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See资管2026-08-28
2026年8月26日,A 股上市公司同洲电子一纸重大诉讼公告将兴宝国际信托及其余19名被告推至公众视野。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总金额逾2.2亿元,案件已正式立案,暂未开庭。这场围绕“猎龙科技”的投资纠纷,不仅是上市公司的巨额财产维权,也折射出资本市场中实业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风险,更给持牌信托机构的合规经营敲响警钟。
案件核心源于同洲电子对共青城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1.5亿元实缴出资。根据上市公司披露,兴宝国际信托在内的18名被告策划实施投资骗局,以假意投资为幌子,虚构猎龙科技经营规划,安排人员出任董监高搭建壳公司运作框架。在同洲电子1.5亿元出资款到位之后,相关主体直接操控猎龙科技银行账户,快速转移侵占全部投资资金,直接造成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损失。同洲电子据此提起诉讼,主张依据民法典共同侵权规则,要求包含兴宝国际信托在内的侵权主体,对1.5亿元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叠加其他诉求,涉案总金额突破2.2亿元。
值得市场重点关注的,是持牌信托机构被列为共同侵权被告这一关键点。信托行业作为持牌金融机构,本应恪守合规底线,依托牌照开展资产管理、投融资业务,是资本市场风险防控的重要参与主体。而本次诉讼当中,上市公司直指信托机构全程参与骗局流程,深度介入项目策划、主体架构搭建以及后续资金处置全链条。一旦法庭采信上市公司主张,意味着持牌机构脱离正常业务边界,参与侵权行为,机构不仅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机构声誉、后续业务开展都将承受沉重打击;即便最终法院未全部支持原告诉求,该事件也已经对机构品牌形成实质性冲击。
对于上市公司同洲电子而言,此次巨额损失也暴露出实业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环节的风控短板。对外股权投资中,面对包装完整的项目方案,企业需要穿透核查合作方背景,审慎甄别交易对手,尤其面对有金融机构参与的项目,不能简单将牌照等同于项目安全。金融牌照代表机构资质,并不等于项目无风险,更不能推定机构不会出现违规越界行为。企业投前尽调、投后资金监控、公司治理管控任何一环失守,都有可能造成大额资金损失。
从信息披露角度看,同洲电子如实披露重大诉讼,客观提示案件尚处于一审立案阶段,庭审尚未开展,对当期及未来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严格履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民事诉讼从立案到判决、执行周期漫长,即便胜诉,也还面临被告财产执行能力的现实考验,最终能追回多少资金,依旧充满变数。
放眼整个信托行业,近年来行业持续压降非标业务,强监管聚焦机构合规履职、防范利益输送。信托机构应当引以为戒,严守业务边界,厘清正常业务合作与违规侵权行为的界限,杜绝参与各类虚假项目。资本市场上,实业公司、金融机构都不能缺位风险敬畏之心。本案后续庭审、判决走向,值得资本市场持续跟踪。