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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002609)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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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实控人与捷顺科技董事长关系密切:斥资4646万元内幕交易,判刑五年半!

http://www.gubit.cn  2026-10-14  捷顺科技内幕信息

来源 :黄桷树财经2026-10-14

  一起隐秘的内幕交易案,正在浮出水面。

  2026年9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林某甲内幕交易罪》【(2024)粤刑终975号】,披露了一位私募公司实控人内幕交易的全过程。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甲,男,1966年8月出生,文化程度硕士,深圳市润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黄桷树财经梳理了林某甲内幕交易的全过程。

  2016年,林某甲与唐某结识后,林某甲向唐某推荐投资人与并购标的。唐某证实,当时,林某甲经营汽车业务,捷某甲科技做停车场入口控制,双方在业务上有一定的关联性,还曾洽谈过车联网项目。

  很快,双方的关系便密切起来。

  2016年8月28日,唐某妻子刘某英委托林某甲管理其名下初始资金1亿元的中信证券账户。这份委托的特别之处在于,双方并未签订关于林某甲如何收取报酬和分享收益的协议,反而约定林某甲向刘某英借款1亿元,利率10%。

  2016年10月,林某甲控制的深圳市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华宝信托-华兴1号、华宝信托-安心6号信托产品参与捷某甲科技的定增计划。

  2017年1月3日,刘某英出资1亿元用于认购由深圳市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云南信托-招商智赢5号、8号信托计划。

  正是这层深度利益绑定,让林某甲具备了获取内幕信息的客观条件。

  2017年10月24日,浙江蚂某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蚂某金服)与捷某甲科技唐某等人就投资子公司深圳市顺某信息科技公司(下称:深圳顺某公司)达成明确合作意向,确认投资框架,标志着内幕信息正式形成。

  2018年2月14日,捷某甲科技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告》,称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顺某公司与蚂某金服全资子公司——上海云某创业投资公司(下称:云某创投)签订《增资协议》,云某创投出资2亿元投资深圳顺某公司。交易完成后,云某创投持有深圳顺某公司20%股权。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2017年10月24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2月14日,捷某甲科技董事长唐某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黄桷树财经查询得知,捷某甲科技是捷顺科技(002609.SZ),唐某是捷顺科技董事长唐健,深圳市顺某信息科技公司是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公司,上海云某创业投资公司是上海云鑫创业投资公司,浙江蚂某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某甲非法获取上述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通过两个途径进行了操作。

  一方面,安排深圳市润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范某、吴某等人在办公场所,使用深圳市润某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四个私募账户(润某2号、润某3号、润某4号、润某桂商)交易捷顺科技股票——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30日,四个私募账户(润某2号、润某3号、润某4号、润某桂商)买入捷顺科技股票151.03万股,成交金额2163.43万元。

  另一方面,2017年12月14日,深圳市润某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员工黄某甲开通证券账户。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19日期间,林某甲使用黄某甲的该证券账户,买入捷顺科技股票168.66万股,成交金额2483.10万元。

  2018年2月14日,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2021年5月17日,林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某甲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2024年6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2)粤03刑初96号】:林某甲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共计171.0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宣判后,林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

  林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所谓的“利益共同体”已于2017年7月(内幕信息敏感期前)因捷某甲科技股价未达承诺而彻底破裂,林某甲无法联系唐某,且2017年下半年后双方关系恶化,敏感期内已不具备信息传递的动机与条件。深圳市润某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系列账户同步买入的捷某甲科技场外期权产生亏损,该对冲交易与股票买卖构成同一风险敞口管理策略,应全额抵减本案获利金额。经抵减后,林某甲在本案中处于巨额亏损状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林某甲与唐某夫妇存在持续性的深度利益绑定,林某甲是唐某的“关系密切人员”。比如,2016年8月28日林某甲与唐某之妻刘某英签订协议,以保本付息形式受托管理其1亿元证券账户。林某甲帮助唐某夫妇管理证券账户,并未签订关于林某甲如何收取报酬和分享收益的协议,反而约定林某甲向刘某英借款1亿元、利率10%,显然有悖常理,双方存在远超普通商业合作的深度互信。委托理财关系持续至2018年5月,晚于内幕交易时点,所谓关系恶化发生于2018年下半年第三方催款事件后,不影响敏感期内的密切状态。

  2025年8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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