单交易、倒打款,最终将票据贴现款转到季、孙二人控制的公司账户内。
季、孙二人给姚东行贿440万元,其余款项主要用于购买商业承兑汇票、垫付他人债务、投资股票、偿还到期汇票款项等。
2016年1月,上述两笔1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杭州汉康公司无力兑付。此后,多家银行陷入了连环诉讼。从2016年3月开始,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起诉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起诉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起诉苏州银行,苏州银行起诉鄂尔多斯农商行。经过层层诉讼执行,前述银行损失得到偿付,仅鄂尔多斯农商行持有的7.3亿元国开债券被拍卖造成损失。
鄂尔多斯农商行在向库车国民村镇银行、从江月明村镇银行追索时,发现其印章造假、同业账户被控制等问题。2016年12月12日,鄂尔多斯农商行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报案,认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库车国民村镇银行等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6日刑事立案。
2019年12月26日,鄂尔多斯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犯票据诈骗罪,判处罚金500万元。姚东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季铭铭和孙崭新均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均被处罚金20万元。其余多名涉事人员均获刑。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机构因员工过错被指票据诈骗的判决在金融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当时“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犯票据诈骗罪”被称为全国首例。而这一判决在五年后被改写。
姚东被判无期后改判有期徒刑14年
银行机构是否同犯票据诈骗罪?
2020年,鄂尔多斯中院一审宣判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和多名被告人当庭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2023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决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25年4月11日,该案重审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审对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诈骗罪定罪,改判无罪;季铭铭、孙占新、姚东三人原来的无期徒刑刑罚大幅下调为有期徒刑。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因何被改判无罪?据重审判决书,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仅基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宁波银行绍兴分行作为前手的转贴现合同开展同业业务,案涉两笔票据业务赚取的全部收益仅70余万元,属于正常转贴现利息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除员工姚东之外,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其他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明知或共谋参与票据诈骗,亦无证据证明银行整体具有非法占有票据资金的主观犯罪故意;姚东收受好处、刻意隐瞒业务重大瑕疵的个人行为,不能等同于单位整体犯罪意志。此案中,多家银行违规行为属重大过错,但不足以构成票据诈骗罪。
重审一审判决后,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表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无罪”事实认定错误。检方认为,姚东作为民生商业银行三亚分行计财部副总,工作岗位是票据业务的转贴岗,主要负责票据转贴现业务,明知1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无兑付资金保障,仍向分行主要领导汇报业务,并利用自身岗位职权,帮助季铭铭、孙占新实施了经过该行层层授权审批、不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查、主动联系前手银行、清单交易等方式进行票据签发、买卖、支付转贴现款的行为,最终导致鄂尔多斯农商行产生7.7亿余元巨额资金损失。
与此同时,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在被改判无罪后,仍以“原审判决的部分认定,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等为由提出上诉。
对此,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辩护律师表示,姚东的行为不能体现单位意志,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对季铭铭等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不知情,不存在基于明知的帮助行为、亦没有票据诈骗的主观故意。该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利益也未归于该行。鄂尔多斯农商行的损失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025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二审开庭审理该案。12月29日,判决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对“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无罪”的认定。
此外,姚东已被改判为有期徒刑。法院终审判决姚东票据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七年,撤销票据诈骗罪的附加罚金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30万元。
苏州银行披露诉讼进展
11亿票据大案波澜再起
近期,这起跨度十余年的案件再起波澜。内蒙古农商行东胜区支行(原鄂尔多斯农商行东胜支行)向多家银行等机构和个人提出索赔,在一审驳回后又发回重审。
6月24日,苏州银行发布一则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显示,该案为原告内蒙古农商行东胜区支行诉杭州汉康贸易有限公司、季铭铭、孙占新、中航国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都信华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航国运科贸有限公司、库车国民村镇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苏州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9.81亿元(暂计算至2024年6月12日)。
苏州银行表示,该行于6月23日收到内蒙古高院《民事裁定书》,法院撤销鄂尔多斯中院此前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指令其对案件进行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该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这意味着,苏州银行等上述多家被告银行,或将面临着近十亿元的巨额赔付。
据裁判文书披露,苏州银行与鄂尔多斯农商行的合同纠纷案已于2018年经过多轮审查裁定。法院认为,由于鄂尔多斯农商行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与苏州银行之间的票据转贴现行为涉嫌犯罪,涉及河北银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等案件的当事人与该案也不相同,故二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仅对案涉《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驳回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同时,该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指出,由于当时被告人季铭铭、孙占新、姚东及被告单位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涉嫌票据诈骗罪一案尚在审理之中,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认定后,鄂尔多斯农商行可再循途径救济。
目前,对季铭铭、孙占新、姚东及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判决已尘埃落定。然而,面对近十亿元的巨额损失,鄂尔多斯农商行的损失偿付与其他多家银行的责任认定仍存悬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